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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江北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6-04-08 16:05:00   来源:无忧考网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机关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通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会议精神,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0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1)106号),结合本区实际,现就江北区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令第608号、渝府发[2011)106号文件的出台.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及重庆市政府对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军队发展的必然要求。全面推进安置改革,对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从制度上解决安置难的问题,促进国防和经济建设,保持社会稳定,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全区各街镇和有关部门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重大意义,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和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确保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二、建立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
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全区应建立以扶持自主就业为主、政府安排工作、国家供养、退休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城乡一体化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并通过进一步完善创业就业、职业技能培训、教育、社会保险等优惠政策,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
(一)退役士兵的接收。
1.本区户籍入伍的退役士兵。江北区户籍入伍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原则上由区民政局接收安置,经本人申请,也可由父母或配偶或配偶父母户籍所在地,或本人购房所在地民政局接收安置。
2.外地户籍入伍的退役士兵。外省(区、市)入伍的退役士兵,其父母、配偶或配偶父母属江北户籍的,或本人在江北区辖区内购买住房的.或因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的,经本人申请、市民政局批准可在我区安置,由区民政局负责接收。
3.其他情况的退役士兵。因战致残的、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
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属烈士子女的、父母双亡的四类人员,经本人自愿申请,由区民政局接收安置。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复学的,英学校在江北区的,由区民政局接收安置;其学校不在江北区的,由学校所在地民政局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后不复学的且入学前户籍为江北区的,原则上由区民政局接收安置。
符合上述易地安置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4.入户手续的办理。退役士兵凭区民政局开具的入户介绍信,
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手续。农村籍入伍的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本人自愿,可办理当地的农业户籍。
5.退役后的报到时限。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30天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区民政局报到;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
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区民政局报到。凡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 区民政局或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二)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1.自主就业的对象。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和服
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和烈士子女除外)退出现役后,由接收安置地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
2.自主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时,除部队发给性退役金外,区政府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发给其性经济补助金。
性经济补助金按照城乡义务兵36000元的标准发放。
对服现役3-7年的复员士官在城乡义务兵发放标准的基础上,每多服役1年增发4500元,服现役年限不足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服现役满8年(含)以上的复员士官补助标准为每服役一年补助8000元。
对退役时选择政府岗位安置实际按自谋职业安置的“四类人员”。为进一步缓解政府安置压力,继续鼓励该部分人员自谋职业,对服役12年以上的转业士官选择自谋职业的,补助标准为每服役一年12000元。对服役12年以下的烈士子女、五至八级伤残军人、平时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纳入政府岗位安置计划但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执行上述按服役年限标准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性20000元的自主就业奖励金。
以上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承担。非江北区籍入伍但配偶或父母或配偶父母已落户江北的、或本人在江北区购房(以房产证登记时间为准)的士兵,退出现役选择自主就业时,视同为入伍前为江北籍人员。
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不享受待安置期间的生活补助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持所在部队发给的性退役金专用卡、区民政局开具的入户介绍信或退役后重新落户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发卡银行网点办理退役金支取。退役士兵领取的性退役金和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3.扶持自主就业的相关优惠政策。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2年内,可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教育培训期间发给每人每月350元生活补助费和每人每月350元交通补助费,具体办法按《关于印发<重庆市江北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区民发〔2014〕56 号);其中考取全日制高等学校的可享受每人每学年7500元(含学杂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技能鉴定费等)的补助,具体办法按《江北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细则》(江北民文〔2011〕52号)执行。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巳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出现役2年内允许入学或复学,并按照国家和市、区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和市、区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或复学期间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和市、区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用。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军龄计算为工龄,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籍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国家和市、区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创办微型企业的,可享受财政扶持、税收扶持、融资担保扶持、行政规费减免等一系列优惠政策;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倡导民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及市,区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三)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办法。
1.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对象。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义务兵或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或士官、属烈士子女的义务兵或士官退出现役后,由区政府安排工作。在艰苦地区或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后优先安排工作。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选择自主就业的,享受自主就业的相关待遇。
2.安置办法。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对象,由区政府进行安置。
凡要求安排工作岗位的,由区民政局牵头,区人力社保局、区经信委、区国资委配合,可以接收安置到区级公益性岗位、区属国有企业。对上述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人员,在参加区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录或招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或聘用。区人力社保局在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按照江北区委2011年第 21次常委会议纪要(江北委办[2011]16号)精神,拿出一定比例专门招聘符合安置条件的江北籍退役士兵。鼓励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选择自主就业方式进行安置。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和计划,由区政府下达;每年5月份,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将全区当年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总人数和安置计划依法向社会公布。区民政局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完成当年工作安排任务。
3.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的发放。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
士兵,在待安置期间(从到区民玫局报到的当月起至安排工作的当月止)生活补助费,由区民政局按照高于本区低生活保障水平30元的月标准,在待安置完成后性发放。所需经费由区财政承担。
4.相关政策及规定。凡由区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破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的,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从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上岗为止。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成人事关系。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区政府工作安排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置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四)退役士兵的退休与供养。
1.退休士官的安置。退休的退役士官,由区军休中心服务管理,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和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2.残疾士兵的供养。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或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退役士兵保险关系的接续。
1.保险关系的接续。退役士兵服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区民政局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退役士兵到国有企业就业或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退役士兵服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2.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按规定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暂未实现就业的,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转入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3.失业保险。退役士兵就业应当按规定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六)退役士兵的档案管理。
退役士兵退役回地方,安置手续办理前由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管理退役军人档案。安置手续办理后,岗位安置的档案随个人到接收单位进行管理;自主就业的,档案由区人武部统一进行管理。
三、做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政策衔接
根据国务院令第60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2011年11月1日以后通出现役的退役士兵执行改革后的安置政策,也可根据本人自愿,选择按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政策规定执行。选择按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规定执行的退役士兵,仍采取“政府安排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和“按系统分配、包干安置、统筹调剂”的办法进行安置。自谋职业的,其性经济补助金按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认真落实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各项政策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涉及范围广,政策创新多,调整力度大,全区各街镇和有关部门,要坚决按照中央,市、区关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的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地把各项改革政策落实到位、兑现到人,凡是政策规定已经明确的,要坚决执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对下达的安置任务应按期完成。凡拒绝或无故拖延执行区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任务的,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与残疾退役士兵解徐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视情况由市、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干部任免权限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井对接收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凡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在审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出兵虚假鉴定或证明的,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退役士兵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区民政局取消其相关安置待遇。
五.加强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全区各街镇和有关部门要把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遇到重大问题和敏感热点问题要亲自处理;分管负责人要靠前指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民政部门作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肩负着组织、协调、指导的重要职能,要发挥好牵头作用;编制部门要落实好安置退役士兵的相关编制,及时办理用编手续;人力杜保部门要做好退役士兵保险关系的接续和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录用等相关工作;国资,经济信息部门要督促协调国有企业做好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公安部门要及时为退役士兵办理入户手续;农业部门要督促协调、帮助自主就业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同等权利;财政部门要保障退役士兵安置经费的及时足颧到位,加强安置经费的监管;教育、税务、工商部门要认真落实退役士兵教育资助,自主就业等各项优惠政策。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把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要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玫策的宣传工作,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让安置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推动全区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