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中央驻皖单位:
为进一步创新人才评价机制,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方式,根据工作实际,现就我省职称外语(古汉语或医古文)等级考试(以下简称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专业人员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外语等级考试不作为必备条件,所在单位有岗位要求的,可作为参考条件:
1.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技工学校教师、工程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经济专业人员、审计专业人员、会计专业人员、统计专业人员、体育教练、翻译专业人员、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图书专业人员、文博专业人员、群众文化专业人员、工艺美术人员、文学创作人员、律师人员、公证人员、船舶人员等申报评审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资格;
2.中小学教师、艺术专业人员申报评审高级(含正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资格;
3.企业单位、县(市、区)属及以下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级(含正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资格。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可免于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1.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以及获得国家和省突出贡献奖的专家(以奖励证书为准);
2.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及以上或相当奖励的主要完成者;
3.从海外、省外引进的急需专业技术人员;
4.在野外艰苦岗位上从事采矿、测绘、勘探、血防等专业技术人员;
5.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外语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者;
6.具有国家认定的相应留学经历者;
7.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者;
8.公派援外、援藏、援疆人员在援助工作期间或结束后,可以享受一次免试;
为进一步创新人才评价机制,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方式,根据工作实际,现就我省职称外语(古汉语或医古文)等级考试(以下简称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下列专业人员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职称外语等级考试不作为必备条件,所在单位有岗位要求的,可作为参考条件:
1.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技工学校教师、工程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经济专业人员、审计专业人员、会计专业人员、统计专业人员、体育教练、翻译专业人员、播音主持专业人员、图书专业人员、文博专业人员、群众文化专业人员、工艺美术人员、文学创作人员、律师人员、公证人员、船舶人员等申报评审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资格;
2.中小学教师、艺术专业人员申报评审高级(含正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资格;
3.企业单位、县(市、区)属及以下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级(含正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资格。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可免于职称外语等级考试:
1.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以及获得国家和省突出贡献奖的专家(以奖励证书为准);
2.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及以上或相当奖励的主要完成者;
3.从海外、省外引进的急需专业技术人员;
4.在野外艰苦岗位上从事采矿、测绘、勘探、血防等专业技术人员;
5.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外语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者;
6.具有国家认定的相应留学经历者;
7.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者;
8.公派援外、援藏、援疆人员在援助工作期间或结束后,可以享受一次免试;
9.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者。
符合上述免试条件者,填写《安徽省职称外语免试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审核后,按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报各市人社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审批。
三、高等学校教师、党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实验人员、卫生技术人员、档案专业人员、出版专业人员、新闻专业人员等,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时,仍按国家、省有关要求,参加相应级别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高教、科研、卫生系列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取得A级证书;其他系列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取得B级证书;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取得C级证书。
四、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取得的合格证书,在规定的级别内长期有效。
五、凡需委托国家或外省评审的,对职称外语的要求,按照国家或外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