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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年注会《会计》试题[二]北京安通学校7

时间:2009-03-28 15:00:00   来源:无忧考网     [字体: ]
1.中山公司的年报审计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完成,2005年2月6日注册会计师入驻中山公司开始年审工作,在审计中发现了以下经济业务及中山公司的会计处理:
  (1)2005年2月16日中山公司收到丙公司的退货,该批汽车是2004年10月5日赊销给丙公司的,共计10辆,每台生产成本为8万元,单台售价为10万元,增值税率为17%,消费税率为5%。中山公司2004年末出于谨慎考虑对应收丙公司的货款提取了4%的坏账准备,税法认可的坏账提取比例为5‰,该应收款项一直未收回。
  中山公司出于追加利润以提高股价的目的,对此退货仅作了报表附注的披露。
  (2)中山公司2002年初开始对某生产用设备计提折旧,该设备原价600万元,假定无残值,会计上采用4年期直线法提取折旧,而税务上则采用6年期直线法计提折旧,中山公司采用成本与可收回价值孰低法对固定资产进行期末计价,2002年末该固定资产的可收回价值为330万元,2004年末可收回价值为130万元。该设备所提折旧有30%形成当期存货,有70%形成当期主营业务成本,上年的结余存货本年全部售出。
  2005年2月10日注册会计师发现中山公司2004年未对该设备的折旧及减值准备调整作出会计处理。经调查属工作失误所致。
  (3)2005年2月1日,中山公司收到当地法院通知,一审判决中山公司因违反经济合同需赔偿丁公司违约金5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20万元。中山公司不服,于当日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至中山公司2004年度财务报告批准对外报出时,二审法院尚未对该起诉讼作出判决。
  上述诉讼事项系中山公司与丁公司于2004年2月签订的供销合同所致。该合同规定中山公司应于2004年9月向丁公司提供一批小轿车及其配件。因中山公司相关订单较多,未能按期向丁公司提供产品,由此造成丁公司发生经济损失800万元。丁公司遂与中山公司协商,要求中山公司支付违约金。双方协商未果,丁公司遂于2004年11月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山公司支付违约金800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中山公司于2004年12月31日编制会计报表时,未就丁公司于2004年11月提起的诉讼事项确认预计负债。中山公司2005年2月1日收到法院一审判决后,经咨询法律顾问,预计二审法院的判决很可能是维持原一审判决。按税法规定,公司按照经济合同的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和诉讼费可从当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中山公司仅对此或有事项作了报表附注的披露。
  (4)甲公司1999年12月购入一台营销用设备,入账成本为1020万元,预计净残值为20万元,采用8年期直线法提取折旧,税务上采用10年期直线法计提折旧。因该设备更新换代较快,出于避免无形损耗的考虑,在2004年初将此设备的折旧方法修正为年数总合法,其他折旧条件不变。
  甲公司认为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修改属于会计估计变更,因此只需按新的方法处理即可,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费用 200=[(1020-125×4-20)×4÷(1+2+3+4)]
   贷:累计折旧200
  并相比税务当年折旧口径100万元,认定了递延税款借项33万元。
  2.朋达公司是一家汽车贸易商行,作为中山公司的子公司朋达公司主要经营业务是推销中山所生产的汽车。2004年双方发生如下交易:
  (1)中山公司2002年6月1日赊销一批汽车给朋达公司,售价为100万元,毛利率为20%,增值税率为17%,消费税率为5%。朋达公司购入后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使用,服务于行政部门,并支付了安检费8万元,朋达公司采用直线法提取折旧,折旧期为5年,假定无残值。为缩减行政开支,2004年6月1日朋达公司将此批汽车出售,售价为50万元,假定无相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