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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吉林秘书资格证考试报名通知(省考)

时间:2017-03-29 13:08:00   来源:无忧考网     [字体: ]

  为做好2017年全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明确工作安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制度,切实加强职业资格管理,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妥善处理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后续工作,做好政策衔接,确保人才队伍稳定。

  二、鉴定权限

  全国、全省统一鉴定工作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组织实施。

  日常鉴定工作按分级管理原则组织实施。县级鉴定中心负责本县(市)初级工、中级工鉴定工作;地市级鉴定中心负责本级初级工、中级工和本地区高级工鉴定工作;中省属单位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和全省技师、高级技师鉴定工作由省鉴定中心负责。扩权县按批准的鉴定权限组织实施鉴定工作。

  三、鉴定职业

  全国统一鉴定职业: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心理咨询师、电子商务师、职业指导人员、企业培训师5个职业。全省统一鉴定职业:理财规划师、劳动保障协理员、会展策划师、婚姻家庭咨询师、秘书(涉外秘书)、劳动关系协调员6个职业。

  日常鉴定职业:详见附件1。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发布后,鉴定职业将作调整,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四、鉴定时间

  全国、全省统一鉴定时间:上半年为5月20、21日,下半年为11月18、19日。详见附件2。

  日常鉴定时间安排详见附件3。

  国务院取消的职业,2016年参加鉴定成绩不合格的考生,可申报补考。日常鉴定职业补考统一安排在4月22日;物流师、公共营养师、商务策划师等统一鉴定职业补考安排在5月20日。

  五、报名管理

  (一)报名日期

  全国、全省统一鉴定报名日期:上半年为3月15日至4月14日,下半年为9月5日至10月10日。

  日常鉴定报名截止日期为定期鉴定日前10个工作日(具体截止日期详见附件3)。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延长1-2个工作日。

  (二)报名材料

  1、考生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

  2、学历证书(毕业证、学位证)及复印件1份;

  3、近期(六个月内)同版免冠小二寸彩色照片2张;

  4、填写《吉林省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1份(表样见附件4);

  5、申报条件中有工作年限要求的,还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6、申报条件中要求具有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下一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还需提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鉴定机构负责考生信息录入及电子照片采集,并按时上报报名数据,申报补考报名时,还需填报《职业技能鉴定补考人员汇总表》。

  (四)院校鉴定机构仅限受理本校学生报名,行业企业鉴定机构仅限受理本行业企业职工报名。

  (五)各级鉴定中心应在定期鉴定日安排日常鉴定,如有规模较大的群体,定期鉴定日不能满足需求,可申请增加鉴定场次。

  (六)各级鉴定中心要严格审核报名资格,杜绝弄虚作假。
  六、考核方案

  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考核方案详见附件5。

  日常鉴定考核方式为:理论知识科目采取闭卷笔试方式行,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考试时长为60分钟,技师、高技师考试时长为90分钟;技能操作科目采取实际操作或模拟作考核方式进行,考核时长视工种不同分别确定;技师、高级技师综合评审采取业绩成果评价方式进行(考生需提交书面业绩成果报告)。

  七、考务管理

  (一)各地要加强考务管理,考点应设置在具备条件的场所,考核设备、设施、辅助器材及考位数量须满足鉴定条件和规范管理的要求。

  (二)各级鉴定中心应选派具有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质者参加日常鉴定考评,考评人员实行轮换、回避制度。

  (三)各级鉴定中心按鉴定权限组织阅卷与考评工作,加强阅卷考评环节的监督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日常鉴定成绩须在考后15个工作日内发布,全国、全省统一鉴定成绩须在考后20个工作日内发布。

  (四)单科合格成绩保留一年,在成绩保留期内考生可申报补考。因职业资格取消或管理方式改革涉及的职业补考事宜另行通知。

  (五)已运行国家题库地市级分库的地区,日常鉴定抽题组卷工作自行安排;未运行国家题库地市级分库的地级鉴定中心,按要求汇总本地区鉴定工种向省鉴定中心申请试题。

  (六)各地、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切实加强鉴定考试资料的安全管理,完善保密制度,将考试资料传递、分发等各环节的保密责任落实到人,杜绝泄密事件发生,一旦发现泄密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八、证书管理

  (一)职业资格证书网上查询数据实行一报制,各级鉴定中心要按规定逐级上报证书数据。

  (二)地市级鉴定中心承担所辖县(市)日常鉴定证书在线打印工作,各地要加强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提高证书核发质量和效率,各级鉴定中心要在成绩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向考生发放证书。

  (三)职业技能鉴定统计数据实行季报制,地市级鉴定中

  负责统计本地区(含扩权县)鉴定数据;撰写统计分析报告,并按时向省鉴定中心上报。

  九、鉴定收费

  鉴定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字[2001]24号)规定执行。

  十、其他事项

  (一)国务院取消的职业,对于按“双证书”招生的职业校(技工院校),可在学生毕业前继续为其安排鉴定考试。

  (二)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大对基础建设的投入,加强对技能操作考核考点的管理,切实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

  (三)各地要通过加强考务管理、严肃考场纪律、实施现场督导和远程视频监控等措施,强化对鉴定各个环节的规范管理,杜绝舞弊行为,确保鉴定考试安全。

  (四)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安排另行通知。省鉴定中心监督举报电话:(0431)80880690,报名咨询电话:(0431)88690718、88690738,定期鉴定日值班电话:(0431)88679995。

  附件:1、2017年职业技能日常鉴定工种目录

  2、2017年职业技能统一鉴定时间安排

  3、2017年职业技能日常鉴定时间安排

  4、吉林省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表

  5、2017年职业技能统一鉴定考核方案

  2017年3月3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