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现场审核
省直报考点取消。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局(房管局)和人社局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当地报考人员的现场资格审核。
1.报考信息无变化的续考人员可在完成网上报名后直接接受网上审核,无须进行现场审核。
2.报考信息中学历或工作单位发生改变的续考人员,等同新考人员,按规定接受现场资格审核。
3.新考人员和报考信息改变的续考人员应携带以下材料,于2016年8月1日至5日前往所属报名点(详见附件)办理现场资格审核:
(1)《报名表》(加盖单位公章)1份;
(2)学历证书原件1份(仅用于核验);
(3)不具备规定学历的报考人员还应提供经济(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初级资格以上资格证书原件(仅用于核验)。
4.外省转入的报考人员按新考人员报考,同时还须提供转入省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成绩转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