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执业注册范围变更相关事宜的通知
各旗市区卫生计生局,委直属医疗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医务人员执业注册管理,规范医师执业范围变更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医师变更执业注册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卫计医字〔2014〕1037号)要求,现将医师执业注册范围变更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医师变更执业注册范围条件
(一)取得注册范围以外,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高一层次学历。
(二)在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接受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系统培训或(和)进修合计满2年,并持有自治区指定业务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
跨类别变更专业,必须取得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
二、业务培训医疗机构范围
(一)医师变更执业注册范围培训机构:自治区外的三级甲等医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内蒙古自治区中医医院、内蒙古自治区国际蒙医医院、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包头市中心医院、包头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内蒙古包钢医院、内蒙古林业总医院、呼伦贝尔市人民医院、呼伦贝尔市精神卫生中心、赤峰市医院、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本人执业单位不作为培训进修医疗机构。
(二)精神科从业医师的执业注册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精神科从业医师执业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4〕605号)执行。
(三)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2年内未注册的人员,申请注册时,应提交在医疗机构培训3-6个月的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呼伦贝尔市范围内指定呼伦贝尔市人民医院、内蒙古林业总医院为临床类别(不含精神卫生专业)、口腔类别培训机构;呼伦贝尔市中蒙医院、呼伦贝尔市蒙医医院为中蒙医类别培训机构;呼伦贝尔市精神卫生中心为临床类别精神卫生专业培训机构。我市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培训合格证明不做为培训认定材料。
呼伦贝尔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2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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