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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考研法硕法制史考点:明朝法律制度

时间:2019-11-22 17:52:00   来源:无忧考网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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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朝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一)法制指导思想

  1.刑乱国用重典

  2.重典治吏

  3、明刑弼教

  (二)基本法典

  1.《大明律》明朝的基本法典

  改变了唐宋旧律的传统体例,形成了以例、吏、户、礼、兵、刑、工等7篇为构架的格局。其体例直接为清朝所继承。

  其条纹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终明之世通行不改。

  2.明《大诰》洪武年间,朱元璋亲自督导编制

  ①明初为贯彻“刑乱国用重典”的方针,防止“法外遗*”

  ②《大诰》四编,具有与《大明律》同等的法律效力《御制大诰》74条《大诰续编》87

  《大诰三编》43《大诰武臣》32共236条

  ③内容包括朱元璋亲自审理的案例+对臣民的训导+重刑法令主要打击贪官污吏

  ④大行法外酷刑,“墨面纹身挑筋去指”

  ⑤空前普及,人手一本

  3、《问刑条例》自其颁布后,“律例并行”开始盛行。

  万历年间将《问刑条例》附于《大明律》之后,律为正文,例为附注。称《大明集解附例》

  4、《大明会典》行政法规汇编

  仿照《唐六典》编纂,以六部官制为纲,成为清朝行政法典的蓝本。

  二、刑事法律制度

  (一)罪名

  1、*党罪:创设于明朝朱元璋洪武年间。处斩刑

  表现:①官员交接朋党紊乱朝政②官员巧言进谏,请求宽免死罪之人,暗中邀买人心者

  ③司法官不执行法律,而听从上级命令,出入人罪者。

  ④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

  2、贪墨罪:与前朝的变化——处罚从重常赦不宥处罚手段残忍。均体现了明朝重典治世的重刑思想。

  (二)刑罚

  1、陵迟刑的制度化,正式规定于《大明律》

  (陵迟刑在宋朝已经出现,但并没有规定于《宋刑统》中)

  公开恢复了枭首示众的刑罚剥皮实草灭十族掀起了肉刑复活的高潮&—&—墨面纹身阉割等。

  2、充军

  ①在宋已存在明广泛使用强迫罪犯到边远地区充军

  ②六种不同等级: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近

  ③期限分为“终身”与“永远”(延及子孙)

  3、廷杖

  ①是法外之刑,明律并无规定

  ②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刑,杖责冒犯皇帝的大臣

  (三)刑罚适用原则

  “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明朝比唐律加重了对政治性以及贼盗、侵犯财产罪以及官吏贪污受贿的处罚

  而对典礼及风俗教化等事体则处罚较轻。

  意义:突出刑法的打击对象,对直接危害封建国家政治经济利益的重罪,其量刑则明显加重。

  对某些危害不大的触犯礼教的犯罪从轻处罚,使刑罚具有更强的针对性。

  三、民事法律制度

  (一)婚姻、家庭、继承:

  ①沿袭唐宋但是对义绝做了新解释

  身在远方,妻父母将妻改嫁,或赶逐出外,重新招婿,或是与外人通*。有妻诈称无妻,以妻为妾,妄作姊妹嫁人之类。侧重于婚姻关系本身的状况,与唐律有区别。

  ②婚姻上,家长的权力分为教令权和主婚权。其中主婚权(包办婚姻)在明清时期在法律上正式得到承认。

  (二)继承

  嫡长子继承和诸子均分但是*生子地位上升,是明朝继承法的发展。

  四、行政立法

  (一)中央与地方行政机构

  ①明太祖废除丞相制度,皇帝亲领六部,军事指挥权由五军都督府掌握。

  ②改御史台为都察院

  ③设通政使司统一收发与皇帝之间的奏折。

  ④内阁参与机要

  (二)地方

  明朝地方司法(行政)机关分为省、府、县三级。省级设布政使司掌行政,按察使司掌司法和监察,指挥使司掌军事。合称“三司”。

  (三)官员选任

  ①只有官学的学生才可以参加科举考试

  ②明宪宗时创立八股。

  ③明朝官员每三年轮换一次,地方官实行“北人官南,南人官北”的籍贯回避制度。明中期曾采用抽签方式决定官员的任职地方。

  ④官员年满60致仕。

  (四)监查制度

  1、都察院号称“风宪衙门”,是天子耳目。对任何官员都可以弹劾。下设十三道监察御史,至各省巡查,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权利。御史犯罪加重二等

  2、六科给事中

  中央六部每部设都给事中、左右给事中各一人,监察六部日常活动。六科给事中与都察院并列,直接向皇上负责。

  3、巡抚

  加强地方控制,派出部尚书、侍郎“巡抚”各省。明中期以后成为惯例,由巡抚统一管理省的行政,如有战事,派出总督。

  五、司法诉讼制度

  (一)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

  明朝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负责纠举弹劾全国上下官吏的违法犯罪。都察院附设监狱。

  明朝中央司法机构有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刑部主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都察院负责法律监督,也参与审判。

  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合称“三法司”。

  厂卫干预司法:

  始于朱元璋时期。锦衣卫下设立南、北镇抚司。

  2、地方司法机关

  ①明朝地方司法机关分为省、府、县三级。省级设布政使司掌行政,按察使司掌司法和监察,指挥使司掌军事。合称“三司”。

  ②在州县乡设立申明亭。对百姓实行教化,调处纠纷,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等小事必须要先经里甲、老人理断。否则将告人杖六十。

  (二)会审制度

  1、九卿圆审和三司会审

  九卿圆审:凡是地方上上报的重大疑难案件,罪犯经过二审后仍不服的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通政史九司联合审判,最后奏报皇帝裁决。

  三司会审:凡发生重大疑难案件或急需重新审理的重案时,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三法司会同审问罪犯,后将审理结果奏报皇帝裁决。

  2、朝审

  对已决在押囚犯是汉代囚录制度的发展。清代的秋审、朝审皆源于此。

  3、大审明朝独有

  皇帝委派宦官汇同三法司审囚徒制度,是一次多方面的狱案清理工作

  京师由大理寺主持,

  4、热审

  暑天小满后十余天由宦官、锦衣卫和三法司审理囚犯

  一般轻罪责罚后立即释放,徒流罪减等发落,重囚可疑及枷号者请旨定夺。

  是在暑热天气来临前清理在押未决犯和对已决犯减等发落的制度

  会审制度是慎刑思想的反映,有利于皇帝控制和监督司法活动,纠正冤假错案。但明朝会审往往由宦官控制,不免流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