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根据《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等有关职称工作政策,制定本申报评审条件。
第二条四川省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适用于在我省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不含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和成都市所辖区的区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卫生(不含中医药专业,下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考试、答辩和评审相结合的综合考察形式,基层卫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行答辩和评审相结合的综合考察形式。
第二章资格设置
第四条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设置19个专业,具体如下:
全科医学、内科学、外科学、妇产科学、儿科学、眼耳鼻咽喉、皮肤病与性病、精神卫生、急救医学、康复医学、口腔医学、医学影像、病理、医学检验、药学、护理、医学技术、公共卫生、卫生管理。
第五条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基层卫生副主任医(药、护、技)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基层卫生主任医(药、护、技)师。
第三章基本条件
第六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自觉履行医疗卫生机构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医疗卫生事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忠于职守,勤勉尽责,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实绩突出;
3.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自觉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以人为本,仁心仁怀,严于律己,廉洁从业,严格遵守医德规范,不以医谋私;
4.任现职以来,申报前规定任职年限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及以上。
第七条延期申报。
(一)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延期3年申报:
1.医疗事故主要责任及以上责任者,并且从事故认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
2.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并且在受处分、处罚期间不得申报,受到党纪处分的,影响期内不得申报,从影响期结束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受到政务处分的,从解除处分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
3.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并且从考核不合格的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4.收受“红包”、索取“回扣”的,并且从认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
5.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并且从认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
6.有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在申报材料中瞒报的,并且从认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
(二)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延期1年申报:
1.医疗事故次要责任者,并且从责任认定之日起,1年内不得申报;
2.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并且考核为基本合格的次年不得申报;
3.在医疗“三监管”中受到行政处罚的,并且从责任认定之日起,1年内不得申报;
4.其他违反评审规定的。
第八条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能力。
1.具有比较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比较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知晓本专业省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中。对本专业的某一领域有一定研究,能解决本专业中一些复杂问题;
3.具有医学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卫生或基层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9年;医学相应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受聘卫生或基层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7年;医学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受聘卫生或基层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医学相应专业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受聘卫生或基层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医学相应专业博士学位,受聘卫生或基层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
第九条基层卫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能力。
1.具有系统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掌握本专业省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掌握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2.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中。对本专业的某一领域有深入研究和专长,能解决本专业中一些疑难问题;
3.具有医学相应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受聘卫生或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7年;医学相应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卫生或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第四章申报评审条件
第十条申报医师、护理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具有《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专业执业准入资格。
申报医师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申报评审专业须与执业注册范围一致。
第十一条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理论考试。
申报基层卫生副高级资格评审前,须参加(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理论考试且成绩合格。申报评审专业须与(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理论考试专业相近。
第十二条工作业绩要求。
(一)病历和专题报告。设病床的医疗机构临床医师,须提交本人任现职期间主治(持)的原始病历复印件3份(不同年度各1份)。其他申报人员须提交专题报告2份。
(二)申报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任现职期内须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因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或在参与重大医疗卫生保障活动中做出特殊贡献,获得县级及以上党政机关表彰1次;
2.获得县级及以上行政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个人三等奖及以上奖项1次;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本专业授权发明专利(排名前3位)或实用新型专利(排名第1位)1项(以专利证书为准);
4.在市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政务微信或正式发行的期刊、报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科普文章3篇,每篇不少于1200字;
5.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3次;
6.作为本单位业务骨干,工作成绩突出,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20年及以上,且受聘(基层)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少于10年。
(三)申报基层卫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任现职期内须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因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或在参与重大医疗卫生保障活动中做出特殊贡献,获得县级党政机关表彰2次或获得市(厅)级及以上党政机关表彰1次;
2.获得市(厅)级及以上行政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个人三等奖及以上奖项1次;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本专业授权发明专利(排名前3位)或实用新型专利(排名第1位)2项(以专利证书为准);
4.在市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政务微信或正式发行的期刊、报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科普文章5篇,每篇不少于1200字;
5.本专业论文1篇;
6.参与(排名前5位)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
7.年度考核获得“优秀”等次3次;
8.作为本地区、本单位学科(专业)带头人,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30年及以上,且受聘(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少于8年。
第十三条继续教育。
任现职以来,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精神,按照《四川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川卫发〔2017〕134号)等相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课时、学分要求。
第十四条对口支援和进修学习。
须按有关规定完成对口支援和进修学习。
第五章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五条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能同时申请既破资历,又破学历。
第十六条受聘卫生或基层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在任现职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党政机关表彰;
2.获得省级及以上“五一”劳动奖章;
3.获得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称号;
4.市(厅)级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或后备人选;
5.获得四川省卫生健康委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四川省临床技能、四川省基层卫生拔尖人才等市(厅)级及以上党政机关授予的学术技术称号者。
第十七条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受聘卫生或基层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9年,具有丰富的医疗卫生实践经验和独到的医疗技术,其医疗效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得到省内同行和社会的广泛认可,除具备第十六条条件之一外,可经3名本专业同行专家(省、市级三级医疗卫生机构正高级专家)推荐,破格申报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八条受聘卫生或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在任现职期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基层卫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2.获得省级及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称号;
3.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
第十九条不具备规定学历,但受聘卫生或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7年,具有丰富的医疗卫生实践经验和独到的医疗技术,其医疗效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得到省内同行和社会的广泛认可,除具备第十八条条件之一外,可经3名本专业同行专家(省、市级三级医疗卫生机构正高级专家)推荐,破格申报基层卫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十条在任现职期内,参加各级党委、政府指派的援外、援藏、援彝工作满1年,且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可提前1年申报;工作满2年,且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的,可提前2年申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名称问题。
凡是有多个名称的医疗卫生机构,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只能使用1个名称,且必须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第一名称(主体名称)为准。社会办医疗机构名称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名称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条件为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的基本条件,各地、各单位可在不低于本条件的基础上,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提出更高、更细的申报评审条件。
第二十三条申报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还须按照相应层级的评审条件和实践能力、工作业绩相关规定,结合本人专业、工作经历和业绩,并按规定的材料要求和申报程序送评。
第二十四条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若干问题说明等见附录。
第二十五条本条件由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此前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为准。本条件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条件从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