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地)人事局、经贸委(局)、国资委、司法局、省直各有关部门,省级各资产经营公司、各有关企业、中央驻黔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9]13号)要求,为做好2009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贵州考区的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科目和时间
2009年度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科目和时间详见下表:
科目 时间
日期
上 午
下 午
9:00—11:30
2:00—4:30
10月24日
综合法律知识
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
10月25日
企业管理知识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二、报名时间和办法
1.考生请于2009年6月2日至21日登录www.gzpta.gov.cn贵州人事考试网,进行网上报名确认。
2.考生可在报名后3个工作日内查询审核结果,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于 6月25日16:00前进行网上交费,只有交费成功后才视为报名成功,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资格审查工作由省经贸委法规处负责,咨询电话:0851-6826354.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851-6810676.
3.考生请于2009年10月15日至23日登录www.gzpta.gov.cn打印准考证。
三、考试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
(二)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三)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2年;
(四)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1年;
(五)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并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四、免试条件与科目
符合上述相应报名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部份科目:
(一)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企业管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二)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并受聘担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三)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中级资格,同时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3个科目,参加企业法律顾问实务1个科目的考试。
五、考试用书、考场设备和准考证发放
考生在报名时可以同时预订考试用书。考试用书的预订可与省经贸委法规处联系,电话:6826354.按国家有关规定,考试设在贵阳市。
六、考试形式
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行以2年为一个周期的考试成绩管理办法。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年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参加2个及以下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考试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综合(案例)分析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橡皮,参加企业管理知识科目考试时可携带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各科试卷题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七、资格证书发放
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人事厅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符合注册条件的,领取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证书。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合格人员可在考后3个月携带相关证件及证明原件到省经贸委和省国资委进行资格复核,复核合格后方能领取执业资格证书并办理注册手续。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参加考试并合格的,当年全部科目成绩无效,不得颁发合格证书。
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要做好广泛的宣传工作,并将考试的有关要求尽快通知到企业、事业单位的专业人员,使专业技术人员能及时报名参加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