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局,市直及中央、省驻新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豫人考〔2009〕2号)的规定,现将我市2009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及考点设置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6月19日 下午2∶00--4∶30 财务与会计
6月20日 上午9∶00--11∶30 税法(一)
下午2∶00--4∶30 税法(二)
6月21日 上午9∶00--11∶30 税收相关法律
下午2∶00--4∶30 税务代理实务
考点统一设在郑州。
二、报名条件
(一)参加全部科目考试(考五科)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1、非经济、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8年。
2、经济、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6年。
3、经济、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4年。
4、经济、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得非经济、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2年。
5、获得经济、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1年。
6、获得经济、法学类博士学位。
7、对于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1年。
(二)参加免试部分科目考试(考两科)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2年的,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
(三)有关报名条件的界定
1、“非经济、法学类”专业是指除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
2、“从事经济、法律工作”,“从事税收业务工作”,“从事税收代理业务”,“从事税收工作”的工作年限可以累加计算。在“满*年”的计算上,可以计算到考试当年的年底。
3、“从事税收业务工作”是指具体从事税收的征收管理,计划统计,税收法律、法规的研究,政策执行及解释,税收的稽查、检查和调查,案件的办理、查处,办理有关涉税事宜以及专门从事税收理论的研究、宣传和教育等项工作。“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是指在税务代理机构直接从事业务工作以及在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从事业务工作。“从事税收工作”是指在税务部门或其他单位直接从事税收业务工作。“从事税务相关工作”即指从事经济、法律工作,具体包括从事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等工作。
三、获得执业资格的条件
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分滚动与非滚动两种管理模式。“考二科”的为非滚动管理模式,即二科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全部通过,才能获得执业资格证书。“考五科”的为滚动管理模式,必须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通过全部科目方可获得执业资格证书。
四、报名办法及报名时间
(一)报名采用个人打印填写考试报名表、计算机管理的办法。报名表下载网址: //www.hnrsks.com。手工填写的报表,一律不予受理。
(二)各县(市)、区凡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打印填写《2009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两份(见附件一),由各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局汇总,并按三类(免试类、非免试类老考生、非免试类新考生)分别打印填写《2009年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汇总审批表》(见附件二),经市税务师资格初审委员会(报名期间在人事考试中心办公)初审后,到市人事考试中心终审并办理报名手续。市直单位的报名工作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经市税务师资格初审委员会初审后,到市人事考试中心终审并办理报名手续。中央、省驻新单位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实行人事代理的单位的报名工作由市人才交流中心负责。
(三)报名人员需交验本人毕业证、身份证、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参加相关工作经历证明及本人近期同底版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三张(其中两张贴报名表上贴照片处,一张贴在报名表的右上角),每人交纳报名费5元,留给税务部门,每人每科交考务费35元。
(四)报名时间定于2009年2月17日至18日,逾期不再办理。
五、注意事项
(一)2009年6月16日至17日发准考证,请考生届时到市人事考试中心领取,不再另行通知。逾期不领准考证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后果自负。
(二)档案号是滚动管理的依据,考生一定要记好自己的档案号,以备下年度报考时使用。
(三)考生应考时,必须携带身份证、准考证、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和计算器(免套、非立式、无声、无存储功能)。其他物品一律不得携带。
(四)《财务与会计》、《税法〈一〉》 、《税法〈二〉》、《税收相关法律》四科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税务代理实务》科目全部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
(五)报名汇总时,将免试类、非免试类的老考生、非免试类的新考生三类分别汇总。
(六)严格贯彻按属地报名的原则,任何人不得跨市、跨单位报名考试,违者一律取消其报考资格和考试成绩,并追究报考者和准予地区或单位当事人的责任。
附件2:2009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汇总表.doc
二OO九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