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财会函〔2017〕434号
各市财政局,省直各单位,中央驻皖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和会计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根据《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7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7〕304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2017年度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标准
评审标准原则上仍按照《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财会〔2016〕1203号)文件执行。评审工作中如有与皖人社秘〔2017〕304号冲突的,按照皖人社秘〔2017〕304号执行。我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出台后,如相关规定与之冲突的,以《实施意见》为准。本次评审所要求年限计算周年为2012年12月3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二、申报对象
全省企事业单位中从事会计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我省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均可申报参加评审。其中:
1.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公务员(含参公管理工作人员)、离退休(含返聘在岗)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2.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种系列(专业)职称,不得同时申报两个以上不同系列或同一系列两个不同专业的职称。
三、申报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贴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自行下载空白表的,须双面打印,评审表相关位置须盖章,在报送申报材料时,另交同底板彩色照片1张)。
2.《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一式25份(A3纸打印,不需装订,表头及相关位置须盖章,并提供电子版)。
3.相关学历、资格证书材料(均提供原件与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回,复印件需加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1)身份证(私营企业申报人员还需提供由所在单位缴纳的一年以上社保证明)。
(2)学历(学位)证书。
(3)会计师资格证书(申报人员所属事业单位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须提供会计师聘任证书)。
(4)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2015年、2016年或2017年度)。达2017年度省线人员,提供网上查分截屏并经所属市财政局会计科(科)或省级主管单位财务部门审核盖章。
(5)其他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如注册会计师等)。
4.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近5年继续教育(须经省级人事主管部门或所在市级人社部门确认)。按照人社部门规定,2016年度以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应不少于72学时,2016年之后每年应不少于90学时,且公需科目应不少于三分之一。因故当年度不能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可顺延至下一年度学习。未按要求选修公需科目或达不到规定的年度学时和累计学时的,不得申报。破格申报人员无需提交继续教育证书。
5.取得中级会计师资格(事业单位聘任会计师职务须提供聘任证书)以来的工作实绩材料(须注明制定人和证明人,并盖章)。
6.取得中级会计师资格(或事业单位聘任会计师职务)以来的理论研究成果(提供论文所在杂志原件,经审查后退回。同时提供复印件和电子版本,复印件内容包括论文所在杂志的封面、封底、杂志目录及完整的论文所在页;并选择一篇代表性的论文作为主送论文,提供word版本的电子文档)。
7.近5年(2012-2016年)年度工作实绩考核情况表(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并由所在单位出具推荐意见书。(内容包括个人近五年思想动态、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取得成绩或受到惩罚等综合情况汇报,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出具,并经单位负责同志审核确认)。
8.取得会计师资格(或事业单位聘任会计师职务)以来的个人会计专业工作报告,并签字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9.《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承诺保证所提交的相关证书、论文论著、业绩成果等申报材料真实可信。
以上打印件或复印件请用A4纸,其中3、4、5、6、7、8、9项申报材料须按序装订并装入材料袋中,每人一袋。破格或转评申报人员请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封面右上角及材料袋上注明“破格”或“转评”字样。
四、申报单位初审
1.材料审核: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申报的材料、证件进行逐项核实,查验是否真实、齐全、规范,并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并盖章确认。必要时,成立由专业技术人员为主、技术主管、人事干部参加的考核组,对申请人任期以来的职业道德、工作表现、专业技术业绩、成果等进行考核。
2.公示:用人单位审查后将申请人基本情况、评审材料、考核结果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报送。
五、申报程序
1.申报人请按以下方式报送申报材料:
(1)市属及以下单位的,由所在市财政局汇总报送;
(2)省属事业单位的,由省直主管部门汇总报送;
(3)省属企业的,由企业集团汇总报送;
(4)中央驻皖单位的,由省人社厅(专技处)出具委托评审函后报送;
(5)其他单位的,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市财政局汇总报送。
2.各汇总报送单位应出具委托评审函,编制《2017年度申报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一览表》和《主送论文汇总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3.各汇总报送单位将符合条件申报人员装订成袋的申报材料、《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2017年度申报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一览表》和《主送论文汇总表》纸质版和电子版、主送论文电子版、公示证明及委托评审函一并报省财政厅会计处。
4.破格申报的材料,需先报省财政厅初审受理后,经省人社厅审核符合条件方可申报。
5.报送时间
省属及中央驻皖汇总单位报送时间为2018年元月2日-5日;各市财政局汇总报送时间为2018年元月8-12日。逾期不予受理。
六、有关要求
1.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评审工作,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积极稳妥地开展材料初审工作。
2.各相关单位要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积极申报,审核部门要从严审核申报材料,认真落实报送流程。按照“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逐级由审核人在《审核记录表》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各申报人应遵守诚信原则,按通知要求准备评审材料,确保提交的资料真实准确,并签署《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对违反诚信承诺、弄虚作假的,实行“一票否决”,立即取消其申报资格,5年内不得再申报。
七、其他事项
1.所有材料原件经安徽省会计专业高级专家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全部退回,所收取的材料待评审完毕后一定时间内集中处理,除特别要求外,不予退回。
2.《安徽省会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财会〔2016〕1203号)及申报材料中相关文件和表格请登陆安徽财政信息网(www.ahcz.gov.cn)查询或下载。
联系单位:安徽省财政厅会计处
联系电话:0551-68150280
附件:
1.《关于印发〈安徽省会计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财会〔2016〕1203号)
2.申报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
4.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审批表
5.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诚信承诺书
6.《主送论文汇总表》
7.2017年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一览表
8.审核记录表
附件.zip
安徽省财政厅
2017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