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事厅《关于2009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皖人办发〔2009〕6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2009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管理模式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采取滚动管理模式,不免试考4科的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方为合格;免试考2科的人员须在当年一次性通过方为合格。
档案号是实施滚动考试管理的关键识别标识,考生必须妥善保管好准考证并牢记自己的档案号,以确保成绩有效滚动。
二、考试时间、科目及答题方式
2009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定于9月5日至6日举行,具体考试时间和考试科目如下:
《安全生产事故案件分析》科目为主、客观混合试卷,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其余3科均为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
三、报考条件
根据《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13号)和《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2〕87号)规定,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9年。
(二)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7年。
(三)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5年。
(四)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3年。
(五)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2年。
(六)取得安全工程、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满1年。
凡符合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且在2002年9月3日前已评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安全生产相关业务工作满10年的专业人员,可免试《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安全生产技术》2个科目,只参加《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因违反考试纪律,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原人事部令2004年第3号)处理,尚在停考期内的考生,不得报名参加2009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四、具体报名办法
(一)网上报名
考生应于2009年6月2日至11日登陆安徽人事考试网(www.apta.gov.cn),按照网站规定的流程签订诚信承诺书、填写个人报名信息、上传本人照片,并于次日中午12时后上网查看照片审查结果,照片审查不合格的,重新上传照片;照片审查合格的,下载打印报名表。凡不符合报考条件或因违反考试纪律,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处理,尚在停考期内的考生,不得提交报名信息。(咨询电话:0551-2884613。)
(二)现场资格审查及缴费
合肥市该项考试资格审查及缴费时间定于2009年6月25日至26日,逾期不予办理。资格审查地点设在合肥市人事考试中心(阜南路19号,合肥人才大厦)。考生须根据规定的报考条件,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现场资格审查:
1、本人有效身份证、护照或军官证原件;
2、本人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书等原件;
3、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
4、从安徽省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的报名表(背面有本人签字的诚信承诺书);
5、报考条件中列举的其它材料;
6、报考费。
凡在报名审查中发现有不符合报考条件者,即予取消报考资格;对弄虚作假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7〕2016号和省财政厅、物价局皖价费〔2006〕240号文件规定,2009年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费客观题按每科68元收取、主观题按每科72元收取(均含上缴国家部分)。
(四)准考证办理
考生应于9月1日至4日登陆安徽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本人准考证,并按准考证上具体要求参加考试,逾期未打印准考证者,责任自负。
五、注意事项
应考时,考生须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准考证进入考场。严禁将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座位。
《安全生产事故案件分析》科目采用计算机网络阅卷,考生答题前要认真阅读答题卡上海花千坊的答题注意事项,严格按照指#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 #2009年合肥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要求,根据题号标明的位置,使用黑色墨水笔在有效区域内作答。
2009年度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场规则、监考人员守则等,按省人事厅等部门皖人发〔2002〕78号文件规定执行;违纪处理办法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原人事部令2004年第3号)规定执行。
二OO九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