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职称)考试中心: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4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4]18号)的文件要求,为做好2014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4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于9月13、14日举行,考试地点分别设在石家庄市、唐山市和秦皇岛市。报考人员在网上填报信息时按照属地原则选择“地市”,其中选择“地市”为唐山、沧州、廊坊、承德的报考人员,考试地点统一设在唐山市;选择“地市”为秦皇岛的报考人员,考试地点统一设在秦皇岛市;选择 “地市”为石家庄、邯郸、邢台、保定、张家口、衡水的报考人员,考试地点统一设在石家庄市。请各市按照我省的考试工作计划(附件1)认真做好各项工作,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二、我省统一采用网上提交报名信息的方式组织报名,时间为:6月26日至7月10日17时30分,报考人员可登录全 国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资 格 考 试 服 务 平 台(zg.cpta.com.cn)或登 录 河 北 省 人 事 考 试 网(www.hebpta.com.cn)选择相应报名入口进行报名。2014年起,我省实行网上缴费,报考人员网上缴费截止时间为7月18日17时30分。
报考人员在报名平台下载证件照片审核工具软件,并使用该软件自行对上传的报名照片进行照片审核处理,只有通过审核处理后新生成的报名照片才能被网报平台识别。
报考人员按要求在网上进行注册并上传照片,注册完成后填报报考信息,保存提交,并及时打印报名表。报考人员持打印报名表2份和相关证件(学历证、学位证、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专业工作年限证明、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2份,按照属地原则和各市规定时间到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职称)考试中心进行报名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人员,在规定时间进行网上缴费即完成报名。各市考试机构不再进行现场收费,全部实行网上缴费,报考人员需准备具有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联卡用于网上缴费;各市要加强宣传,做好指导、服务工作。由于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只有在各市考试机构完成对该报考人员后台资格确认工作后方可进行网上缴费,因此,各市务必于7月14日前完成现场资格审查工作和对通过资格审查人员进行后台资格确认工作,具体时间由各市自行确定。各市现场资格审查时间在网上报名开通时通过报名平台予以公布。报考人员现场资格审查完成后由各市考试机构当场明确告知其网上缴费时间。网上缴费完成后,请报考人员务必重新登录报名平台并查看“缴费状态”。若显示“缴费成功”,即完成报名;若显示“尚未缴费”,请及时联系银联电子支付客服电话95516-5。
符合部分科目免试条件的报考人员进行现场报名资格审查时,还须提交部分科目免试表(附件2)2份和相关免试材料(学历证、学位证、律师资格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聘任证书或证明、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专业工作年限证明、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2份。部分科目免试表可从网站下载,手工填写即可。
报考人员须按照如下要求准备报名材料:报名表、部分科目免试表、工作年限证明及有关证件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同时要有单位人事部门审核负责人员签字;工作年限证明采用“制式证明”(附件3,可从报名网站下载);若工作年限需将在不同单位工作年限累计方符合报考条件,则须分别开具工作年限证明;报名表相关材料复印件与部分科目免试表相关材料复印件,各自单独准备,不合并使用。
各市要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工作。相关材料要求审查原件,考生报名表、部分科目免试表和有关材料复印件要有审查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于7月16日前汇总上报部分科目免试表1份和相关免试材料复印件1份进行复审,7月21日前反馈复审结果。对部分科目免试材料复审不合格的报考人员,凡符合报考全科条件的,只修改报考级别,今年不再增加考试科目,明年再报考剩余科目,请在报考人员到各市考试机构现场资格审查时明确告知。
网上报名工作结束后,省局将报名数据信息及时反馈石家庄市、唐山市和秦皇岛市,用于试卷预订、准考证打印等考务管理工作。试卷预订采用GPTMIS系统,试卷预订单由系统自动生成。以上三市在收到报名数据后,及时打印试卷预订单、填写相关信息并加盖公章,同时将生成的试卷预订信息一并于7月24日前上报我局职称考试处;8月8日前上报GPTMIS考试数据库和考场资源表(附件4)。
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考生,考试实行网上打印准考证,考试机构不再制发。自9月5日至9月11日,报考人员可登录网站报名系统自行打印准考证。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打印准考证的,视为主动放弃参加考试。
考试结束后,合格人员报名表1份及相关证件复印件1份报我局职称考试处进行资格复审;通过资格复审后,由省级职改部门盖章存入考生本人档案。对弄虚作假骗取考试资格的应试人员及协助应试人员骗取考试资格的工作人员,将按照人社部第12号令严肃处理。
三、凡符合原人事部、原国家经贸委、司法部《关于印发〈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7〕26号)和原人事部《关于调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21号)、《关于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及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人部发[2005]55号)文件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各地在组织报名过程中要严格审核报名条件。为便于准确掌握港澳台人员报考情况,请各市在报名时认真审核“国籍地区”信息项,防止考生误填误报。
四、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设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企业管理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4个科目,全部为客观题。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级别为免二科)或1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三科)的人员须在1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在参加企业管理知识科目考试时可携带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参加其余科目考试时,不得携带计算器。考场上应备有草稿纸,供考生索取,考后收回。
五、根据发改价格[2004]1108号和冀价行费[2013]54号文件有关规定,收费标准为:报名费每人10元,笔试费每人每科58元(其中代国家收取考试费每人每科8元)。
六、考试结束后将对考试答题信息进行雷同监测,如被认定为雷同试卷,将取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含抄袭人和被抄袭人)。
应考人员应诚信参考,严禁*、伪造证件、抄袭、使用通讯工具等作弊行为,并且防范他人抄袭,杜绝试卷雷同。
七、我省职称考试工作监督举报电子信箱:hebzcks@126.com。
附件:
1、2014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2、2014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部分科目免试表
3、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4、考场资源表
河北省人事考试局
二○一四年六月九日
附件1
2014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时间 | 工作安排 | |
6月26日至7月10日 | 网上采集报考信息 | |
7月14日前 | 完成现场资格审查工作和对通过资格审查人员进行后台资格确认工作 | |
7月16日前 | 上报免试表、免试材料 | |
7月18日前 | 通过资格审查报考人员按照规定时间完成网上缴费 | |
7月21日前 | 反馈免试材料复审结果 | |
7月24日前 | 石家庄、唐山、秦皇岛市上报试卷预订单 | |
8月8日前 | 石家庄、唐山、秦皇岛市上报新版PTMIS数据库、考场资源表 | |
9月5日-9月11日 | 已缴费的报考人员网上打印准考证 | |
考试 时间 | 9月13日 | 上午9:00—11:30综合法律知识 下午14:00—16:30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 |
9月14日 | 上午9:00—11:30企业管理知识 下午14:00—16:30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 |
11月14日前 | 公布考试成绩 |
附件2
2014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部分科目免试表
姓名 |
| 档案号 |
| 报名序号 |
| 照 片 | ||||||||||||
身份证号 |
| 报考级别 |
| 报考专业 |
|
| ||||||||||||
毕业院校 |
| 所学专业 |
| 学历 |
|
| ||||||||||||
毕业时间 |
| 工作时间 |
| 工作 年限 |
|
| ||||||||||||
是否取得 经济师 中级资格 |
| 经济师 中级资格 取得时间 |
| 是否聘任经济师 技术职务 |
| 经济师聘任 时间 |
| |||||||||||
是否取得 律师资格 |
| 律师资格 取得时间 |
| 律师资格聘任时间 |
| 律师资格聘任级别 |
| |||||||||||
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年限 |
| 单位 性质 |
| 联系电话 |
| 邮编 |
| |||||||||||
免试科目1 |
| 免试科目2 |
| 免试科目3 |
| |||||||||||||
工作单位 |
| 通讯地址 |
| |||||||||||||||
单位 人事 部门 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主管 部门 意见 |
(盖章) 年月日 | 各市考试中心意见 | 审查人签字:
(盖章) 年月日 |
注:一、符合相应报名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部分科目。
1、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企业管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2、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中级资格,并受聘担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3、参加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中级资格,同时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三级(中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可免试综合法律知识、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和企业管理知识3个科目,只参加企业法律顾问实务1个科目的考试。
二、报考级别:1.免三科 2.免二科
报考专业:(1免三科):01.企业法律顾问;(2免二科):01.报考科目2和4 02.报考科目3和4。
科目:1、综合法律知识 2、经济与民商法律 3、企业管理知识 4、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附件3:
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同志 年 月至 (填写“至今”或X年X月)在我单位从事 (企业法律或经济)专业工作满 年。该报考人员在我单位从事 (企业法律或经济)专业工作履历如下:
时间 (X年X月至X年X月) | 专业工作(岗位)项目 | 担任何职 | 证明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以上内容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报考人员、单位人事部门及有关负责人员承担相关责任。
出具此证明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签名:
报考人员签名:
单位人事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4
考场资源表
考试名称: 考区(加盖公章):
考点代码 | 考点名称 | 考点地址 | 乘车路线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