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人事考试局《关于2009年度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粤人考〔2009〕57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办法
(一)网上报名
我市网上报名时间: 2009年6月4日 9:00— 7月3日 17:00。
考生在上述时间内登录“东莞市专业资格考试信息网”(网址://dg.gdkszx.com.cn)进入我市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报名。报考条件和提交材料要求见附件1。
考生应对提交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负责,如个人填报信息失真、不符合报考要求,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二)交费及报名确认
我市采取现场报考资格条件审核和现场刷卡缴交考务费报名确认方式。
我市“报名确认”时间: 2009年6月29日 — 7月3日 ;
地点:新城市中心区石竹路2号东莞市南城职业中学东门内。
联系电话:22203889。
二、考试时间及科目
10月18日
上午 9:00—12:00 出版专业基础知识(中、初级)
下午 2:00—5:00 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中、初级)
三、考试方式 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为非滚动考试。初级、中级考试各个科目均由客观题和主观题两部分组成,均采用网络阅卷,在专用的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的钢笔或铅字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四、其他
(一)考场设置
考试的详细地址将在准考证上标明。
(二)准考证的获取
考生必须在考试前7-20天内自行登录“东莞市专业资格考试信息网”(网址://dg.gdkszx.com.cn)用A4纸下载打印准考证。
(三)收费
根据省物价局粤价函〔2002〕344号文规定,考务费按每科65元收取。
2009年度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和提交材料要求
一、报考对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宣传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热爱出版工作,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以下规定报考条件的,可报名参加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
二、报考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出版专业初级资格考试(报考专业为“考二科”): 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
1.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2. 2001年8月7日 前,已受聘担任技术设计员或三级校对专业技术职务。
3.根据《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第三条规定,大学专科应届毕业生参加本年度出版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在报名时,对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可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可以参加考试。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报名参加出版专业中级资格考试(报考专业为“考二科”):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出版专业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6. 2001年8月7日 之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二级校对专业技术职务满4年。
7. 2001年8月7日 之前,受聘担任非出版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
(三)免试部分科目(报考专业为“考一科”)的报考人员条件
在 2001年8月7日起 ,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出版专业初级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只参加相应级别“出版专业理论与实务”一个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者即可取得出版专业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 转自学易网 www.studyez.com
以上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的学历。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正规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工作年限计算时间的截止日期 2009年12月31日 。
三、提交材料的要求
1.《2009年度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考生用A4纸从网上自行下载双面打印,经单位审核盖章)一份。
2.本人身份证、学历(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报考初级资格的尚未获得学历证书的应届毕业生,持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报名)。
3.近期大一寸彩色同版免冠证件照片2张,点贴在身份证复印件空白处,所交照片须与上传照片一致。
4.符合报考初级条件第2款、中级条件第6、7款及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的考生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聘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以上所附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复印件均须用A4纸复印并加盖验印公章,由验证人签名。
考生对提交的报考资历、学历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提交虚假、无效资历、学历的,一经发现,取消报考资格;已参加考试成绩合格的,取消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给予发放资格证书,情节严重者,两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