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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泉州2014年统计师考试报名时间:6月13日截止

时间:2014-06-03 14:41:00   来源:无忧考网     [字体: ]
泉州市2014年统计专业高、中、初级技术资格

考试报名工作安排

各县(市、区)统计局,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科经局:

  根据《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国统字〔1995〕46号)、《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11〕90号)、福建省统计专业职务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关于2014年福建省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闽统资考〔201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2014年统计专业技术资格高、中、初级考试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和考试科目

  2014年度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间统一定为2014年10月19日(星期日)。

  (一)初级资格考试时间及科目为:

  上午9:00-11:30 统计学和统计法基础知识

  下午14:00-16:30 统计专业知识和实务

  (二)中级资格考试时间及科目为:

  上午9:00-11:30 统计基础理论及相关知识

  下午14:00-16:30 统计工作实务

  (三)高级资格考试时间及科目为:

  上午9:00-12:00 高级统计实务与案例分析

  二、报考条件

  (一)参加统计专业初级、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

  2.热爱统计工作,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遵守职业道德。

  3.报名参加统计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1、2条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①高中毕业以上学历;②根据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的规定,大专院校应届毕业生在提供学生证和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证明后,可报考统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

  4.报 名参加统计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1、2条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6年或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4 年;②获第二学士学位后或研究生班结业后从事专业工作满2年;③获硕士学位后从事专业工作满1年或获博士学位;④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统计工作满 15年并担任统计初级职务或取得统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证书满4年,可报名参加统计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现在国家机关工作和从国家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工作未参 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对是否担任统计专业初级职务不作要求。已评聘非统计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岗从事统计工作人员,可视同获得初级统计专业职务人 员)。

  5.实行资格考试制度前,已担任统计师专业职务的人员,如本人自愿也可参加统计专业中级资格考试。

  (二)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统计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热爱统计业务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统计职业操守,并符合下列一项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

  1.获得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下同)博士学位后,担任统计师专业职务,或者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统计师、会计师、审计师或者经济师资格(以下简称中级资格)后,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硕士学位,担任统计师专业职务或者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3年;

  3.获得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本科学历或者学士学位,取得中级资格后,从事统计专业工作满4年;

  4.获得非统计学或者相近专业上述学历、学位,担任统计师专业职务或取得中级资格后,其从事统计专业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1年。

  (三)上述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或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专业工作时间算至2014年12月31日。

  三、报考地点

  考生应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统计局报名;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报考人员可就近报名,也可到市统计局直接报名。

  四、报考所需材料

  考生报名时需查验本人身份证原件、学历学位原件;报考高级资格考试人员同时查验中级资格证书原件;学历仅为高中或中专以下报考中级资格考试人员需查验初级资格证书原件;应届生报考初级资格考试需查验学生证原件和学校开具的应届生证明材料。以上原件均需复印一份提交报考所在统计局。

  报考同时,考生还应提交经单位同意报考签章的报名表1份(考生应张贴照片)、另附本人1寸彩色同底近照2张(照片背后用圆珠笔标注姓名和身份证号)。

  五、考试收费及教材

  报考考生的考试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问题的复函》(闽价费〔2012〕338号文)规定的标准执行,初级每人每期112元,中级每人每期122元,高级暂不收费。考试考务费于2014年6月20日前由各县(市、区)统计局汇总上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