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结构实体验收
1.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抽检,并实行见证取样。
2.结构实体检验报告应由有相应资质检测单位提供。
6.0.2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检验批施工完成,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由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填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报请监理(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检验批质量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并签认。
6.0.3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分项工程完成(即分项工程所包含的检验批均已完工),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填报《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报请监理(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并签认。
6.0.4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1.分部(子分部)工程完成,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应填报《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报请监理(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2.分部(子分部)工程完工后,施工项目部应先行组织自检,合格后填写《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报请施工企业的技术、质量部门验收并确认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有关建设、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共同验收并签认。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验收应有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并签署验收意见。
3.对重要的隐蔽工程和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建设单位在验收前应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4.分部(子分部)工程观感质量验收由监理组织,参验各方共同形成意见。
6.0.5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1.按《建筑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规定,单位(子单位)工程完工,施工单位组织自检合格后,应报请监理(建设)单位进行预验收,通过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并填报《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并记录,验收记录上各单位必须签字并加盖公章。
2.建设单位在验收前应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3.《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应由施工单位填写,验收结论由监理单位填写,结合验收结论应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商定,并由建设单位填写,主要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及总体质量水平进行评价。
4.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同时填报《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检查记录》,作为《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的附表。工程观感检查情况由各方共同形成结论性意见。
5.综合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通过以后按规定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