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全部科目考试(报考级别为“考四科”):
1. 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4年;
2. 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2年;
3. 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4. 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把土地登记代理人站点加入收藏夹
5. 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博士学位,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以上报名条件中规定的工作年限及专业工作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为2009年11月13日。
(二)免试部分科目(报考级别为“考二科”)的条件:
2002年12月18日前,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和《地籍调查》2个科目,只参加《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和《土地登记代理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条件要求的,也可报名参加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二、报考人员必须提交以下报考材料
(一)网上打印并经本人签名、单位审核盖章的《报名发证登记表》1份(用A4纸双面打印,正面必须打印出条形码,无条形码的表格无效)。
(二)本人身份证、学历(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符合免试部分科目条件的考生还须提交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以上所附材料须用A4纸复印,由所在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验印公章,并由验证人签名,原件经报名点审核人员核对后退回本人。)
(三)在近半年内拍摄的本人大一寸彩色同版证件照片2张(必须和上传的照片一致),照片背面用钝口铅笔写上姓名,点贴在身份证复印件空白处。
(四)省外转入考生须提交原所在省(或直辖市)考试机构出具的转考证明。
考生对提交的报考资历、学历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提交虚假、无效资历、学历的,一经发现,取消报考资格;已参加考试成绩合格的,取消已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给予发放资格证书,情节严重者,两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