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包括因公辞职、 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因公辞职
第五条 领导干部担任由人大、政协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任期未满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规定应当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六条 领导干部因公辞职,应当在接到党委(党组)通知后7日内, 向任免机关提出辞去现任职务的书面申请。
第七条 因公辞职的领导干部另有任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拟任职务与现任职务不能同时担任的,应当在任免机关批准其辞职后,再对外公布其新任职务。
第三章 自愿辞职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或者公职。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自愿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干部本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党组)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等情况,同时辞去公职的还应说明辞职后去向等。
(二)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辞职原因、辞职条件等有关情况进行了解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审核中应当听取干部所在单位的意见及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与干部本人谈话。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委(党组)集体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对申请辞去领导职务同时辞去公职的,党委(党组)除对是否同意其辞去领导职务作出决定外,还应对是否同意其辞去公职作出决定。
(四)党委(党组)作出同意辞职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党委(党组)应当自接到干部辞职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答复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辞职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超过三个月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辞职。
第十一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领导职务:
(一)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二)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任职不满一年的;
(三)正在接受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
(四)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十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十三条 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四章 引咎辞职
第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因工作失职,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二)决策严重失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三)在抗灾救灾、防治疫情等方面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四)在安全工作方面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连续或者多次发生特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
(五)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方面管理、监督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造成
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六)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 影响恶劣, 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七)疏于管理监督,致使班子成员或者下属连续或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八)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有其他应当引咎辞职情形的。
第十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干部本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党组)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和思想认识等。
(二)组织(人事)部门对辞职原因等情况进行了解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审核中应当听取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与干部本人谈话。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委(党组)集体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党委(党组)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
(四)党委(党组)作出同意辞职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党委(党组)应当自接到干部引咎辞职申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任免机关在同意干部引咎辞职后当将干部引咎辞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五章 责令辞职
第十九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可以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党政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应当引咎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党委(党组)应当责令其辞职。
第二十条 责令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党委(党组)作出责令干部辞职的决定,并指派专人与干部本人谈话。责令干部辞职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干部本人。、
(二)被责令辞职的干部应当在接到责令辞职通知后15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被责令辞职的干部若对组织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责令辞职通知后1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党委(党组)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二条 党委(党组)接到申诉后,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干部本人。
复议决定仍维持原决定的,干部本人应当在接到复议决定后3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上级党委(党组)反映,但应当执行复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被责令辞职的领导干部不服从组织决定、拒不辞职的,予以免职或者提请任免机关予以罢免。
第六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委托审计机关进行经济责任中计。
第二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应当自任免机关批准之日起15日内,办理公务交接等相关手续。
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辞职审批期间或者组织决定其暂缓辞职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七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同时提出辞去公职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条件。其中,责令辞职的干部同时提出辞去公职的,须按自愿辞去公职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于部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干部,根据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情况予以适当安排。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可以适用本规定。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辞职,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三十一条所列范围
内,担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辞职,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辞职,由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领导层员工辞职报告范文
尊敬的董事长:
我很遗憾自己在这个时候向公司正式提出辞职。
我从1996年进入公司,到现在已有12年了,在这12年的时间里承蒙公司各位领导的关心支持和厚爱,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这十二年的工作对我本人的帮助非常大,学到了很多东西,充实和丰富了自己。同时,我也很幸运,能够有机会在这样一支团结向上,优秀的团队里学习,更重要的是,学到了公司精湛的管理与作为企业家超脱的认知,认识了这么多好朋友和同仁,而且呢,与公司诸位同仁的合作又是那么的愉快和默契。正是在这里我开始踏上了人生的转折。当然了,奋斗中有过苦,有过累,有过艰辛,有过开心与欢笑,但更多的是收益了奋斗中的收获与得到。
公司平等的人际关系和开明的工作作风,一度让我有着找到了依靠的感觉,在这里我能开心的工作,开心的学习,受益匪浅,衷心感谢公司领导和同仁们对我的关心爱护、信赖帮助和大力支持。
当然了,我很清楚,在这个时候提出向公司辞职,离开自己奋斗拼搏了十二年之久,既熟悉又心爱的公司,并非我所愿,实属我人生的无奈。目前,公司正值用人之际,而春季又是各个项目即将启动之际,所有的前续工作在公司上下极力重视下一步步推进。而我呢,在正值事业发展腾飞的时期,却因家族公司而要放弃自己理想的事业,去从事虽说关系家族利益但却陌生的事业,憎恨家族公司的法人这样无情地毁灭了自己的理想,在这个关键时期撤股辞职自立门户!让家族公司面临无人照管和无法正常运转与存亡的危机中。同时,也让我置身于这两难的处境里,一面是家族公司的存亡,一面是自己目前所在公司的发展。之路就是牺牲我的理想,担起家族负于的重任。留下我人生的遗憾与无奈。
我实在是难以呈上辞呈。离开洒下汗水和付出心血打拼了12年之多的公司,离开朝夕相处了12年之多的公司领导和同仁们,实在无法接受。无奈,为了家族公司的存亡与发展,为了我所在公司的发展和考虑到对公司今后早做合理的安排。本着对公司负责的态度,我经过深思熟虑,郑重地向公司提出辞职。而做出这个决定对我个人而言是相当困难的,作为公司的一名部门负责人,我的离去,不会对公司及一些正在进行的项目有所影响。我会在剩下的工作时间里,尽力在项目还未正式启动开始之前,完成好自己份内的工作,并交接好手头的工作,以确保各项工作正常顺利运作。
诚然,遗憾的是在3月份的工作结束后,我将离开这个公司,离开这些曾经同甘共苦的同仁们,很舍不得。舍不得领导们的譐譐教诲,舍不得同仁之间的那片真诚和友善。能为公司效力的日子不多了,我会把好自己最后一班岗,做好项目开始前属于自己的所有工作,尽力让项目做到平衡过渡。为了家族公司的发展,现向公司提出辞职,望公司给予批准。
最后,祝愿公司在今后的工作中发挥优势,扬长避短,公司的业绩一如既往,一路飙升!兴旺发达!
第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包括因公辞职、 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因公辞职
第五条 领导干部担任由人大、政协选举产生的领导职务,任期未满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规定应当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的,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六条 领导干部因公辞职,应当在接到党委(党组)通知后7日内, 向任免机关提出辞去现任职务的书面申请。
第七条 因公辞职的领导干部另有任用,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拟任职务与现任职务不能同时担任的,应当在任免机关批准其辞职后,再对外公布其新任职务。
第三章 自愿辞职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或者公职。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自愿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干部本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党组)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等情况,同时辞去公职的还应说明辞职后去向等。
(二)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辞职原因、辞职条件等有关情况进行了解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审核中应当听取干部所在单位的意见及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与干部本人谈话。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委(党组)集体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对申请辞去领导职务同时辞去公职的,党委(党组)除对是否同意其辞去领导职务作出决定外,还应对是否同意其辞去公职作出决定。
(四)党委(党组)作出同意辞职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党委(党组)应当自接到干部辞职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答复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辞职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超过三个月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辞职。
第十一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领导职务:
(一)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二)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任职不满一年的;
(三)正在接受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
(四)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十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十三条 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四章 引咎辞职
第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引咎辞职:
(一)因工作失职,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二)决策严重失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三)在抗灾救灾、防治疫情等方面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四)在安全工作方面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连续或者多次发生特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
(五)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方面管理、监督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造成
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六)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 影响恶劣, 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七)疏于管理监督,致使班子成员或者下属连续或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八)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有其他应当引咎辞职情形的。
第十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干部本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以书面形式向党委(党组)提出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和思想认识等。
(二)组织(人事)部门对辞职原因等情况进行了解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审核中应当听取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的意见,并与干部本人谈话。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委(党组)集体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党委(党组)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
(四)党委(党组)作出同意辞职决定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党委(党组)应当自接到干部引咎辞职申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任免机关在同意干部引咎辞职后当将干部引咎辞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五章 责令辞职
第十九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可以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党政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应当引咎辞职而不提出辞职申请的,党委(党组)应当责令其辞职。
第二十条 责令辞职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党委(党组)作出责令干部辞职的决定,并指派专人与干部本人谈话。责令干部辞职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干部本人。、
(二)被责令辞职的干部应当在接到责令辞职通知后15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人大、政协选举、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被责令辞职的干部若对组织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责令辞职通知后15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党委(党组)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二条 党委(党组)接到申诉后,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核查,并在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干部本人。
复议决定仍维持原决定的,干部本人应当在接到复议决定后3日内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上级党委(党组)反映,但应当执行复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被责令辞职的领导干部不服从组织决定、拒不辞职的,予以免职或者提请任免机关予以罢免。
第六章 相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委托审计机关进行经济责任中计。
第二十五条 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应当自任免机关批准之日起15日内,办理公务交接等相关手续。
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辞职审批期间或者组织决定其暂缓辞职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七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干部同时提出辞去公职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条件。其中,责令辞职的干部同时提出辞去公职的,须按自愿辞去公职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于部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以及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干部,根据辞职原因、个人条件、工作需要等情况予以适当安排。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负次要领导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对工作部门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办事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直属机构。
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可以适用本规定。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辞职,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第三条、第三十一条所列范围
内,担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辞职,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辞职,由有关部门根据本规定的精神,制定具体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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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1996年进入公司,到现在已有12年了,在这12年的时间里承蒙公司各位领导的关心支持和厚爱,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这十二年的工作对我本人的帮助非常大,学到了很多东西,充实和丰富了自己。同时,我也很幸运,能够有机会在这样一支团结向上,优秀的团队里学习,更重要的是,学到了公司精湛的管理与作为企业家超脱的认知,认识了这么多好朋友和同仁,而且呢,与公司诸位同仁的合作又是那么的愉快和默契。正是在这里我开始踏上了人生的转折。当然了,奋斗中有过苦,有过累,有过艰辛,有过开心与欢笑,但更多的是收益了奋斗中的收获与得到。
公司平等的人际关系和开明的工作作风,一度让我有着找到了依靠的感觉,在这里我能开心的工作,开心的学习,受益匪浅,衷心感谢公司领导和同仁们对我的关心爱护、信赖帮助和大力支持。
当然了,我很清楚,在这个时候提出向公司辞职,离开自己奋斗拼搏了十二年之久,既熟悉又心爱的公司,并非我所愿,实属我人生的无奈。目前,公司正值用人之际,而春季又是各个项目即将启动之际,所有的前续工作在公司上下极力重视下一步步推进。而我呢,在正值事业发展腾飞的时期,却因家族公司而要放弃自己理想的事业,去从事虽说关系家族利益但却陌生的事业,憎恨家族公司的法人这样无情地毁灭了自己的理想,在这个关键时期撤股辞职自立门户!让家族公司面临无人照管和无法正常运转与存亡的危机中。同时,也让我置身于这两难的处境里,一面是家族公司的存亡,一面是自己目前所在公司的发展。之路就是牺牲我的理想,担起家族负于的重任。留下我人生的遗憾与无奈。
我实在是难以呈上辞呈。离开洒下汗水和付出心血打拼了12年之多的公司,离开朝夕相处了12年之多的公司领导和同仁们,实在无法接受。无奈,为了家族公司的存亡与发展,为了我所在公司的发展和考虑到对公司今后早做合理的安排。本着对公司负责的态度,我经过深思熟虑,郑重地向公司提出辞职。而做出这个决定对我个人而言是相当困难的,作为公司的一名部门负责人,我的离去,不会对公司及一些正在进行的项目有所影响。我会在剩下的工作时间里,尽力在项目还未正式启动开始之前,完成好自己份内的工作,并交接好手头的工作,以确保各项工作正常顺利运作。
诚然,遗憾的是在3月份的工作结束后,我将离开这个公司,离开这些曾经同甘共苦的同仁们,很舍不得。舍不得领导们的譐譐教诲,舍不得同仁之间的那片真诚和友善。能为公司效力的日子不多了,我会把好自己最后一班岗,做好项目开始前属于自己的所有工作,尽力让项目做到平衡过渡。为了家族公司的发展,现向公司提出辞职,望公司给予批准。
最后,祝愿公司在今后的工作中发挥优势,扬长避短,公司的业绩一如既往,一路飙升!兴旺发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