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介
《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以下简称《证明》)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印制,由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开具的证明材料,是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留学身份、联系工作、创办企业、落转户口等的重要依据。
《证明》共三联,第一联由留学人员自行留存,第二联用于回国海关申报,第三联留使馆存档备查。《证明》由使馆经相关工作人员签字并在第一、第二联加盖公章方为有效。
二、《证明》的发放对象
(一)持有STUDENTPASS,在中国教育部网站上公布的马来西亚全日制高等院校学习,并且在马居住6个月以上的中国留学生;
(二)持有其他长期居留签证,在马来西亚正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习访问,并且在马居住6个月以上的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
三、申请办理《证明》的步骤
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毕业或访问结束后,一般应在回国前到中国驻马来西亚大使馆文化处申请办理《证明》,因材料不全(如尚未发放毕业证书等)先行回国的,应在回国后1年内申请补办。已回国超过一年的不予办理。办理步骤如下:
1、留学人员持学位证书及有效身份证件到马来西亚外交部、高等教育部办理签字印章手续;
2、留学人员本人持经步骤1办理的材料到中国驻马来西亚大使馆文化处申请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四、所需材料
(一)以攻读学位为目的的留学生,在申请办理《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A、护照照片页复印件;
B、签证复印件;
C、就读院校出具的证明信原件(证明信包含信息:姓名、护照号码、入学时间、毕业时间、就读课程专业、获得学位、签发证明信人员联系方式)
D、学位证书(或毕业证)和成绩单原件(博士生、博士后、访问学者无法提供此项材料的,需出具校方提供的相关说明信原件)
E、学位证或毕业证复印件;
F、回国机票复印件或电子机票打印件或中国入境章复印件;
G、本人签署的同意大使馆到就读院校核实情况的授权信(格式详见附件)。
(二)以访问进修为目的的访问学者,在申请办理《证明》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A、护照照片页复印件;
B、签证复印件;
C、访问进修单位邀请信复印件;
D、完成访问进修任务的留学单位证明信原件;
E、回国机票复印件或电子机票打印件或中国入境章复印件。
申请材料请统一使用A4纸印制,材料不齐者请勿递交,以免因无法办理造成材料遗失。大使馆文化处于每星期四下午14:00-17:00接受申请材料,工作人员自受理申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向通过审核的申请者发放《证明》,未通过审核的申请材料概不退还。
五、其它说明
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在回国前办理此证明者,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人需提供上述材料及整本护照复印件和亲笔签名的委托书(委托人护照上须有本人签字)。代办人需持本人有效护照或身份证明前来办理,且每次只能提交一份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