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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秋季安徽阜阳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时间:2019-09-26 11:29:00   来源:阜阳市教育局     [字体: ]
【#教师资格考试# #2019秋季安徽阜阳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无忧考网从阜阳市教育局获悉,2019秋季安徽阜阳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公告已公布,报名时间为10月8日-10月12日,具体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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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认定范围对象

  阜阳市2019年秋季面向社会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对象是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符合安徽省直接认定条件的人员,包括:

  (一)户籍在阜阳市内的人员;

  (二)持有有效阜阳市居住证的人员;

  (三)阜阳市内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含户籍未迁至阜阳市内就读学校的);

  (四)阜阳市户籍、就读于外市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在读研究生;

  (五)持有有效阜阳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有效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阜阳市学习、工作和居住的港澳台居民。

  (六)驻阜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二、认定地点及机构

  (一)认定地点

  申请人只可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签发地,或就读学校所在地(秋季认定仅限阜阳市内普通高校全日制在读研究生)中选择一地进行申请认定。

  港澳台居民持有阜阳市公安机关签发且在有效期内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无犯罪记录,可在居住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港澳台居民持有有效期内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无犯罪记录,可在阜阳市内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所在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学历及其他条件、程序要求与内地(大陆)申请人相同。

  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可在所属部队驻地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二)认定机构

  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阜阳市教育局负责认定。

  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由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认定,请申请人员关注相应县(市区)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公告,各县(市区)教育局公告发布网址及联系电话见附件。

  三、认定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符合安徽省直接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员,申请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持有《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员,申请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皖教师〔2013〕9号文件印发)规定的相应学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并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修订

  (四)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其中,申请中职中小学语文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安徽省普通话水平测试报名方式、报名时间,普通话证书遗失补办等常见问题汇总可登陆“安徽语言文字培训测试网”相关页面查看(//ahywpc.ahedu.gov.cn/showarticle.asp?id=1063)。

  四、认定流程及时间安排

  (一)网上申报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须在拟申请认定的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选择“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网上注册、报名。申请人须在中国教师资格网上海花千坊“资料下载”栏目下载打印《个人书》,网上申报过程中由本人签名拍照后按要求上传,现场确认时不需要提交。

  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网报时间为10月8日--10月12日,网站开放时间为每天的7:00—24:00。

  县(市、区)教育局受理的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网报时间原则上与市教育局保持一致。

  (二)集中体检:申请人员在规定时间到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进行体检。

  申报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请在10月9日--10月14日到阜阳市人民医院体检中心、阜阳市二院体检中心或阜阳五院体检中心体检,体检费用自理,由体检医院按规定收取。

  (三)现场确认

  申请人在网上申报完成后,应及时查阅相应认定机构网站上发布的认定公告,在规定时间内前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现场确认点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进行现场确认。确认时间及地点以县(市区)认定机构发布的公告为准。

  申报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社会人员,请按以下要求参加现场确认。未进行现场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

  1.现场确认时间

  10月15日--10月16日,上午9:00-下午5:00。

  2.现场确认地点

  阜阳市民中心二楼东北7号厅15-18号窗口(阜阳市城南新区三清路666号)。乘9路、20路、31路、51路、56路公交车可到达。

  3.确认所需材料:

  (1)身份证(在有效期内)原件。

  (2)户口簿原件,或阜阳市居住证原件。

  港澳台居民需提供有效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

  驻阜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应提供由所属部队相关部门出具的申请人隶属该驻皖部队的人事关系证明。

  ①向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的,提供户口簿原件;

  ②向居住证签发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的,提供有效居住证原件;

  ③向就读学校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读研究生,提供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

  (3)学历证书原件。

  申请人的高等教育学历信息不能通过系统比对的,现场确认需同时提供通过“学信网”(//www.chsi.com.cn/)查验打印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学历认证机构(省政务服务中心安徽省教育厅窗口,)查验后出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港澳台学历需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学历认证书》原件,国外学历需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书》的原件。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

  普通话证书在安徽省申请教师资格时目前不设有效期。

  (5)参加国考人员提供通过中国教育考试网(//ntce.neea.edu.cn/)查询、下载、打印的有效期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符合直接认定条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师范专业毕业生须提交本人人事档案中由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毕业生成绩登记表(含在学期间修学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合格成绩)、教育教学实习鉴定表复印件各一份,并加盖档案管理机构(部门)印章。

  (6)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安徽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幼儿园)》(可在安徽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网页//jszg.hfnu.edu.cn/“资料下载”栏目中下载使用),体检表上的结论应明确填写“合格”或“不合格”,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体检当次有效)。

  (7)近期小二寸免冠彩色证件照片1张(与网上报名电子照片同版,背面写明姓名、身份证号,用于办理教师资格证书)。

  (8)申请人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提供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

  (9)港澳台居民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须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

  无犯罪记录证明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开具。其中港澳居民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需教育行政部门协助提供函件的,由安徽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联系出具。

  上述材料中,申请人的学历证书、《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信息填写并经“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比对成功、校验通过的,现场确认时无需出示相关原件(或打印件)。

  各县(市区)认定工作具体时间安排,请登录相关县(市区)教育局网站查询。

  (四)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做出资格认定的结论并公示。在认定工作开展期间,申请人可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查看当前认定状态等信息。

  (五)颁发证书

  经认定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通知要求,按时到指定地点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五、其他事项

  (一)符合安徽省直接认定条件的人员,指截止到2013年12月31日在校就读和已经毕业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师范专业学生,可以按原办法直接申请认定任教学科与其所学专业相一致的中小学教师资格。申请任教学科与其所学专业不一致的教师资格时,须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考试。

  (二)根据《安徽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与认定政策解释口径》第七条,妊娠期的申请人可免检孕妇不宜的体检项目,在其他可检测项目合格的情况下,视为体检合格,但需由主检医生在体检表上签署妊娠情况说明。申请人在提交体检合格证明时需附上妊娠反应为阳性的检测报告或围产检查档案等证明材料。

  (三)公告中提及的安徽省相关政策文件可前往安徽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网页(//jszg.hfnu.edu.cn/)查看。其他未尽事宜详见各县(市、区)教育局网站发布的通知公告,请考生务必及时查阅,以免错过认定机构的工作安排。

  (四)申请人应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