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辽宁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通知》现已公布!从公告中获悉,2017年辽宁大学生村官工资待遇和保障政策如下:
1.比照任职地乡镇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工作、生活补贴标准。补贴主要用于大学生村官的工作、生活补助和享受保障待遇应缴纳的相关费用等。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贴800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贴1万元(不含大连市),不足部分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中央财政按人均2000元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通过财政部门下拨各地。大学生村官补助资金要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按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补贴、津贴按月发放。
2.在村任职期间,比照事业单位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单位缴纳部分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承担,个人缴纳部分在个人补贴中代扣代缴。办理医疗、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承担。
3.符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规定、服务期满并经考核称职的大学生村官,享受助学贷款财政代偿政策。
4.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经研究生培养单位同意,可为其保留学籍2年。大学生村官服务期满、考核称职报考研究生的,享受增加分数等优惠政策。
5.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的,在村任职期间的实际缴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服务期满后到机关事业单位或企业工作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6.推进大学生村官工作与选调生工作的政策衔接。省委组织部每年定向从服务期满、考核称职的大学生村官中选拔一定数量的选调生。
7.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市县乡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缺额情况,定向招录服务期满、考核称职的大学生村官。
8.对服务期满后选择自主创业的大学生村官给予鼓励和支持,享受《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辽委办发〔2006〕1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印发的通知》(辽政发〔2015〕61号)中有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