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5年上海市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公告》
有关操作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社局《2015年上海市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公告》[沪人社职(2014)726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具体操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关鉴定申报及安排:
申报职业资格鉴定的团体和个人须按《2015年上海市国家职业资格鉴定公告》的范围和要求申报鉴定,应在参加鉴定的月份所对应的受理鉴定申报和缴费日期内完成鉴定申报和缴费(缴费完成时间以考核费交至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为准),按规定的时间进行准考证下载打印,并持身份证、准考证有效证件按准考证时间参加鉴定。
技能操作类项目考务费用包括“考核费”与“场地设备使用及材料能源费”,“考核费”由市鉴定中心在受理鉴定申报和缴费日期内收取,“场地设备使用及材料能源费”在技能操作鉴定当日由实施鉴定的鉴定所收取。
管理类项目考务费用包括“考核费”与“评审费”两部分,各团体或个人完成鉴定申报审核后,凭“缴费清单”先至相关收费窗口缴纳“评审费”,再至市鉴定中心财务收费窗口缴纳“考核费”。
具体考务时间安排如下:
1、技能操作类项目鉴定有关事项时间安排表:
月份 |
受理鉴定申报及 缴费日期 |
下载理论知识准考证 日期 |
理论知识 统考日期 |
1月 |
2014年11月22日 —2014年12月16日 |
1月16日—1月23日 |
1月24日 |
3月 |
2014年12月17日 —2015年2月12日 |
3月20日—3月27日 |
3月28日 |
4月 |
2月13日—3月17日 |
4月17日—4月24日 |
4月25日 |
5月 |
3月18日—4月16日 |
5月15日—5月22日 |
5月23日 |
6月 |
4月17日—5月20日 |
6月19日—6月26日 |
6月27日 |
7月 |
5月21日—6月17日 |
7月17日—7月24日 |
7月25日 |
8月 |
6月18日—7月23日 |
8月21日—8月28日 |
8月29日 |
9月 |
7月24日—8月13日 |
9月11日—9月18日 |
9月19日 |
10月 |
8月14日—9月10日 |
10月23日—10月30日 |
10月31日 |
11月 |
9月11日—10月22日 |
11月20日—11月27日 |
11月28日 |
12月 |
10月23日—11月19日 |
12月18日—12月25日 |
12月26日 |
2、计算机应用类项目鉴定有关事项时间安排表:
日期 |
受理鉴定申报及 缴费日期 |
下载准考证日期 |
统考日期 |
1月 |
2014年11月10日 —12月12日 |
1月7日—1月16日 |
1月17日 |
3月 |
2014年12月17日 —2015年2月12日 |
3月20日—3月27日 |
3月28日 |
5月 |
3月13日—4月15日 |
5月7日—5月15日 |
5月16日 |
6月 |
4月13日—5月12日 |
6月4日—6月12日 |
6月13日 |
7月 |
5月21日—6月17日 |
7月17日—7月24日 |
7月25日 |
9月 |
6月18日—7月24日 |
9月3日—9月11日 |
9月12日 |
10月 |
8月3日—9月11日 |
10月8日—10月16日 |
10月17日 |
12月 |
9月27日—11月6日 |
12月10日—12月18日 |
12月19日 |
3、管理类项目鉴定有关事项时间安排表: (理财规划师)
日期 |
受理鉴定申报日期 |
收费日期 |
下载准考证日期 |
统考日期 |
5月 |
3月2日-4月1日 |
3月24日-4月1日 |
4月30日-5月8日 |
5月9、10日 |
6月 |
4月1日-4月30日 |
4月22日-4月30日 |
5月29日-6月5日 |
6月6、7日 |
11月 |
8月31日-9月29日 |
9月17日-9月29日 |
10月30日-11月6日 |
11月7、8日 |
12月 |
9月24日-10月30日 |
10月22日-10月30日 |
11月27日-12月4日 |
12月5、6日 |
二、有关鉴定项目调整:
自2015年起,新增数控车工(技师/二级)(替代数控机床工<技师/二级>)、数控铣工(技师/二级)(替代数控机床工<技师/二级>)、制冷工(初级/五级)(替代制冷设备维修工<初级/五级>)三个鉴定项目,被替代项目不再组织鉴定,补考考生可参加新增项目的鉴定。
三、鉴定有关补考申报:
1、考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如成绩不合格,可在网上公布鉴定结果评定日期的两个月后申请补考。补考有效期两年(以考生新申报网上鉴定结果评定日期计),超过补考有效期须重新申报所有项目鉴定。
2、如考生在补考有效期内重新进行了同职业等级的新申报鉴定,则视为放弃补考机会,之前的合格项目成绩不再保留。
3、补考有效期内鉴定模式如发生变化,应按新公布的补考方案进行申报。
4、参加职业技能竞赛成绩不合格者,不能进行补考。
四、考生应认真填写职业技能鉴定报名表并核对确认,自觉遵守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考试规定和纪律。
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2014-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