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东东营二级建造师准考证领取通知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油田基建处,各有关单位:
2015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将于5月30日—31日进行,准考证现已开始发放。为了做好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凡已通过2015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合格者,均在发放范围。
二、发放方式。县区和胜利油田考生的准考证,分别由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油田基建处集中领取;市属企业考生的准考证由考生所在企业统一领取。市属企业领取准考证时需携带下列证件:单位介绍信(注明每个考生的姓名和领取人姓名)及领取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并注明联系方式。
三、发放时间及地点。5月18日上午:胜利油田基建处、广饶县住建局;5月18日下午:东营区住建局、垦利县住建局;5月19日上午:河口区住建局、利津县住建局; 5月19下午—5月21日全天:市属企业。准考证发放地点,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府前大街98号)305房间。
逾期不领取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后果自负。
四、准考证纠错。各县区住建局、各企业领取准考证后要在5月22日前将准考证及《山东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场规则》、《山东省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违纪处理规定》(见附件)内容告知每名考生,提醒考生认真学习考场规则和违纪人员处理规定,并严格遵守;认真阅读和核对准考证正反面上所有内容,若准考证有误,应及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人事科申请纠错。考生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有误的,请提供考生身份证原件和一份复印件;考生单位有误的,请提供考生所在单位证明信。纠错工作以县区、油田或企业为单位进行,并在5月27日17:00前完成,逾期不候。
另外,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求,凡考生准考证和身份证(带有照片的户籍证明)两证不全者,一律不准进入考场,请各有关企业、单位务必通知考生做好准备工作。
联 系 人:张玉峰
咨询电话:0546-8339309
附件:1、《2015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场规则》
2、《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5月15日
附件1:
考 场 规 则
一、应考人员在考试前15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在考场存根上签名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身份证放在桌面靠近通道上角。
二、应考人员在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考试结束前不得离开考场。
三、应考人员只准带黑色、蓝色钢笔、圆珠笔或无声、无编辑功能的电子计算器,采用答题卡作答时须带2B铅笔、橡皮、铅笔刀进入考场。开考后应考人员不得传递任何物品。
四、不得携带电子记事本、移动电话等进入考场,否则,按违纪处理。
五、考试开始时,应考人员应首先在试卷及答题纸、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准确填写(填涂)本人所在单位、姓名、准考证号、科目代码、试卷代码等信息,但不得超过装订线,不得做任何标记,否则,按违纪处理。
六、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序号不对、字迹模糊或答题卡有折皱、污点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七、考试规定在答题纸上作答的,一律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作答;作答字迹要清楚、工整。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的,须用2B铅笔填涂。未按规定用笔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八、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禁止交头接耳、窥视他人试题答案或交换试卷,禁止吸烟。
九、考试结束铃响,立即停止答卷,并将试卷放在桌面上,经监考人员检验后,方可离开考场。任何人不得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无理取闹、辱骂、威胁、报复考试工作人员、作弊及违反考试规定者,按有关纪律和规定处理。
附件2:
应 试 人 员 违 纪 违 规 行 为 处 理
(摘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
第六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八)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四)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利用通讯工具、电子用品或者其他技术手段接收、发送与考试相关信息的;
(九)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或者第七条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证书的,由证书签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参加该项资格考试。
第十条 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第十五条 在评卷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根据评卷专家组意见认定为作弊试卷,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同一科目试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高度一致,或者错同数量达到一定比例的(即雷同试卷);
(二)未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有第六条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的。
第十九条 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违规行为并受到相应处理的人员,省级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按照本规定2年内或者3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期限,应当自发生违纪违规行为之日起,按周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