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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2017年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公告

时间:2017-08-03 10:43:00   来源:无忧考网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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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人考函〔2017〕35号

关于做好2017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广西考区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机构、自治区直属机关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7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7〕31号)精神,结合实际,为做好 2017年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广西考区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考试时间、科目及方式

时间

科目

2017年11月4日

上午09︰00-11︰30

专业知识与实务(中级)

下午14︰00-16︰30

经济基础知识(中级)

2017年11月5日

上午09︰00-11︰00

专业知识与实务(初级)

下午14︰00-16︰00

经济基础知识(初级)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中级)考试方式:纸笔化考试;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考试方式:电子化考试(或称机考)。

  二、报考条件

  凡符合原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3〕1号)、原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3〕3号)和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文件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地人事考试机构在组织报名过程中要严格审核报考条件。为便于准确掌握港澳台人员报考情况,请各地在报名时认真审核“国籍地区”信息项,防止考生误填误报。具体报名条件见附件1。

  三、报考程序

  首次报考人员和异地(外省)老考生须完成网上填报、现场资格审核和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等报考程序,方为报考成功。

  非首次报考人员完成网上填报、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即为报考成功。

  本次考试采用全国统一网报系统开展网上报名工作,以档案库来检查报考人员是否为老考生。凡在网报档案库中存在档案信息的为老考生(非首次报考人员),网报档案库中不存在档案信息的,按新考生(首次报考人员)处理。

  (一)网上填报

  报考人员于2017年8月10日9∶00至2017年8月31日17∶00统一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www.gxpta.com.cn)、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按要求进行注册、上传照片和填写个人报考信息。中级报考人员登录“经济专业技术资格(中级)考试” 报名入口填报;初级报考人员登录“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初级)电子化考试”报名入口填报。

  已在网报系统注册过的报考人员使用原注册帐号登录填报。报考人员按属地原则选择相应报名点。首次注册信息的报考人员需在中国人事考试网或广西人事考试网“办事指南”中下载“照片处理工具”软件,用“照片处理工具”软件处理过后的照片方可上传。

  (二)现场资格审核

  1.全区报名点现场资格审核时间:2017年8月29-31日。具体审核地址如下:

序号

报名点名称

办公及票据领取地址

咨询电话

1

南宁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南宁市建政路3号

0771-5624161

2

柳州市人事考试中心

柳州市广雅路23号

0772-2828697

3

桂林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桂林市七星区五里店路6号桂林技师学院

(原桂林市高级技工学校)

0773-2815807

4

梧州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梧州市新兴一路32-1号四楼

0774-3856118

5

北海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北海市北京路与西南大道交汇处往东100米

(人才大厦一楼6、7号窗口)

0779-3219295

0779-3210291

6

防城港市干部培训考试管理办公室

防城港市金花茶大道市人力资源市场一楼3号窗

0770-2834805

7

钦州市人事考试中心

钦州市永福西大街51号东泉大厦4楼

0777-5987287 0777-5987109

8

贵港市人社培训考试管理办公室

贵港市中山路349-2号院

0775-4561336

0775-4562101

9

广西区人事考试院

南宁市桂春路9号广西就业大厦一楼

0771-5505211

10

崇左市人事考试培训中心

崇左市友谊大道中段人力资源市场大楼608室

0771-7968335

11

来宾市人事考试中心

来宾市华侨投资区绿源路329号

0772-4271588

12

贺州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贺州市平安西路262号201室

0774-5136517

13

玉林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玉林市香莞路40号

0775-2680828

14

百色市人事考试中心

百色市右江区城东大道拉域小区百色市人才市场一楼

0776-2685106 0776-2685121

15

河池市人事培训考试管理办公室

河池市新建东路三巷24号河池市人才市场三楼

0778-2303565

广西人事考试院报名点现场资格审核办公时间为:上午09∶00-12∶00 ,下午15∶00-17∶00,各市报名点现场资格审核办公时间请咨询各市人事考试机构。

  2.现场资格审核提供材料。首次报考人员和异地(外省)老考生须携带:(1)单位初审并加盖公章的报名表原件1份;(2)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和1份复印件;(3)符合报考条件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职称证书等相应证件原件和1份复印件;(4)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原件1份(中级报考人员提供,样式见附件)。到所选择的报名点现场办理资格审核手续。

  (三)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

  1.全区报名点全部实行网上缴费。首次报考人员和异地(外省)老考生现场资格审核通过后,自行登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缴费;非首次报考人员在网上修改信息、报名确认后,直接在网上缴费。

  报考人员网上缴费操作结束后,请登录报名系统查看缴费状态,若缴费结束后查询仍是未缴费状态,说明缴费未成功,请在缴费时间内及时缴费。

  2.缴费时间。首次报考人员和异地(外省)老考生:2017年8月29日9∶00至2017年9月5日17∶00。

  非首次报考人员:2017年8月10日9∶00至2017年9月5日17∶00。

  3. 收费标准。按照桂人社发〔2016〕24号文件规定,报考人员须缴纳考试费每人每科61元。

  4.票据领取。广西人事考试院报名点报考人员:⑴凭网上缴费的资格考试报名表或本人居民身份证领取票据;⑵票据领取时间:网上缴费后于2017年9月11日-2017年11月3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办理,节假日不办理;(3)票据领取地点:南宁市桂春路9号广西就业大厦一楼大厅广西人事考试业务服务窗口(所开票据均为非税收入专用收据);(4)逾期不领取者,视为自动放弃领取票据。

  各市报名点报考人员:各市报名点的发票领取方式由各市另行安排。

  (四)关于修改报名信息

  1. 未确认报名信息的,报考人员可以自行修改报名信息。

  2. 已确认报名信息的考生,不能自行修改报考信息,可在资格审核期间携带报名表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到相应资格审核点现场办理信息更改手续。

  3. 已缴费的报考人员,不能更改报考信息。

  (五)报考要求

  报考人员对提交报考信息及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提交虚假信息、材料的,一经发现,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取消报考资格;已参加考试且成绩合格的,取消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予发放资格证书;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并收回证书。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未按规定时间进行报名和缴费的报考人员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不再受理补报手续。

  四、准考证打印

  报考人员可于2017年10月30日10∶00至2017年11月5日14∶30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www.gxpta.com.cn)或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打印准考证(须打印出照片, 黑白、彩色均可,无照片或自贴照片无效)。

  五、试题类型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置经济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与实务2个科目,所有科目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

  六、参考注意事项

  (一)应试人员考试前20分钟可进入考场;考试开始5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考试期间,不得提前交卷、离场。

  (二)考试时应试人员必须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参加考试,两证缺一不可。

  考生居民身份证失效、遗失或更换中的,凭有效期内的临时居民身份证或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注明有效期限的临时身份证明方可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其他证件(证明)均不能代替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

  (三)应试人员要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遵守考场纪律,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处理,有违法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处理。

  (四)考试结束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对雷同试卷进行认定,并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严肃处理。

  (五)中级考试:

  1.应试人员应考时,考试用具只能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2.试卷编排采用“变换卷”方式,应试人员答题前要仔细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答题卡上海花千坊),正确填写(涂)试卷代码,试卷代码填涂有误将影响考试成绩,由应试人员本人负责。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六)初级考试:

  1.应试人员无须携带任何工具参加考试。禁止应试人员将任何文具、(电子)记录/存储/计算/通讯工具及考试相关资料带入考场座位。

  2. 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官方网站开通模拟作答系统,应试人员可登录模拟作答系统进行模拟测试,熟悉考试作答界面。

  七、考场设置

  本次考试广西考区考场只设在南宁市,全区各地考生集中到南宁应考。

  八、成绩管理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设中级和初级两个级别,每个级别分为15个专业,各专业设置经济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与实务2个科目,报考人员均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九、成绩查询与证书办理

  (一)考试结束2个月后可在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查询成绩。

  (二)证书办理事宜请登录广西人事考试网(www.gxpta.com.cn)中的“证书领取”专栏查询。

  十、考试大纲及考试用书

  (一)2017年度经济考试大纲和考试用书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政策法规调整情况进行了修订。考试大纲将公布在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和中国人事考试图书网(//rsks.class.com.cn)上。考试用书以纸质图书形式出版,均配套学习软件,共32种。考试辅导用书较以往有较大修订,内容分为全真模拟测试、同步训练、应试指南三类,品种增加到23种。

  (二)广西区直考区考试教材征订在广西人才市场三楼313办理,咨询电话:13977124799;即日起便可预定。

  十一、咨询电话

  网上报名考务咨询:0771-550521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考试院

  2017年8月2日

  附件1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文件摘选)

  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3〕1号)、原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3〕3号)和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文件,将报名条件摘选如下:

  一、申报经济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高中以上学历。

  (二)高校应届毕业生参加本年度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在报名时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需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二、申报经济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十年,取得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者。

  (二)取得大专学历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六年。

  (三)取得本科学历后,从事专业工作满四年。

  (四)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两年。

  (五)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

  (六)取得博士学位。

  附件4

  人事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3年6月21日 人职发﹝199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职改工作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规定》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补充规定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顺利实现经济系列专业职务任职条件评审制度向资格考试制度的过渡,现对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补充规定如下;

  一、已评聘非经济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岗从事经济工作的人员,可同相应级别经济专业职务的人员一样,按照《暂行规定》中第八条第1款和本规定第四条第2款的规定,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

  二、已离退休的人员,可按《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资格考试。

  三、实行资格考试办法以前,已评聘担任中、初级经济专业职务的人员,如本人自愿,可以报名参加相应经济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和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

  四、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在岗从事经济工作的人员,符合《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可按下列规定参加相应级别的资格考试:

  1.初中毕业参加工作满十年,可报名参加经济专业初级资格考试;

  2.初中毕业参加工作满二十年且从事经济工作满十五年并担任助理经济师职务满四年,或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经济工作满十五年并担任助理经济师职务满四年,可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级资格甲种考试。现在国家机关工作和从国家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工作未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不要求担任助理经济师职务。

  五、本规定第四条只适用于1993—1994年度组织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其报考人员参加工作年限和担任专业职务年限的计算截止1994年12月31日。从1995年开始,除第一、二、三条规定外,一律按《暂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