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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开招生信息。区教育局和学校主动向社会公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信息,并负责招生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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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开展“校园开放日”活动。4月13日至4月14日,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积极创造条件开展“校园开放日”活动。“校园开放日”主要展示学校办学理念、师资水平、课程教学、课后服务、办学特色等,参与学区、集团建设的要展示共享共建的资源。“校园开放日”活动不得组织学生报名,不得组织任何的测试、测评、面试、面谈或调查等,不得收取学生任何形式的简历(包括各类证书)等材料。
(三)发放入学通知。区教育局在完成区域内适龄儿童入学安排、招生录取等工作后,各学校于8月15日前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8月31日前区教育局将学生入学信息对接到“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四)推进注册制度。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年注册制度。由区教育局和学校向学生家长发放“学年注册告知书”,明确注册对相关证件核对的要求。
(五)加强监督管理。区教育局加大义务教育资源保障力度,完善招生工作决策机制,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特别是要加强民办学校电脑随机录取过程和结果的监督与管理。严格执行市教育行政部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各项要求,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招生入学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六)开展督导检查。区教育督导部门对区域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保障适龄儿童义务教育权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范招生等方面进行过程性监督。区教育局监督并指导学校履行依法规范办学的责任,健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近入学工作的常态化监控机制。
(七)完善监察机制。区教育局在开展招生入学工作中,要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完善监督工作机制,主动接受市、区两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对于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查处。与相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解决本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八)落实问责制度。公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凡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班、快慢班等,报名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等为依据或参考的,或拒绝接受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入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区教育局将责令限期改正,经查实,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校长和其他相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招生违规情况记入校长和教师信誉档案,与职称职级评定、评先评优挂钩。区教育局将招生违规情况、对违规现象的监督查处情况纳入对学校教育工作考核。
(九)实施核减措施。民办学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未兑现“三个许诺”,以考试(测试)等方式选拔录取学生的,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为依据或参考的,或存在招收无学籍材料学生,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组织对报名的学生家长进行测评、调研等活动的,擅自在计划外招收学生等违规招生行为的,区教育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校长或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纠正,并酌情核减该校的招生计划数,核减政府专项扶持资金。
2025年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安排和要求仍按市教委统一规定执行,各学校不得提前开展招生及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