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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1.本专业考生报考条件
(1).本专业,中专(80年底前毕业),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5年。
(2).本专业,大专,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3).本专业,本科,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
(4).本专业,通过评估的本科,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5).本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6).本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2.相近专业考生报考条件
(1).相近专业,大专(82年底前毕业),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0年。
(2).相近专业,本科,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
(3).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4).相近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3.免试条件
在《暂行规定》下发之日(1999年4月7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人员,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2个科目,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1.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
2.1984年(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
3.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4.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5年。
4.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
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级别为免二科)考试的须在当年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