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的、具有城市规划工作资质的单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以下报名条件,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
1.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
2.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
3.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6年。
4.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5年。
5.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3年。
6.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3年。
7.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2年。
8.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年。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和《城市规划相关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市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1.在1999年4月7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
2.在1999年4月7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
3.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4.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5年。
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城市规划专业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时间的总和,其计算截止日期为2014年12月31日。
符合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可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有关要求,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在报名时须提交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相关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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