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上海市静安区中小学入学指导思想和原则参考
(一)坚持以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政策法规为依据,以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规范学校招生行为、切实维护适龄儿童的合法入学权益为原则,依法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本区“十四五”期间教育布局调整、常住人口变化,结合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区创建、公建配套学校建设、紧密型学区集团建设等要求,整体规划教育事业发展,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按照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和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招生计划和相关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三)强化服务意识,做好入学信息登记、报名验证等环节的宣传、培训与指导。应用“一网通办”网站(zwdt.sh.gov.cn)义务教育入学专栏或“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shrxbm.edu.sh.gov.cn),提供登记、验证等线上服务和招生入学咨询服务,为家长办理子女入学手续提供便利。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信息,提高社会知晓率。区教育局和学校通过网站、“校园开放日”、在社区发布《招生通告》等形式,向辖区内适龄儿童家长告知招生政策、招生细则及所需提供的证件,推广应用“一网通办”电子证照。按时向幼儿园升入小学的适龄儿童家长发放《上海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向小学升入初中的学生家长发放“录取通知书”作为入学的凭证。
(五)充分运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提供的本区入学适龄儿童数据,做好辖区内生源摸底预测工作,合理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班级规模,积极为同一家庭多孩同校就读创造条件。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原则上班额控制在40人以内,有条件的学校,班额可以安排30人左右。个别地块因资源紧缺等原因需突破40人班额的,须报区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实行。
(六)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规范管理,全面落实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2024)的各项要求,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学生,严禁擅自跨区域招生。实施均衡分班,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办或变相举办各类重点班、快慢班等;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等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严禁以任何形式选拔学生。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符合条件的优待对象,明确具体办法,妥善安排入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安排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