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打印。提醒:学信网上无法下载打印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的,请于资格复审前一个月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或颁发学历的高校所在省市教育厅进行学历认证,同时下载打印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报考职位要求的其他有关证件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参加资格复审。
户口保留在区外的内蒙古生源的高校毕业生和2020年应届毕业生,还须提供本人原内蒙古户籍注销页(或复印件)或原内蒙古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招录职位要求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者须提供本人工作(服务)单位的证明(证明中应有工作单位名称、工作起止时间、单位地址、有关负责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内容)或工作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报考者在不同单位工作、服务的时间可累计计算。
招考职位要求具有其他工作经历的,报考者须提供相关工作经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定向招录项目人员职位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还须提供服务项目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基层公益性岗位服务人员,还须提供自治区主管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证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大学生退役士兵还须提供士兵退役证原件和复印件。
资格复审重点审核报考者所填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个人错填民族信息导致加分的;所填报个人信息与所持证件不符以及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未经资格复审部门同意且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资格复审的,取消面试资格,并按照该岗位报考者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递补,递补只进行。
(三)体能测评
1.报考公安系统职位以及监狱、戒毒、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在面试前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工作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由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2.体能测评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等要求进行,体能测评时间和地点在报名网站另行公告。
3.对体能测评不合格的人员或因怀孕、伤病等个人原因不能按时或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参加体能测评的人员,取消其面试资格,并按照该岗位报考者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递补,递补只进行。
七、面试
(一)面试工作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部署下进行。
(二)资格复审合格的人员(报考公安系统职位以及监狱、戒毒、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还需体能测评合格)持盖有资格复审合格章的《资格复审及面试通知书》及身份证(护照),按指定时间和地点参加面试。
(三)面试时,招考职位实际参加面试人数等于或少于该职位拟录用人数的,该职位报考者的面试成绩须达到本人面试所在考场(同考官组)所有报考者的面试平均成绩,方具有录用资格。
八、总成绩计算
面试结束后,按照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合成考试总成绩。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面试成绩和考试总成绩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布。
九、体检和考察
按照每个职位报考者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该职位拟录用人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选。同一职位报考者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的,并列人员按照笔试成绩高低排序,笔试成绩也并列的,按照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高低排序,然后再按照该职位拟录用人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考察范围的人员。
(一)体检
1.体检在自治区和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报考公安、法院、检察院、监狱、戒毒系统职位人员的体检和报考自治区直属机关(参公单位)人员的体检由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和自治区直属机关(参公单位)组织实施;报考盟市以下机关(参公单位)人员的体检由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进行。
3.对于体检不合格、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体检或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等的人员,取消录用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二)考察
1.考察工作要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及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进行。
2.报考自治区直属机关(参公单位)人员的考察工作由自治区直属机关(参公单位)具体组织实施;报考盟市及以下机关(参公单位)人员的考察工作由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报考公安、法院、检察院、监狱、戒毒系统职位人员的考察工作由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人选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度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严格审核人事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考察人选面谈等方法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进行延伸考察等,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3.考察人选达不到公务员(参公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或者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不符合报考职位要求的,取消录用资格。
十、公示和录用
(一)公示
自治区直属机关(参公单位)、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和盟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总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等,确定拟录用人选,按管理权限上报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要求对拟录用人员统一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二)录用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录用资格。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三)试用期
新录用公务员(参公人员)试用期为1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新录用公务员(参公人员)试用期内按照《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和《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进行管理。新录用公务员(参公人员)应当安排在录用职位工作,一般不调整岗位,不得借调到其他机关(单位)工作,不得参加规定以外的离职学习。除机构改革外,新录用公务员(参公人员)试用期内未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同意,不得调整工作机关(单位)。试用期间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以及试用期间擅自调整机关(单位)的,取消录用。
(四)服务期
录用到“限制户籍(生源地)”职位,法院、检察院、监狱、戒毒系统职位,定向招录“项目人员”职位、“蒙汉兼通”职位、“需要政审”职位、苏木乡镇职位以及《职位表》中明确有低服务年限职位的人员,须在录用机关(单位)低服务5年(含试用期),服务期内不得:调动、参加公务员(参公人员)录用考试、公务员(参公人员)遴选考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等。按照管理权限,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在录用人员的《公务员(参公人员)录用审批表》备注栏注明在录用机关(参公单位)的低服务年限及有关要求,同时录用人员要与招录机关(参公单位)签订低服务年限协议。
十一、其他
(一)面试后各环节原则上不再进行递补。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后,放弃或被取消录用导致职位空缺的不再递补。
(二)报考者要慎重选择报考职位,除笔试、资格复审和体能测评环节外,其它环节放弃的人员将被记录在案。
(三)报考者要认真阅读本《简章》和《职位表》中的有关报考要求和资格条件,对照个人情况选择符合条件的职位进行报考。在资格初审、复审等环节中,工作人员将尽力帮助报考者发现报名中出现的问题。为此,提醒报考者本着对个人负责的态度,认真选择职位和填报信息,切勿马虎大意、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存有侥幸心理,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报考者本人承担。
(四)对报考者的资格审查贯穿考录工作全过程,在考录过程中的任何环节及试用期间发现有报考信息不实、条件不符、弄虚作假等严重影响录用的情形,并查有实据的,一律取消其录用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并记录在案。
(五)根据《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有关规定,对记入诚信档案的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关处理。
(六)本次考录笔试、面试均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社会上出现的假借公务员考试命题组、命题专家、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七)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0年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参公人员)考录有关程序、步骤、要求等可能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作出调整,届时将在内蒙古人事考试信息网发布相关公告,请考生随时关注。
(八)咨询电话将于2020年6月12日发布。
本简章由内蒙古自治区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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