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有序地做好东城区2016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根据《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京卫医字〔2010〕85号)及《关于印发2016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卫医〔2016〕8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成立领导小组
东城区卫计委成立东城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林杉主任担任,成员由医政医管科、试验区办(中医管理科)、科技教育科、纪工委(监察科)、法制监督科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政医管科。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全面组织、协调、指导区域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审核考核机构资质;确定考核科目及内容;抽查考核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情况;依法运用考核结果等。
二、考核机构职责
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结果评定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卫计委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具体安排如下:
(一)辖区各二、三级医院、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医学研究所体育医院承担本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二)区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承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三)区中小学卫生保健所承担辖区内学校、托幼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师考核工作。
(四)区卫生学校和区卫生教育中心分别承担东城区南北两片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并负责考核结果不合格医师的培训和再考核任务。
(五)不符合考核机构条件的医疗机构中的从事整形美容、口腔和健康体检专业的执业医师的业务水平测评,分别委托北京医疗整形美容业协会、北京口腔工作者协会和北京健康管理协会进行业务水平测试。
(六)北京医师协会中医师分会负责中医师业务水平测试的指导与培训。
三、考核内容
医师定期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工作业绩和业务水平测评等三部分内容,每个医师考核内容不能减少,且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考核工作。
(一)职业道德、工作业绩考核
1.医师职业道德考核应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卫办发〔2007〕296号)和《北京市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试行)》(京卫医字〔2011〕284号)开展,考核内容不少于文件规定内容。
2.医师工作业绩考核的基本内容至少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考核周期内完成工作量、服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以及及时完成相关任务的情况。
(二)业务水平测评
1.测评范围: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以及继续医学教育学习完成情况。
2.测评用题:2016年度医师定期考核业务水平测评全部按专科进行测评,考核试题按执业类别及相对应的执业范围出具。
(1)临床类别:内科、呼吸内科、消化内科、心血管内科、血液内科、肾脏内科、内分泌科、风湿免疫科、感染科、神经内科、外科、普通外科、神经外科、骨科、泌尿外科、胸外科、心血管外科、烧伤外科、整形外科、小儿内科、小儿外科、妇产科、急诊医学科、皮肤病与性病、眼科、耳鼻咽喉科、精神科、康复医学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临床病理科、全科医疗科、放射科、超声诊断、放射治疗。
(2)口腔类别。
(3)中医类别。
(4)公共卫生类别。
3.测评内容: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范围内,又在该专科执业的医师,其业务水平主要测评本专科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专科业务水平测评的内容和范围参照北京市各专科《临床医疗护理常规》。
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业务水平测评内容由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4.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医师,在本年度可以采用同行评议的方式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1)院士及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医师;
(2)截止2015年12月31日,满70岁仍从事医师职业工作的在册医师。
(3)2014年8月—2016年8月内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的医师;
(4)国医大师、首都国医、和市级老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及承担市级基层老中医传承工作室建设任务的老中医专家;
(5)2014年8月—2016年8月参加援外、援藏、援疆、援蒙等政府选派支援外省市卫生计生工作的医师。
5.其他情况:医师在定期考核周期内按相关规定通过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考试考核或通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或评审,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业务水平测评时仅考核法律法规。
四、考核程序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应严格按照考核要求,依程序完成。
(一)2016年度的医师定期考核事宜,由医师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迟于定期考核前30日内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参加考核。
(二)非考核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按要求对注册执业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和工作业绩考核,并在业务水平测评前30日内,将职业道德和工作业绩的评定意见通过“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报指定的考核机构。
(三)考核机构可以对注册执业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同时开展职业道德评定、工作业绩考核和业务水平测评;对所负责的非考核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上报的医师职业道德、工作业绩考核情况进行复核,并负责完成医师的业务水平测评和上报工作。
(四)多点执业的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参加医师定期考核。
(五)在2016年定期考核期间办理执业地点变更的医师,在2016年6月30日(含)前办理完变更手续的,在变更后的新执业地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参加定期考核;在2016年6月30日前未办理完变更手续的,在原执业地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参加医师定期考核。
(六)区卫生监督所、区医学会应当于2016年8月30日前向区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提供参加考核医师本考核年度内行政处罚、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处理情况。
五、考核时间安排
(一)信息录入维护(2016年6月30日前)
各医疗机构要及时登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对本单位执业医师的相关信息进行录入、完善,对离岗人员信息进行更新,并对“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进行维护,确保系统的内容全面准确。
(二)动员部署(2016年7月初)
区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召开医师考核工作会议,对医师考核进行全面部署,委托考核机构。各考核机构依据工作要求,制定考核实施方案,保证考核工作有序进行。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迟于定期考核前60天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参加考核。
(三)职业道德、工作业绩考核(2016年7月-8月31日)
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和工作业绩考核,并于8月31日前通过“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将评定意见上报指定的考核机构。
(四)业务水平测评(2016年9月-11月30日)
医师定期考核机构负责对医师职业道德和工作业绩考核情况进行复核,开展业务水平测试的指导和培训,并于11月30日前完成业务水平测评。
(五)考核结论及总结(2016年12月31日前)
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的处理应按照《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京卫医字〔2010〕85号)等相关规定执行。考核机构要将医师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同时通知被考核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机构要将考核的结果录入“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对于考核合格的,在《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加盖“2016医师定期考核合格”章。考核结果处理工作应于年底前完成,考核数据将于2016年12月31日导入全国医师网络注册管理系统,作为医师职业档案管理的内容之一。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按照相关规定,需在区卫生学校或区卫生教育中心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局医政医管科、中医管理科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六)补考(2017年上半年)
2017年上半年为补考时间,市、区两级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及各考核机构负责安排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医师进行补考,补考数据于2017年6月30日前导入全国医师网络注册管理系统。
六、联系方式
东城区卫计委医政医管科 联系电话:64001872
中医管理科 联系电话:64023337
东城区卫生学校 联系电话:67023586
东城区卫生教育中心 联系电话:64215170
东城区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联系电话:64019224
一、成立领导小组
东城区卫计委成立东城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医师定期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林杉主任担任,成员由医政医管科、试验区办(中医管理科)、科技教育科、纪工委(监察科)、法制监督科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医政医管科。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全面组织、协调、指导区域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审核考核机构资质;确定考核科目及内容;抽查考核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情况;依法运用考核结果等。
二、考核机构职责
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结果评定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卫计委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具体安排如下:
(一)辖区各二、三级医院、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医学研究所体育医院承担本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二)区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承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三)区中小学卫生保健所承担辖区内学校、托幼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师考核工作。
(四)区卫生学校和区卫生教育中心分别承担东城区南北两片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并负责考核结果不合格医师的培训和再考核任务。
(五)不符合考核机构条件的医疗机构中的从事整形美容、口腔和健康体检专业的执业医师的业务水平测评,分别委托北京医疗整形美容业协会、北京口腔工作者协会和北京健康管理协会进行业务水平测试。
(六)北京医师协会中医师分会负责中医师业务水平测试的指导与培训。
三、考核内容
医师定期考核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工作业绩和业务水平测评等三部分内容,每个医师考核内容不能减少,且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考核工作。
(一)职业道德、工作业绩考核
1.医师职业道德考核应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卫办发〔2007〕296号)和《北京市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试行)》(京卫医字〔2011〕284号)开展,考核内容不少于文件规定内容。
2.医师工作业绩考核的基本内容至少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考核周期内完成工作量、服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和本机构的安排,以及及时完成相关任务的情况。
(二)业务水平测评
1.测评范围: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以及继续医学教育学习完成情况。
2.测评用题:2016年度医师定期考核业务水平测评全部按专科进行测评,考核试题按执业类别及相对应的执业范围出具。
(1)临床类别:内科、呼吸内科、消化内科、心血管内科、血液内科、肾脏内科、内分泌科、风湿免疫科、感染科、神经内科、外科、普通外科、神经外科、骨科、泌尿外科、胸外科、心血管外科、烧伤外科、整形外科、小儿内科、小儿外科、妇产科、急诊医学科、皮肤病与性病、眼科、耳鼻咽喉科、精神科、康复医学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临床病理科、全科医疗科、放射科、超声诊断、放射治疗。
(2)口腔类别。
(3)中医类别。
(4)公共卫生类别。
3.测评内容: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范围内,又在该专科执业的医师,其业务水平主要测评本专科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专科业务水平测评的内容和范围参照北京市各专科《临床医疗护理常规》。
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业务水平测评内容由北京市中医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4.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医师,在本年度可以采用同行评议的方式进行业务水平测评:
(1)院士及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医师;
(2)截止2015年12月31日,满70岁仍从事医师职业工作的在册医师。
(3)2014年8月—2016年8月内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的医师;
(4)国医大师、首都国医、和市级老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及承担市级基层老中医传承工作室建设任务的老中医专家;
(5)2014年8月—2016年8月参加援外、援藏、援疆、援蒙等政府选派支援外省市卫生计生工作的医师。
5.其他情况:医师在定期考核周期内按相关规定通过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考试考核或通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或评审,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业务水平测评时仅考核法律法规。
四、考核程序
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应严格按照考核要求,依程序完成。
(一)2016年度的医师定期考核事宜,由医师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迟于定期考核前30日内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参加考核。
(二)非考核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按要求对注册执业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和工作业绩考核,并在业务水平测评前30日内,将职业道德和工作业绩的评定意见通过“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报指定的考核机构。
(三)考核机构可以对注册执业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同时开展职业道德评定、工作业绩考核和业务水平测评;对所负责的非考核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上报的医师职业道德、工作业绩考核情况进行复核,并负责完成医师的业务水平测评和上报工作。
(四)多点执业的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参加医师定期考核。
(五)在2016年定期考核期间办理执业地点变更的医师,在2016年6月30日(含)前办理完变更手续的,在变更后的新执业地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参加定期考核;在2016年6月30日前未办理完变更手续的,在原执业地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参加医师定期考核。
(六)区卫生监督所、区医学会应当于2016年8月30日前向区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提供参加考核医师本考核年度内行政处罚、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处理情况。
五、考核时间安排
(一)信息录入维护(2016年6月30日前)
各医疗机构要及时登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对本单位执业医师的相关信息进行录入、完善,对离岗人员信息进行更新,并对“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进行维护,确保系统的内容全面准确。
(二)动员部署(2016年7月初)
区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召开医师考核工作会议,对医师考核进行全面部署,委托考核机构。各考核机构依据工作要求,制定考核实施方案,保证考核工作有序进行。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迟于定期考核前60天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参加考核。
(三)职业道德、工作业绩考核(2016年7月-8月31日)
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和工作业绩考核,并于8月31日前通过“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将评定意见上报指定的考核机构。
(四)业务水平测评(2016年9月-11月30日)
医师定期考核机构负责对医师职业道德和工作业绩考核情况进行复核,开展业务水平测试的指导和培训,并于11月30日前完成业务水平测评。
(五)考核结论及总结(2016年12月31日前)
医师定期考核结果的处理应按照《北京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暂行办法》(京卫医字〔2010〕85号)等相关规定执行。考核机构要将医师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同时通知被考核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机构要将考核的结果录入“医师定期考核管理系统”,对于考核合格的,在《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加盖“2016医师定期考核合格”章。考核结果处理工作应于年底前完成,考核数据将于2016年12月31日导入全国医师网络注册管理系统,作为医师职业档案管理的内容之一。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按照相关规定,需在区卫生学校或区卫生教育中心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局医政医管科、中医管理科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六)补考(2017年上半年)
2017年上半年为补考时间,市、区两级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及各考核机构负责安排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医师进行补考,补考数据于2017年6月30日前导入全国医师网络注册管理系统。
六、联系方式
东城区卫计委医政医管科 联系电话:64001872
中医管理科 联系电话:64023337
东城区卫生学校 联系电话:67023586
东城区卫生教育中心 联系电话:64215170
东城区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联系电话:64019224
区卫计委医政医管科
2016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