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范围
我市各类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申报条件的人员(不含党政机关、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以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国家和我市已有政策规定除外)。
(一)本人申报
1.申报人须向以下单位申报:
(1)事业单位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推荐上报;
(2)国有企业人员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上报;
(3)非公单位流动人员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后交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推荐上报,其中,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审核的由市社会人才职称改革办公室推荐上报;
(4)在渝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委托我市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应由其在渝高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经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审核同意后送相应评委会部门;
(5)破格申报的人员需按程序审核签章。申报高级资格须经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审查同意,申报中级资格须经区县人力社保(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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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报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3)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