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名参加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基本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热爱本职工作,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遵守职业道德。
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报名参加统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二)报名参加统计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6年;
2、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4年。
3、获第二学士学位后或研究生班结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
4、获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
5、获博士学位。
(三)报名参加统计专业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高级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1、获得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下同)博士学位后,担任统计师专业职务满2年;
2、获得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硕士学位,担任统计师专业职务后,或者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统计师、会计师、审计师或者经济师资格(以下简称中级资格)后,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3年;
3、获得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本科学历或者学士学位,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4年;
4、获得非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上述学历、学位,取得中级资格后,其从事统计专业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5、对不具备上述学历或任职年限规定条件,但统计工作业绩突出的人员,允许破格报名。破任职年限者,只准比规定的年限最多提前2年。破学历者,大专学历需从事统计专业工作工龄满20年,中专学历需满25年。学历和任职年限不得双重破格。
* 免试条件
根据《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与统计核算、统计实务专业大专,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可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的考试。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公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统计用)》为准。”
具体规定如下:
1、自2007年6月1日起,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会计与统计核算、统计实务专业大专可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的考试,但必须参加《统计法基础知识》科目的考试,经考试合格,才能申领《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2、自2007年6月1日起,其他专业的大专(即会计与统计核算、统计实务专业大专以外的大专专业)必须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即必须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和《统计法基础知识》两科的考试)经考试合格,才能申领《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3、自2007年6月1日起,已具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学位)的人员,可免于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科目的考试,但必须参加《统计法基础知识》科目的考试,经考试合格,才能申领《统计从业资格证书》(详见附件中的目录)
4、自2007年6月1日起,其他专业本科(即统计学类、经济学类、工商管理类专业以外的本科)必须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即必须参加《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和《统计法基础知识》两科的考试),经考试合格,才能申领《统计从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