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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专项练习试题及答案(三篇)

时间:2017-08-02 15:14:00   来源:无忧考网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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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专项练习试题及答案1

  1.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如法院对刑事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应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B.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一律应当制作调解书
  C.法院为了保证将来判决能够顺利执行,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财产进行冻结
  D.人民法院审理自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参考答案:
  1.【答案】ABD
  【解析】法院对刑事部分作出无罪判决,附带民事诉讼应当调解或者一并作出判决,故A错误……
  《刑诉解释》第96条规定:”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以外,可以调解。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即发生法律效力。因此B错误。
  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因此C选项正确。注意这修改了现行刑诉法(1996年修改后)的规定。
  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无论是公诉附带民事诉讼还是自诉附带民事诉讼都是可以调解,而不是应当,所以D选项错误。
  【陷阱分析】本题综合考查了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关系、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结案的是否必须制作调解书、财产保全措施和调解。其中前两个考点为往年真题经常考查的点,后两个考点为本次修改内容。


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专项练习试题及答案2

  1. 下列关于期限的说法错误的是:
  A.侦查羁押期限应从犯罪嫌疑人被拘留之日起计算
  B.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时间最长可达37日
  C. 法定期间不包括当事人路途上的时间
  D.张某被拘留期限届满之日恰逢法定节假日,应顺延至第一个工作日将其释放
  3.请根据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对下列哪些情形申诉或控告?
  A.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B.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C.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D.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2.【答案】ABCD
  【解析】新《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侦查羁押期限应从逮捕而不是拘留之日起计算,故A错误。
  该法第89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8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十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拘留适用不同的期间,故B错误。
  新《刑事诉讼法》第103条第3款规定,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依据该款,法定期间不包括文书在路途上的时间,但是但是人在路途上的时间是包括在法定期间内的,所以C选项错误……
  该条第4款规定,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所以D选项错误。
  【陷阱分析】A选项是张冠李戴式选项,这也是命题老师常用的出题方式,如把”拘留“换成”据传“;把”犯罪嫌疑人“换成”被告人“等。
  B选项是考查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拘留期限的不同规定,这种相似易混淆之处,是命题人比较爱关注的地方。
  C选项考查对知识的准确把握能力,中国字谁都能看懂,但是要能真正明白字里行间所容纳的信息量,则要下些功夫。
  D项考查的相对简单,只要凭普通人正常的思维便可思考获得,哪怕没有记住法条。其实,即便是在刑诉中,有些条文也是能用理解来掌握的,理解了法条这样规定的原因哪怕是以后这个法条的具体内容记忆模糊了,也能正确思考得知。
  3.【答案】ABCD
  【解析】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据此条确定ABCD四个选项都正确。
  【陷阱分析】本题比较简单,是单纯考查记忆的。
  这样的题目每年在司考中都会占有30%至35%的比例,所以每年,即便是再不好好复习,能考个300分左右的分值也是比较容易的,但千万不要因为上一年考了个自以为可以的分数而放松现年的复习,要知道,真正有提升难度的就在330分360分之间,每年考试不过的人中,集中在这个分数段的人也是最多的。
  所以,当你上一年哪怕是考了330-359分,看似离成功只有一步之遥了,但是,就这一步,就需要你花费比上一年度更大的心力和时间等代价。


2017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专项练习试题及答案3

  1.【真题难度】在审判阶段,法院认为被告人某甲有毁灭证据的可能,遂决定逮捕某甲。关于该案逮捕程序,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A.法院可以自行执行逮捕
  B.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的这一种情形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C.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D.执行逮捕后,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并进行讯问
  2.【真题难度】下列关于拘传的理解或者做法正确的是:
  A.被害人拒不到庭的可以对之适用拘传
  B.刑事诉讼中,对于被告人,可以未经传唤直接将其拘传到庭
  C.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必要的饮食和休息时间
  D.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3.【简单】下列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的说法,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B.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C.公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不可以调解
  D.只有自诉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调解
  参考答案:
  1.【答案】ABD
  【解析】新《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所以A选项错误。
  该法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所以B项错误,错在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后面没有“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的规定。
  该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结合上一条和本条,D选项错误,因为拘留和逮捕后的通知或讯问遵循“谁办案、谁通知、谁讯问”的规则…… 该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所以C选项正确。
  【陷阱分析】本题综合了逮捕的执行主体、逮捕后的送押时间、逮捕后通知和讯问的主体以及逮捕后的审查。其中ABD三个选项是往年真题经常涉及的考点,C选项为本次修改新增加内容,BD两项所涉知识点也都在本次修改中加以完善,希望考生认真把握。
  2.【答案】B
  【解析】刑事中的拘传只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不得对被害人、证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采用。所以,A项理解错误。
  在刑事诉讼中,合法的传唤程序并非拘传的必经程序,这与民事诉讼中的拘传是不同的,考生应当予以重视。所以,B项的说法正确。
  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据此条可以确定C选项错误,正确的应当是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D项错误,因为据传、传唤的时间一般是不得超过12小时,只有特殊情况下,才是不得超过24小时。
  【陷阱分析】本题综合考查了据传的适用对象、据传的适用条件、据传的时间和被据传人享有的权利。其中A选项在司法考试中多次考过,B项和民诉据传的区别点,CD两个选项为本次刑诉修改增修点,特别要注意对CD两项的准确记忆。
  3.【答案】A
  【解析】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据此确定,只有A选项当选。
  【陷阱分析】这修改了原来的规定,考生要注意。
  原《刑事诉讼法》未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人民法院《刑诉解释》第96条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但是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除外。修改后的刑诉法第101条笼统的说“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没有明确规定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是否除外,对此,主流观点是主要命题老师宋英辉老师和陈卫东老师以及刑诉修改的最主要负责人陈光中老先生的观点。
  宋老师(宋英辉老师主编)的倾向认为调解制度是“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解决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所以检察院提附带民事诉讼的,不能调解;陈卫东老师(陈卫东老师主编)倾向认为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调解,并认为这是一大进步;陈光中老先生(陈光中主编,宋英辉和顾永忠副主编)明确写明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调解。我本人也是倾向认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调解。不过最终的定论还要看公检法新的司法解释。
  鉴于此,本题没有往深往细了出。在新的司法解释没有出来前,对这些命题人之间理解就不一致的规定,是不会往细了考的,否则,只能出来被提大量异议、被广大考生讨伐的题目,这是命题人本人所不愿意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