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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学校招生范围。公、民办中小学招生纳入审批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坚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原则上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县(市)区学生入学需求,完善电脑随机派位录取办法。在教育资源配置相对均衡的地方,继续完善公办学校单校划片入学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稳妥推进多校划片招生改革试点。因客观条件变化确实需要调整招生片区时,要严格按规定启动重大决策程序,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新旧片区变化要设置合理的过渡期限,给社会群众留出合理的预期时间。学校招生片区划定后,应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稳定。
2.加强招生计划管理。各县(市)区要根据核准的办学规模和学校实际的办学条件及学龄人口数量等,统筹编制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特别要按照省定班额标准对起始年级班额严格把关,防止产生新的大班额和大校额。五城区小学继续实施“六年一户学位”办法。各县(市)区义务教育学校班生数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教督〔2017〕6号)执行。对存在基本办学条件不达标、大校额、大班额等问题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视情况核减招生计划;办学条件严重不达标的,要责令其停止招生。义务教育阶段拔尖创新人才早期培养、外语艺术体育类办学特色学校特殊类型招生政策措施须经市教育局审批。严禁以拔尖创新人才早期培养为名变相举办重点班、特长班的行为。
3.完善公、民办学校招生录取办法,严格做到“四个统一”。继续按照统一在网上(平台)报名、统一组织民办学校摇号派位、统一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统一实施均衡分班等“四个统一”要求实行公、民办学校同步招生。民办学校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性全部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实行随机派位录取,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教育优待照顾对象可单列录取。对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由生源地按所在县(市)区相关政策规定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民办九年或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小学部毕业生原则上应按学生或家长意愿优先直升本校初中部,本校初中部招生容量不足的,采取随机派位方式录取;小学部毕业生录取后仍有剩余计划面向外校招生的,也要按照随机派位有关规定录取。
五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报名和录取工作,统一由各区在“榕教之窗”平台组织实施,五城区外学校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推动全市“小学入学一件事”,完善“榕教之窗”平台小学招生功能,逐步实现报名、材料审核和录取一网通办。规范信息采集,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性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全市公、民办初中按照每班总人数、学生男女比例等均衡原则,由各县(市)区完成均衡分班,统一公布录取和分班结果,分班之后,不允许任何学校再重新分班。
4.继续实施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完善随迁子女家长自主报名结合随机派位的入学方式,确保符合《福建省实施〈居住证暂行条例〉办法》基本要求的随迁子女能够应入尽入。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避免将随迁子女集中在少数学校。对随迁子女和户籍学生实行混合编班,统一管理,平等对待,促进随迁子女与本地学生融合成长。为支持国家三孩政策落地,提高具备参加五城区公办小学电脑随机派位条件的多孩家庭随迁子女摇中同校概率,多孩家庭随迁子女其哥哥(姐姐)所在学校为弟弟(妹妹)填报的第一志愿时享受次优先等级。
5.落实招生优待政策。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高层次人才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要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教育优待照顾政策,完善入学保障机制,优化服务措施,充分体现便利、准确和公平。对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华人子女等,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按国家及省有关政策统筹安排入学。外籍子女需要在暂住地附近小学就读的,可向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在经备案的具有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资格的学校。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只能招收区域内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员的随行子女(外籍)。
6.保障特殊群体受教育权利。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困境儿童、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残疾儿童等群体入学保障工作,加强教育资助和关爱帮扶,应入尽入、应保尽保,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要会同卫健、残联等部门组织专家成立专家委员会,对残疾儿童开展教育评估认定,坚持分类安置,落实残疾儿童“一人一案”教育安置工作。要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教育保障服务,稳步推进义务教育阶段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寄宿就读、助学帮扶、教育资助、心理健康教育“四个全覆盖”。
7.加强学籍管理。各县(市)区、各学校要严格按规定加强中小学学籍管理,规范办理学籍建立、升学等程序,确保“人籍一致,籍随人走”。对个别申请“无身份证件建籍”的学生,应严格审核把关,认真查验相关佐证材料,并督促其尽快办理户籍身份证件。对升学学生学籍接转出现异常的,要及时查明原因,按程序规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