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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评审暂行办法通知

时间:2015-11-09 16:50:00   来源:无忧考网     [字体: ]
北京市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评审暂行办法通知 京卫人字〔2006〕6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直属单位、其他有关单位:

为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卫生事业发展 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5]24号),加快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现将《北京市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评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评审暂行办法

为贯彻《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卫生事业发展 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05]24号),加快本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医学 全在.线提供www.med126.com,促进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人发[1999]92号)和《关于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人发[2001]97号)的精神,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医务室以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学科中,从事全科医疗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级别设置

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级别:共分五个级别,即:全科医士、全科医师、全科主治医师、全科副主任医师、全科主任医师。

三、资格的取得和聘任

全科医士:凡获得临床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经全科医学岗位培训并取得市卫生局颁发的合格证书,在全科医学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用人单位可聘任全科医士专业技术职务。

全科医师:凡获得临床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医学 全在.线提供www.med126.com,经全科医学岗位培训并取得市卫生局颁发的合格证书,在全科医学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用人单位可聘任全科医师专业技术职务。

全科主治医师:凡获得临床类别的执业医师证书,经全科医学岗位培训并取得市卫生局颁发的合格证书,符合全国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考试通过即取得全科主治医师资格,用人单位可聘任全科主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

全科副主任医师:凡获得临床类别的执业医师证书论文客服QQ,81995535,经全科医学岗位培训并取得市卫生局颁发的合格证书,具有临床医学专业主治医师资格,且符合副主任医师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答辩评审或考评结合的方式取得全科副主任医师资格,用人单位可聘任全科副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

全科主任医师:凡获得临床类别的执业医师证书,经全科医学岗位培训并取得市卫生局颁发的合格证书,具有临床医学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且符合主任医师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答辩评审或考评结合的方式取得全科主任医师资格,用人单位可聘任全科主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

其他临床医学专业的医师,经全科医学岗位培训并取得市卫生局颁发的合格证书,在全科医学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用人单位可直接聘任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职务医学 全在.线提供www.med126.com,并可按相关条件直接申报晋升高一级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资格,从事全科医学工作前后的履职年限可连续计算。

四、证书管理

全科医士、全科医师,可由单位颁发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书,作为在本单位从事全科医疗工作的依据之一。

全科主治医师,由人事行政部门颁发人事部、卫生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全科副主任医师、全科主任医师,由人事行政部门颁发市人事局印制的北京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论.文.客.服.QQ,8199553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部门吊销其相应资格,并收回相应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申报资格考试或评审:

(一)伪造学历或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

(二)经查实有抄袭、剽窃他人论著(论文)、科研成果;

(三)国家和本市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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