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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兵团关于2015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通知

时间:2015-04-02 11:59:00   来源:无忧考网     [字体: ]
兵人社就发[2015]14号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师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兵团实际情况,就做好2015年兵团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鉴定职业范围和鉴定时间

  (一)鉴定职业范围。2015年兵团将组织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物流师、心理咨询师、电子商务师、理财规划师、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企业培训师、营销师、秘书、公关员、劳动保障协理员和职业指导人员13个职业的全国统一鉴定。

  (二)鉴定时间。2015年上半年鉴定时间为5月16、17日,下半年鉴定时间为11月21、22日。

  (三)参加2014年秘书(2-1级)和网络编辑员(二级)两个职业全国统一鉴定单科成绩不合格的考生,可参加补考。补考安排在5月16日进行。

  二、报名时限

  各师、各有关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开展报名组织工作,报名截止时间分别为:上半年4月2日,下半年9月30日。各单位可登陆新疆兵团职业技能鉴定在线平台(//www.zyjnjd.com/xjbt32/note.html)在线录入报名信息,信息录入起止时间分别为:上半年4月13日--15日,下半年10月8日--15日。请各单位按时登陆在线平台录入报名数据,逾期将不予受理。

  三、鉴定方式

  (一)全国统一鉴定下放职业(秘书、营销师、公关员的5-3级)(简称“下放职业”)和全国统一鉴定非下放职业(简称“非下放职业”)中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4-2级)、电子商务师(4-2级)、理财规划师(3-2级)和物流师(4-3级)继续使用智能化考试平台进行机考。其他职业按人社厅发〔2015〕39号文件规定的考核方式进行。

  (二)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报考全国统一鉴定职业资格二级的考生均须参加综合评审。其中,采用答辩方式进行的职业,待考生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两项成绩合格后,由兵团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简称“兵团鉴定中心”)确定具体答辩事项。

  三、工作要求

  (一)各师、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及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报名人员的资格初审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务必于报名截止时间前,将初审合格人员名单及申报资料报兵团鉴定中心进行复审。复审合格人员,方可录入在线平台报名系统。

  (二)各师、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全国统考考务要求,强化对鉴定各个环节的规范管理,杜绝舞弊行为。要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兵团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顺利实施。

  (三)各师、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兵团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的保密工作,增强保密意识和法制观念。切实做好统一鉴定试卷接收、运送、保管、启封、发放、回收等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

  (四)各师、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文件精神,利用多种形式向社会广为宣传,并做好考生咨询工作,积极组织报名及考前培训辅导,确保2015年兵团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顺利进行。其他相关事宜可登录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www.osta.org.cn)、兵团职业资格工作网(//www.xjbt.osta.org.cn)查询或咨询兵团鉴定中心。

  联系电话:0991-2896573

  联系人:叶敏 刘长喜

  附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39号)

  2015年3月30日

  附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

  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5〕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

  为做好2015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以下简称“全国统一鉴定”)工作,加强规范管理,保证鉴定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国统一鉴定的职业范围

  2015年我部继续组织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物流师、心理咨询师、电子商务师、理财规划师、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企业培训师、营销师、职业指导人员等10个职业的全国统一鉴定。

  二、2015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安排

  (一)2015年在全国范围内继续试行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以下简称“统考日”)制度。“统考日”具体日期是3月20、21、22日,5月15、16、17日,7月17、18、19日,9月18、19、20日,11月20、21、22日。

  (二)我部组织的全国统一鉴定日期是5月16、17日和11月21、22日(具体职业等级和安排详见附件1、2)。

  (三)各地要按照我部统一部署和要求,在规定日期组织实施全国统一鉴定工作。未经我部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开展已列为全国统一鉴定职业的鉴定工作。各地在规定的鉴定范围内选择其他职业组织本地区统一鉴定工作,应集中安排在3月、7月、9月的“统考日”及5月15日、11月20日进行,并于2015年4月3日前填写《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工作安排表》(附件3),报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便向社会公布。

  (四)参加2014年秘书和网络编辑员两个职业全国统一鉴定单科成绩不合格的考生,可参加补考。补考安排在5月16日进行。

  三、加强全国统一鉴定规范管理,确保鉴定质量

  (一)高度重视全国统一鉴定工作。各地要按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全国统一鉴定工作,加强各环节的规范管理,确保鉴定质量,提高鉴定的公信力。

  (二)加强全国统一鉴定资料安全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全国统一鉴定考试资料的安全管理,完善保密制度,将考试资料传递、分发等各环节的保密责任落实到人,杜绝泄密事件发生。一旦发现泄密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三)严格全国统一鉴定考点管理和考务管理。各地要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和考培分离原则,进一步加强对全国统一鉴定考点的集中管理。要加强对考生资格的审核,通过加强考务管理、严肃考场纪律、实施现场督导和远程视频监控等措施,强化对鉴定各个环节的规范管理,杜绝舞弊行为。要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全国统一鉴定顺利实施。

  (四)加强阅卷评分环节的监督管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物流师、理财规划师、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企业培训师、营销师等7个职业的一级理论知识试卷和职业指导人员四至一级理论知识、技能操作试卷由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组织评阅。其他职业等级的试卷和上述7个职业一级专业能力(技能操作)、综合评审试卷由各省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评阅。为便于进行试题分析和命题质量管理,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将视具体情况对各地阅卷评分结果进行调阅和抽检。

  (五)加强证书核发管理。各地要按照《关于职业资格证书改版及核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37号)的要求,严格按规定进行全国统一鉴定职业资格证书的申领、验印、发放与管理。

  (六)为做好全国统一鉴定工作,我部专门设立了监督举报电话和考试当日值班电话,分别为:(010)84661234、(010)84661130。各地也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值班电话,认真严肃处理群众举报的问题,及时解决考生咨询和现场发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