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一)法制指导思想
1.刑乱国用重典
2.重典治吏
3、明刑弼教
(二)基本法典
1.《大明律》明朝的基本法典
改变了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形成了以例、吏、户、礼、兵、刑、工等7篇为构架的格局。其体例直接为清朝所继承。
其条纹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终明之世通行不改。
2.明《大诰》洪武年间,朱元璋亲自督导编制
①明初为贯彻“刑乱国用重典”的方针,防止“法外遗*”
②《大诰》四编,具有与《大明律》同等的法律效力《御制大诰》74条《大诰续编》87
《大诰三编》43《大诰武臣》32共236条
③内容包括朱元璋亲自审理的案例+对臣民的训导+重刑法令主要打击贪官污吏
④大行法外酷刑,“墨面纹身挑筋去指”
⑤空前普及,人手一本
3、《问刑条例》自其颁布后,“律例并行”开始盛行。
万历年间将《问刑条例》附于《大明律》之后,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称《大明集解附例》
4、《大明会典》行政法规汇编
仿照《唐六典》编纂,以六部官制为纲,成为清朝行政法典的蓝本。
二、刑事法律制度
(一)罪名
1、*党罪:创设于明朝朱元璋洪武年间。处斩刑
表现:①官员交接朋党紊乱朝政②官员巧言进谏,请求宽免死罪之人,暗中邀买人心者
③司法官不执行法律,而听从上级命令,出入人罪者。
④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
2、贪墨罪:与前朝的变化——处罚从重常赦不宥处罚手段残忍。均体现了明朝重典治世的重刑思想。
(二)刑罚
1、陵迟刑的制度化,正式规定于《大明律》
(陵迟刑在宋朝已经出现,但并没有规定于《宋刑统》中)
公开恢复了枭首示众的刑罚剥皮实草灭十族掀起了肉刑复活的高潮&—&—墨面纹身阉割等。
2、充军
①在宋已存在明广泛使用强迫罪犯到边远地区充军
②六种不同等级: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近
③期限分为“终身”与“永远”(延及子孙)
3、廷杖
①是法外之刑,明律并无规定
②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杖责冒犯皇帝的大臣
(三)刑罚适用原则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明朝比唐律加重了对政治性以及贼盗、侵犯财产罪以及官吏贪污受贿的处罚
而对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体则处罚较轻。
意义:突出刑法的打击对象,对直接危害封建国家政治经济利益的重罪,其量刑则明显加重。
对某些危害不大的触犯礼教的犯罪从轻处罚,使刑罚具有更强的针对性。
三、民事法律制度
(一)婚姻、家庭、继承:
①沿袭唐宋但是对义绝做了新解释
身在远方,妻父母将妻改嫁,或赶逐出外,重新招婿,或是与外人通*。有妻诈称无妻,以妻为妾,妄作姊妹嫁人之类。侧重于婚姻关系本身的状况,与唐律有区别。
②婚姻上,家长的权力分为教令权和主婚权。其中主婚权(包办婚姻)在明清时期在法律上正式得到承认。
(二)继承
嫡长子继承和诸子均分但是*生子地位上升,是明朝继承法的发展。
四、行政立法
(一)中央与地方行政机构
①明太祖废除丞相制度,皇帝亲领六部,军事指挥权由五军都督府掌握。
②改御史台为都察院
③设通政使司统一收发与皇帝之间的奏折。
④内阁参与机要
(二)地方
明朝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分为省、府、县三级。省级设布政使司掌行政,按察使司掌司法和监察,指挥使司掌军事。合称“三司”。
(三)官员选任
①只有官学的学生才可以参加科举考试
②明宪宗时创立八股。
③明朝官员每三年轮换一次,地方官实行“北人官南,南人官北”的籍贯回避制度。明中期曾采用抽签方式决定官员的任职地方。
④官员年满60致仕。
(四)监查制度
1、都察院号称“风宪衙门”,是天子耳目。对任何官员都可以弹劾。下设十三道监察御史,至各省巡查,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权利。御史犯罪加重二等
2、六科给事中
中央六部每部设都给事中、左右给事中各一人,监察六部日常活动。六科给事中与都察院并列,直接向皇上负责。
3、巡抚
加强地方控制,派出部尚书、侍郎“巡抚”各省。明中期以后成为惯例,由巡抚统一管理省的行政,如有战事,派出总督。
五、司法诉讼制度
(一)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
明朝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负责纠举弹劾全国上下官吏的违法犯罪。都察院附设监狱。
明朝中央司法机构有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刑部主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都察院负责法律监督,也参与审判。
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合称“三法司”。
厂卫干预司法:
始于朱元璋时期。锦衣卫下设立南、北镇抚司。
2、地方司法机关
①明朝地方司法机关分为省、府、县三级。省级设布政使司掌行政,按察使司掌司法和监察,指挥使司掌军事。合称“三司”。
②在州县乡设立申明亭。对百姓实行教化,调处纠纷,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等小事必须要先经里甲、老人理断。否则将告人杖六十。
(二)会审制度
1、九卿圆审和三司会审
九卿圆审:凡是地方上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罪犯经过二审后仍不服的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史九司联合审判,最后奏报皇帝裁决。
三司会审:凡发生重大疑难案件或急需重新审理的重案时,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会同审问罪犯,后将审理结果奏报皇帝裁决。
2、朝审
对已决在押囚犯是汉代囚录制度的发展。清代的秋审、朝审皆源于此。
3、大审明朝独有
皇帝委派宦官汇同三法司审囚徒制度,是一次多方面的狱案清理工作
京师由大理寺主持,
4、热审
暑天小满后十余天由宦官、锦衣卫和三法司审理囚犯
一般轻罪责罚后立即释放,徒流罪减等发落,重囚可疑及枷号者请旨定夺。
是在暑热天气来临前清理在押未决犯和对已决犯减等发落的制度
会审制度是慎刑思想的反映,有利于皇帝控制和监督司法活动,纠正冤假错案。但明朝会审往往由宦官控制,不免流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