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职鉴字[2015]7号
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5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业范围
2015年继续开展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心理咨询师、物流师、企业培训师、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电子商务师、理财规划师、职业指导人员、劳动保障协理员、网络编辑员、营销师、秘书、物业管理员、公共营养师、婚姻家庭咨询师、育婴师、创业咨询师、二手车鉴定评估师、市场管理员等20个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其中,网络编辑员、秘书、营销师、育婴师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三级,物业管理员、公共营养师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三级、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创业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二级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统一组织。二手车鉴定评估师、育婴员、市场管理员等职业继续开展试验性统一鉴定。
二、考试日期
(一)在全省范围内继续试行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以下简称“统考日”)制度,“统考日”日期是3月20、21、22日,5月15、16、17日,7月17、18、19日,9月18、19、20日,11月20、21、22日。
(二)全国统一鉴定日期是5月16、17日和11月21、22日。(具体考试时间安排见附件1)。
(三)参加2014年秘书二级和网络编辑员二级两个职业单科成绩不合格的考生,可参加补考,补考时间安排在5月16日进行。
三、考试须知
(一)各报名机构须严格按照批准报名的职业和《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申报条件》(见附件2)开展报名工作,把好报名资格审核关。申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含三级)以上等级职业的,须提交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龄证明等其他有效证件及复印件,同时提供近期同底版红底免冠一寸、二寸相片各一张。
(二)各报名机构须准确录入考生姓名、身份证号、文化程度、职业级别、考试类型、考试类别、所在单位、工作年限、考生来源、原级别证书等报名信息,并在“备注”栏中标注考生所在地区(空栏默认为太原市,太原市以外的考生应详细至县级行政区划,如“太谷县或长治市城区”)。不得以报名机构名称替*生实际所在单位。
(三)上报报名数据时须同时上传与考生一寸相片相同底版的电子相片,要求图片清晰无污点,大小不超过20K。该电子相片作为准考证、证书的身份识别,一旦上报不再受理更改。上报考生报名数据时须同时报送《申报职业汇总表》,要求选择“二维”中的“上报数据机构”和“考试类型”项目。
(四)各职业鉴定方式见《2015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考核方案》(见附件3),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以上需进行综合评审。采取论文撰写、答辩方式的考生须于规定时间(上半年于5月6日前、下半年于11月11日前)提交论文,逾期不予受理。根据答辩人数和评审要求,省中心从鉴定专家委员会中抽选专家组成综合评审组,统一时间答辩。
(五)各报名机构应于考前告知考生《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考场规则》、《准考证注意事项》、《综合评审答辩考生须知》(见附件4、5、6)。培训考生正确填涂机读卡,填涂信息错误导致成绩无效者,责任自负。
(六)当次考试缺考者,由于鉴定试题、考务组织等原因,省中心不予退还鉴定费。
四、论文要求
(一)论文采取考生自选题方式。选题应根据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参考培训教程,同时结合考生所在单位或有关行业实际工作的情况自行拟定。
(二)论文撰写要求必须由考生独立完成,不得侵权、抄袭,否则答辩成绩无效。如无特殊说明,论文字数原则上职业资格二级不少于3000字,职业资格一级不少于5000字。
(三)论文所需数据、参考书等资料一律自行准备,论文中引用部分须注明出处。
(四)论文一律采用A4纸打印,一式4份(论文撰写格式见附件7)。
(五)论文一律装入文件袋贴封。文件袋封面和论文封面统一采用省中心指定格式(论文提交封面格式见附件8)。
(六)答辩成绩实行百分制,由评审委员会中每位评委的评定成绩进行算术平均后得出。答辩成绩=论文内容成绩×40%+论文答辩成绩×60%。
五、其它事项
(一)各报名机构须在醒目位置公示《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晋价费字[2013]260号)(见附件9)和《关于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晋价费字[2012]239号)(见附件10)。严格按照收费标准向考生收取鉴定费,并按报名人数于考前两周向省中心缴纳鉴定费。
(二)单科考试成绩合格者,成绩保留期为一年,在成绩保留期内,考生可参加补考。
(三)报名机构应在省中心公布成绩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考生通报鉴定结果。对成绩有异议的考生,由报名机构统一填写《山西省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成绩复核申请表》(见附件11)并加盖本机构公章,于成绩公布后十个工作日内报省中心复核,并负责将省中心复核结果及时反馈有关考生。
(四)上半年报名截止时间:4月8日
复核申报资格时间:4月9日至14日
准考证领取时间:5月6日至15日
下半年报名截止时间:10月9日
复核申报资格时间:10月10日至15日
准考证领取时间:11月 11日至20日
(五)为做好统一鉴定工作,及时解决考生咨询和现场发现的问题,省中心专门设立了监督举报电话和考试当日值班电话。
监督举报电话:0351-4728726
考试值班电话:0351-2396881
望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进一步强化质量意识,增强工作责任感,认真做好统考报名组织工作。
附件:
4.《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考场规则》
5.《准考证注意事项》
6.《综合评审答辩考生须知》
7.论文撰写格式
8.论文提交封面格式
9.《关于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晋价费字[2013]260号)
10.《关于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晋价费字[2012]239号)
11.《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成绩复核申请表》
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015年3月25日
附件4
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考场规则
一、考前十五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查对。
二、开考三十分钟内不得退场,开考三十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入场。
三、考生考试除必要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橡皮等)或按规定要求携带的用具外,与考试无关的物品,按规定存放在考场指定位置。移动电话等通信工具必须关闭。
四、考试响铃后开始答题,考生应首先在试卷规定位置上正确填写(涂)本人姓名、准考证号、报考职业、报考级别等有关内容,不得超过装订线,不得做任何标记,否则试卷作废。
五、填涂答题卡必须使用2B铅笔,字迹要清楚、工整。考试一律使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用红色等其它颜色笔答卷,试卷作废。答案写在草稿纸上无效。
六、考生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页码次序不对、印刷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七、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安静,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严禁偷看他人试题答案,严禁交换试卷,场内禁止吸烟。
八、考生应尊重考试工作人员,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不得无理取闹,违者取消考试资格。对辱骂、威胁、报复考试工作人员者,除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外,通知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九、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经监考人员检查并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严禁将试卷和草稿纸带出考场。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十、对伪造学历或开具各种假证明以取得考试资格和请人*或替人考试的,除当年考试成绩无效外,两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附件5
准考证注意事项
一、考试前15分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
二、只准带中性笔或墨水笔、2B铅笔、直尺、橡皮、铅笔刀入座。与考试无关的物品,按规定存放在考场指定位置。寻呼机、移动电话等通信设备,应切断电源;
三、开考30分钟内考生不得退场,开考30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入场;
四、遵守考场规则。考试时不准旁窥、交谈、吸烟、传递物品,严禁作弊。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谈论;
五、如遇试卷分发错误、印刷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
六、考试截止时间一到,立即停止答卷。不得将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七、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监督和检查,不得无理取闹。违者取消考试资格。
附件6
综合评审答辩考生须知
1、考生须持准考证、二代身份证进入答辩考场。
2、考生可向考务工作人员咨询本人所在答辩考场及答辩排序情况,并在指定位置候考。
3、考生在候考区内须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不得扰乱考场秩序。
4、考生应于考前设置手机静音或关闭,不得在考场内接打手机,否则视同违纪。
5、考生进入答辩考场后首先出示准考证、身份证并签到,介绍姓名、论文题目,阐述论文概要(不超过5分钟),然后对答辩评委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
6、答辩约需10 - 15分钟。
7、考生答辩时须尊重评委,平和阐述个人观点,有疑议请在答辩现场声明。答辩结束后,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不受理任何答辩成绩复议申请。
8、举报电话:0351-4728726
附件7
论 文 撰 写 格 式
标题(二号黑体,居中)
姓名(四号仿微软雅黑,居中) 单位(四号仿微软雅黑,居中)
摘要:(摘要正文,四号楷体,行间距固定值22磅)
(论文正文,四号微软雅黑,行间距固定值22磅)
注释:(小四号微软雅黑,单倍行距)
参考文献:(小四号微软雅黑,单倍行距) (1) (2) (3) |
附件8
论 文 提 交 封 面 格 式
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 (上空四行,三号微软雅黑,居中)
×××××(职业名称)论文(二号黑体,居中) (国家职业资格×级)(四号微软雅黑,居中)
(空四字,三号微软雅黑)论文题目:
(空四字,四号微软雅黑)姓名: (行距1.5倍行距) 身份证号:
准考证号:
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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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9
附表1
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
附表2
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分类(统考)
类别 | 职 业 |
A类 | 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 |
B类 |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企业培训师、企业信息管理师、物流师、理财规划师、电子商务师、网络编辑员、劳动保障协理员、项目管理师、公共营养师、物业管理员 |
C类 | 职业指导人员、营销师、秘书、育婴师、二手车鉴定评估师、创业咨询师、市场管理员 |
附件10
附件11
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成绩复核申请表
姓名 | 身份证号 | |||
准考证号 | 申请时间 | |||
参加鉴定职业 | 级别 | |||
申请查询科目(勾选) | 理论 | 技能 | 综合 | 外语 |
申请复核原因 | ||||
报名机构意见(盖章) |
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成绩复核结果通知单
姓名 | 身份证号 | |||
准考证号 | 申请时间 | |||
参加鉴定职业 | 级别 | |||
回复查询科目(勾选) | 理论 | 技能 | 综合 | 外语 |
省职业技能 鉴定中心 复核结果 |
承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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