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招募“三支一扶”大学生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新兵党发〔2011〕4号)精神,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15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5〕21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共青团中央等九部委《关于做好2015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4号)和兵团党委组织部、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兵团教育局、兵团财务局、兵团农业局、兵团卫生局、兵团水利局、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兵团2015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方案》(兵人社发〔2015〕58号)文件要求,2015年兵团开展招募高校毕业生到团场、连队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简称“三支一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募岗位数量、对象、条件和服务期限
(一)招募岗位数量
2015年兵团“三支一扶”计划招募120名高校毕业生,安排到兵团基层单位从事支教、支农、支医、水利和扶贫工作。
(二)招募对象
以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为主;2013年、2014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优秀毕业生,可择优录取;部分专业技术岗位招录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生。
(三)招募条件
招募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维护民族团结,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志愿到基层服务;
3.思想作风好,工作踏实,吃苦耐劳,组织纪律观念强;
4.具有敬业奉献精神,作风踏实,吃苦耐劳;
5.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6身体条件符合岗位需求;
7.具备报考岗位要求的其他相关条件。
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情形:
曾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四)服务期限
“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服务期限为2周年。
二、招募原则和相关安排
招募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一)报名要求
毕业生认真阅读《2015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招募“三支一扶”大学生简章》,填写报名登记表,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报名人员对本人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所填信息与岗位要求不符或填报虚假信息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名和派遣资格。2015年应届高校毕业生须在7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未获得毕业资格的,将取消“三支一扶”计划录用资格。
(二)招募程序
1.报名(6月1日-20日)。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青团网站(//tw.xjbt.gov.cn)“专项工作”栏目“重点工作”项目下载报名表登记表,并于规定时间按照相关要求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youthv@126.com,纸质版邮寄至新疆乌鲁木齐天山区光明路196号0518室兵团“三支一扶”大学生招募工作办公室。
2.入围公示(6月20日-23日)。在兵团团委“专项工作”栏目“重点工作”项目进行公示。
3.资格审查(6月26日-27日)。兵团“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招募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具体见入围公示通知。
4.考核(6月27日)。经过统一招募考核、面试。
5.体检(6月28日)。通过面试后,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2015年兵团“三支一扶”大学生体检标准》执行。毕业生故意隐瞒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掩盖既往病史而致使当时体检结果合格的,服务期间既往病复发等所产生的费用由其本人承担。
6.调岗(6月28日-6月30日)。兵团“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各师申报的岗位要求和考核合格大学生进行岗位协调。
7.公示(7月1日-7月3日)。拟录用人员名单将在新疆兵团人事人才网(//www.xbrs.gov.cn)、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青团网站公示(//tw.xjbt.gov.cn)。
(三)培训和定岗
1.培训(7月20日-7月30日)新录用“三支一扶”大学生由兵团“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岗前集中培训,培训结束后,由各师派人接往服务地;各师在大学生上岗前应进行一定时间的上岗培训,培训内容主要是本地区基层工作的现状、拟服务单位和岗位的基本情况、共青团有关工作业务、基层工作安全教育、日常管理制度等方面的知识。
2.上岗(8月10日)培训结束后,“三支一扶”大学生根据师市具体岗位安排,到岗服务。
3.信息录入(8月10日-8月20日)。兵团“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确定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名单录入“三支一扶”计划工作管理信息系统,报全国“三支一扶”办公室备案。
三、政策和经费保障
(一)政策保障
1.在兵团服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除享受国家出台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兵团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服务的优惠政策。
2.服务期间,“三支一扶”大学生享受社会保险政策。服务期间计算工龄,服务期满享有两年基层工作经验。
3.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3年内报考兵团高校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其他高校硕士研究生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报考兵团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5.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报名参加兵团大学生“连官”计划,经兵团党委组织部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作为大学生“连官”选聘对象
6.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支教大学生,根据《关于开展面向“西部计划”、“三支一扶”支教人员招聘特岗教师工作的通知》(兵教发电〔2015〕96号)相关政策,服务期满可免笔试参加特岗教师招聘,经兵团各级教育部门审查后进行面试。
7.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用人单位需解决就业问题。就业率低于90%的师将酌情核减下一年度分配指标。
(二)经费保障
1.工作生活补贴。“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每人每年享受2万元的标准补助(按月发放),此外,按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的标准由用人单位发放生活补贴。
2.社会保险。“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要全部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其中在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地方,应在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为其办理补充医疗保险。社会保险的单位缴纳部分由各师财务负担(不得少于缴纳总额的89%),其余部分由服务单位补贴代缴。
3.体检费用。“三支一扶”大学生的体检费用以人均200元的标准纳入兵团财务预算。体检费由大学生先自行垫付,在大学生到岗后直接发放至大学生的银行卡中。
4.交通费用。“三支一扶”大学生报到及离岗产生的交通费用由用人单位实报实销(原则上不超过相应里程的硬卧票价)。服务期间,“三支一扶”大学生第一年可享受不超过25天的探亲假,第二年可在此基础上享受单位正式人员年假政策。探亲期间发生的交通费用由用人单位予以实报实销(同上)。
5.培训和管理费用。“三支一扶”计划的培训费和管理费纳入兵团本级预算。各师要按照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安排专项经费,列支培训、项目管理工作经费。
6.生活保障。“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的住宿和被褥由服务单位免费提供,同时享受单位正式人员伙食补贴政策。不设集体食堂的单位应为大学生提供做饭条件。
四、有关要求
(一)报考支教的考生须具有教师资格证,教师资格证的专业必须与岗位所招教师所授学科专业相符。
(二)凡在招募报名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报考及招募资格,一切责任由考生自负。
(三)被招募的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参加岗前培训,无故不参加岗前培训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招募资格。因招募人员自动放弃造成的岗位空缺,由各师(市)“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依据岗位综合成绩排序依次递补,8月25日前上报兵团“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审核,并发放招募录取通知。
(四)服务期间因各种原因解除服务协议,未能完全按规定时间履行服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不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
(五)本公告由兵团“三支一扶”协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联 系 人:田 华 任守莹 戴汝宁
联系电话:0991-2890582;2890680(传真)
联系地址:
附件: 1.2015年兵团“三支一扶”计划专项介绍
2.2015年兵团“三支一扶”大学岗位分配表
3.2015年兵团“三支一扶”大学报名登记表
4.2015年兵团“三支一扶”大学报名汇总表
5.2015年兵团“三支一扶”大学生体检标准
兵团三支一扶工作领导小组
2015年5月28日
附件1:
2015年兵团“三支一扶”计划专项介绍
专项 名称 |
专项简介 (含服务领域和服务内容) |
选拔标准 |
支教 |
在师、团、连中小学从事教学及教学管理工作。 |
符合“三支一扶”选拔标准。师范类专业优先。 |
支农 |
在师、团农业(农、林、牧业)技术单位从事农业科技工作。 |
符合“三支一扶”选拔标准。农业、林业、牧业等专业优先。 |
支医 |
在师、团、连卫生院以及部分县级医院、防疫站从事医疗卫生工作。 |
符合“三支一扶”选拔标准。医学类专业优先。 |
水利 |
在师、团水利相关单位从事科技工作。 |
符合“三支一扶”选拔标准。 水利相关专业优先。 |
扶贫 |
在社保单位、团委、红十字协会、青年志愿者协会等单位开展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扶贫开发等扶贫工作。 |
符合“三支一扶”选拔标准。 管理类(如社会工作)等专业优先。 |
其他 |
围绕西部基层社会公益、法律援助、金融开发等公共服务需求及党政、司法、综治等工作需要开展服务。 |
符合“三支一扶”选拔标准。 法律、经济、中文、社会工作、行政管理等相关专业优先。 |
附件2:
2015年兵团“三支一扶”大学生岗位分配表
序号 |
单位 |
派遣 人数 |
支教 |
支农 |
支医 |
水利 |
扶贫 |
其他 |
1 |
第二师 |
10 |
3 |
4 |
3 |
- |
- |
- |
2 |
第四师 |
15 |
2 |
1 |
2 |
1 |
2 |
7 |
3 |
第五师 |
5 |
- |
2 |
3 |
- |
- |
- |
4 |
第六师 |
30 |
5 |
5 |
5 |
5 |
5 |
5 |
5 |
第七师 |
15 |
3 |
3 |
3 |
2 |
1 |
3 |
6 |
第八师 |
10 |
3 |
1 |
3 |
1 |
1 |
1 |
7 |
第十师 |
5 |
- |
- |
3 |
2 |
- |
- |
8 |
第十二师 |
20 |
7 |
4 |
2 |
2 |
3 |
2 |
9 |
第十三师 |
10 |
4 |
1 |
1 |
1 |
2 |
1 |
合计 |
120 |
27 |
21 |
25 |
14 |
14 |
19 |
附件3: 2015年兵团“三支一扶”大学报名登记表 高校所在省(区/市/兵团): 高校名称: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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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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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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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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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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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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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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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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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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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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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学校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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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体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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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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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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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 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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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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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邮箱 |
| |||
个人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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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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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通信地址 |
省(区/市/兵团) 市(地/州/师) 县(市/区/团) | |||||
服 务 意 向 |
服务 岗位 |
服务类型:1. 2. 3. (填写支教/支农/支医/水利/扶贫/其他) | ||||
服 务 师:1. 2. 3. | ||||||
是否同意调剂: | ||||||
奖惩情况 |
| |||||
个人简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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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特长 |
| |||||
本人 |
1.以上填写内容全部属实; 2.遵守兵团“三支一扶”计划相关规定。
报名者签字: 年 月 日 | |||||
备 注 |
| |||||
注:本表电子版发送至邮箱youthv@126.com;纸质版发传真至0991-2890680;或邮寄至兵团项目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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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2015年兵团“三支一扶”大学报名登记表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政治面貌 |
预定上岗时间 |
电子邮件 |
电话 |
毕业时间 |
家庭住址 |
学校 |
专业 |
学历 |
毕业证号 |
身份证号 |
服务地 |
服务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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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民族”请填写全称;2.“政治面貌”可填写:共青团员/中共党员/预备党员/群众/民主党派(民盟/民革/九三学社等);
3.“预定上岗时间”为2015/08/01;4.“电话”填写能随时联络手机号;5.“毕业时间”与毕业证一致,应届毕业生可不填写;
6.“家庭住址”填写到县;7.“学校”、“专业”写全称;8.“学历”填写大专、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9.“毕业证号”需要与毕业证一致,应届毕业生可不填写;10.“服务类型”可填写支教/支农/支医/水利/扶贫/其他;
11.未作要求事项如实填写;
12.本表电子版发送至邮箱youthv@126.com;纸质版发传真至0991-2890680;或邮寄至兵团项目办。
附件5:
2015年兵团“三支一扶”大学生体检标准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O-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
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 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注:各地对有较为明显的肢体残疾,或患有未纳入上述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适合到到西部基层从事“三支一扶”计划志愿服务工作的,做好说服劝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