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海南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公务员局将组织实施2015年海南省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参公管理工作人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9年3月12日至1997年3月11日期间出生),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4年3月12日以后出生)。报考人民警察(含法院、检察院系统司法警察)职位的,年龄条件按照《关于调整公安机关和监狱及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招考年龄的通知》要求执行;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具备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统一招生的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应届毕业生,应在2015年8月31日之前取得毕业证书;除此之外,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毕业生,应在2015年3月18日之前取得毕业证书。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按照《关于公务员考录中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界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9号)界定(见附件16)。基层工作经历截止时间为2015年8月31日。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服务年限不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或参公管理工作人员),不得报名。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二、报考程序
(一)职位查询
各招录机关(单位)具体的招考职位、招考名额、考试类别、报考资格条件等,请登录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网址://hi.lss.gov.cn)进入海南省考试录用公务员系统或直接登录海南省考试录用公务员系统(网址//202.100.251.118)下载查阅。
报考海南省法院、检察院系统职位的人员请登录“天涯法律”(网址://www.hilaw.cn)、“天涯正义网”(网址://www.hi.jcy.gov.cn)查询《招考简章》。
需要咨询《公告》中的专业、学历、资格条件以及其他信息时,请直接与招录机关(单位)联系(咨询电话见附件15)。
有关报考政策请参阅《2015年海南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见附件16)。
(二)网上报名
本次考试报名采取网上报名和网上资格审查的方式进行。报名时间为2015年3月12日8∶00至3月18日16∶00。报考人员应在此期间登录海南省考试录用公务员系统进行注册,提交报考申请,并查询资格审查结果。2015年3月12日8∶00至3月16日16∶00期间,报名系统将显示各招考职位报考人数等情况。
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报名必须使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网上报名时,报考人员应上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2寸jpg格式证件照片,大小不超过20KB。
本次考试实行诚信报名制度。报考人员要仔细阅读诚信书,按要求真实、全面、准确填写《海南省公务员(参公管理工作人员)录用考试报名表》。信息填报不全导致未通过招录机关(单位)资格审查的,其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虚假填报信息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资格或录用资格,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报考后应及时登录相关网站了解考录工作进展情况和有关事项的公告,并保持报名时登记的联系方式畅通。
(三)资格审查
各招录机关(单位)依据招考职位的资格条件在网上对报考人员的报名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在两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报考的意见。报考人员请于2015年3月12日至3月18日期间登陆系统查询是否通过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再报考其他职位。3月12日8:00至3月17日16:00期间,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3月17日16:00至3月18日16:00期间,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不能改报其他职位。
报考人员在进行注册时务必记住本人用户名、账号、密码,否则不能进入系统进行报名确认、缴费、下载打印准考证和成绩查询,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报考人员本人自行承担。
(四)报名确认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需要进行报名确认,报名确认采取网上确认的方式进行。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请于2015年3月12日8:00至3月20日16:00期间,登录系统,使用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的工商银行卡缴纳70元报名费,进行报名确认。未按期缴纳报名费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
农村特困人员和城市低保人员,可享受减免报名费的政策。享受低生活保障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市县(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市县(区)扶贫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经省公务员局审核确认后,办理减免报名费的手续。
根据《海南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规定,招考职位的名额与报名确认人数的比例必须达到1:3才能开考。未达到开考比例的,减少招考名额或取消该招考职位。招考职位被取消的,报考人员可改报其他职位,改报时间另行通知。
(五)网上打印准考证
报名确认(缴费)成功后,报考人员请于2015年4月20日8∶00至4月24日16∶00期间,登录系统打印报名表和准考证。
三、考试
考试包括笔试(公共科目、专业科目)和面试。公共科目考试范围以《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为准。
(一)笔试
1、笔试科目:考试类别为甲类的,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试类别为乙类的,笔试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报考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人民警察职位的,需进行《公安基础知识》的专业科目考试。
2、笔试时间:2015年4月25日(具体考试时间、地点详见准考证)。
3、笔试综合成绩
(1)考试科目为两科的,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60%、《申论》或《公安基础知识》占40%,计算笔试综合成绩;考试科目为三科的,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占40%、《申论》占30%、《公安基础知识》占30% ,计算笔试综合成绩。
(2)少数民族人员报考少数民族自治县(市)、省垂直管理机关(单位)驻少数民族县(市)直属机关(单位)、省直机关(单位)驻少数民族县(市)所属机关(单位)的,按本人笔试综合成绩的5%给予加分。
4、笔试合格分数线划定:根据笔试成绩情况,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笔试合格分数线按省直机关(单位)、少数民族市县和其他市县分别划定。省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海口海事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的笔试合格分数线与省直机关(单位)相同。
少数民族市县包括:东方市、五指山市、乐东黎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昌江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下同)。
5、笔试综合成绩发布:笔试综合成绩和笔试合格分数线在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海南党建网发布。
(二)面试
1、面试人选。根据报考人员的笔试综合成绩排名和招考名额,在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的人员中按比例由高到低依次确定面试人选。招考名额在10人(含10人)以上的,比例为1:2;招考名额在9人(含9人)以下的,比例为1:3。达不到上述比例的职位,按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实际人数确定面试人选。
2、面试方式。面试主要采用结构化面试方式。
3、面试时间。面试时间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在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海南党建网发布。
4、面试合格分数线划定。省直机关(单位)为65分,少数民族市县为55分,其他市县为60分。省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海口海事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的面试合格分数线与省直机关(单位)相同。
四、资格复审
进入面试范围的报考人员,面试前,须向招录机关(单位)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属2015年高校应届毕业生的,需由学校出具是否为应届毕业生的证明)、准考证、报名表以及其他招考职位要求的相关材料。
招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如政治面貌、职称证书等,须在2015年3月18日前取得,并在资格复审时,提供相关证书或证明原件。在规定的资格复审时间内未能提供的,取消面试资格。
招考职位要求通过司法考试的,须在2015年3月18日前通过,司法考试资格证书尚未下发的,以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作为凭据。
报考人员属在职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工作人员的,须提供所在机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属市、县、区管的科级干部(事业编制)的,须提供所在市、县、区组织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属在编在岗中小学教师的,须提供所在单位及县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报考的证明。属定向生和委培生的,须出具定向或委培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同意报考证明,须在资格复审期间提供,未能按期提供的,取消面试资格。
留学回国的报考人员,除需提供《招考公告》中规定的材料外,还要出具国家教育部的学历认证材料。
服务于海南省且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计划教师”、“三支一扶”计划和“中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者”考生,报考定向职位的,应提供省直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
凡有关材料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复审结果的,招录机关(单位)报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同意后,取消报考人员参加面试、体能测试或专业加试的资格。
上述证件及证明材料均要求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后保留复印件退回原件。
五、体能测评
在笔试综合成绩公布后,面试开始之前,省公安厅、省森林公安局、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分别负责组织实施报考本系统需进行体能测评职位人员的体能测评。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参加体能测评的人选,由上述各机关在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中,根据规定比例,按照笔试综合成绩排名由高到低依次确定。未能通过体能测评的报考人员,不得进入面试。通过体能测评人数超过面试比例的,按规定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选;通过体能测评人数未达到面试比例的,按照实际人数确定进入面试人选。
六、体检和考察
面试结束后,达到面试合格分数线的考生,按笔试综合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计算考试综合成绩。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
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1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等规定执行。
七、公示和录用
各招录机关(单位)根据考试综合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在网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单位)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所在工作单位或毕业院校,同时要公布举报电话。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送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手续;对反映有不符合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并在20个工作日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只对公示期内反映的情况进行核查,逾期不再受理举报。为维护报考人员权益,举报人必须实名举报。
省法检系统机关(单位)、省以下垂直管理机关(单位)、部分市县乡镇机关(单位)实行不确定职位统一招考的,录用审批时将按拟录用人员考试综合成绩排名顺序和个人志愿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录用职位。
新录用的公务员(参公管理工作人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职定级;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八、有关问题说明
(一)“大学生村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计划教师”、“三支一扶”计划和“中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者”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报考公务员,不再实行加分等优惠政策。此类人员既可报考定向招录的职位,也可报考其他职位,但只能选择一个职位。
(二)报考同一职位有两名以上考生出现考试综合成绩相同时,其名次排列按以下办法确定:考试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笔试综合成绩高低顺序排列;笔试综合成绩相同的,按《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高低顺序排列;《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相同的,须进行加试,按加试成绩高低顺序排列。
(三)有关本次招录的政策问题,涉及党的机关(单位)、人大机关(单位)、政协机关(单位)、法检系统、群团组织的,由省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处负责解释;涉及行政机关(单位)的,由省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处负责解释。
(四)招考专业分类原则上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研究生专业参考目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等确定。该目录未列入的专业,按专业门类、名称及课程设置确定。
(五)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咨询电话:
中共海南省委组织部公务员管理处:0898-65371866
海南省公务员局考试录用处:0898-65200852
技术支持电话:0898-12333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