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管理多边贸易体制的国际组织,成立于l995年1月1日,其前身是签订于1947年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基础是《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
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和地位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
(1)世界贸易组织应促进《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和多边贸易协议的执行、管理和运作,推动各项目标的实现,并对多种单项贸易协议的执行、管理和运作提供框架。
(2)世界贸易组织应为各成员方在按《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附件的各项协议处理问题中,对有关多边贸易关系的谈判提供场所,还应为各成员方对有关多边贸易关系的进一步谈判提供场所,并为部长级会议所决定的谈判结果的执行提供框架。
(3)世界贸易组织应对《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及程序的谅解进行管理。
(4)世界贸易组织应对《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附件3规定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进行管理。
(5)为在全球性的经济决策方面达到更大的一致,世界贸易组织应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及其附属机构进行适当的合作。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地位
(1)世界贸易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各成员方应给予世界贸易组织为执行其职能所必要的法律行为能力。
(2)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方应当给予世界贸易组织为履行其职能所必要的特权和豁免。
(3)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方应同样给予世界贸易组织的官员和各成员方代表在其独立执行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职能时所必要的特权和豁免。
(4)每一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给予世界贸易组织及其官员和成员方代表的特权和豁免应当与l947年11月2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所规定的特权和豁免相同。
(5)世界贸易组织可以订立一个建立总部的协议。
世界贸易组织的机构
世界贸易组织级别的机构是部长级会议,由所有成员组成,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它有权对多边贸易协定下的所有事项作出决定,履行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职能并采取必要的行动。因此部长级会议是世界贸易组织各项事务的决策机构。
部长级会议闭会期间,总理事会执行部长级会议的职能。总理事会由世界贸易组织的全体成员组成。
它是对世界贸易组织各项事务进行经常性管理的机构。总理事会的两个主要职能,是作为争端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审议机构进行工作。
世界贸易组织设立秘书处,由总干事领导。部长级会议应任命总干事。
向总理事会报告工作的附属机构方面:第一组包括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知识产权理事会,职能是对成员方履行相关协定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二组是综合性机构,包括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预算、财务与行政委员会和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第三组是为执行复边贸易协定设立的机构,包括民用航空器贸易委员会和政府采购委员会。
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
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有权退出该组织,这种退出必须适用于所有的多边贸易协定和《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并且在提出退出申请的6个月后才能生效。
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方式
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采用协商一致共识和投票表决两种方式。
协商一致共识方式的含义是,出席会议的成员均没有正式提出反对,则被认为该机构对所议事项作出了协商一致的共识决定。在不能使用协商一致共识方式作出决定时,使用投票方式作出决定。
投票决策方式是多数决定的方式。《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及其附件对采用3/4多数(例如,对该协定的解释必须获得3/4成员的多数支持投票)、2/3多数的事项作出了列举规定。这些列举规定以外的事项采用简单多数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