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军区政治部
冀人社发〔2015〕9号
关于开展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驻冀团级以上部队政治机关:
为全面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军区政治部河北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2014〕6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切实抓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是党和国家优抚军人的一项重要制度。全省军地各级各部门要自觉站在维护国家安全、提高部队战斗力、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清新形势下做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努力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创造良好条件。要加大《实施办法》等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良好氛围,增强社会层面的理解认同,推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有效落实。驻冀部队要对军人随军家属开展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她们正确看待就业形势,正确看待安置岗位,正确看待组织照顾,切实端正择业观念。
二、健全组织,完善政策规定
各设区市、县(市、区)要依据《实施办法》规定,与当地军分区(警备区)或人民武装部,制定落实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具体措施,参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军区政治部《关于成立河北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冀人社发〔2015〕1号),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统领本辖区内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今年4月底前,将制定的具体措施和成立领导小组情况,各设区市汇总后上报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完善组织领导协调机制,各级领导小组要落实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加强工作督导,推行实施奖惩激励,确保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高效、顺畅、有序运行。
三、加快工作进度,全面启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全省各级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部门要按照国家和我省《实施办法》的要求,全面启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今年4月底前,符合就业安置条件、本人提出申请的随军家属,由各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审核汇总,组织填写《河北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申请表》报送当地军分区(警备区);需列省直单位安置的,由军分区(警备区)上报省军区,由省军区统一报送至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需到设区市、县(市、区)安置的,由当地军分区(警备区)分别报送至相应的设区市、县(市、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全省各级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安置计划和安置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协调和督导接收单位及时进入安置程序,向用人单位出具军人随军家属随调或安置介绍信,向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或人民武装部下发安置通知书,由省军区系统通知到所属部队。军人随军家属凭安置通知办理人员调动及其它相关手续。安置单位要在6个月内办理好接收手续,并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结合随军家属自身特点,及时安排工作岗位。
因军人随军家属个人主观原因,不愿办理调动、不按期办理调动的,需个人写出书面说明,由军人所在部队师旅级单位政治机关提出取消安置申请,逐级报送至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不再列入安置范围。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对在移交、接收和安置工作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严肃处理;对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要大力宣扬和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