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名条件
凡符合原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和《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4号)相关规定且不在禁考期内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具体报名条件如下: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全部科目考试(报考级别为“考全科”):
1.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8年;
2.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6年;
3.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4年;
4.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得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2年;
5.获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1年;
6.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7.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1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免试相应科目的考试:
1.报考级别为“免3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2年的人员,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财务与会计》3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二)报考级别为“免1科”: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香港居民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15号)精神,从2010年起,凡在2009年3月31日前,成为香港会计师公会正式会员的香港居民,在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时,可免试《财务与会计》1个科目,只参加其余4个科目的考试。
符合报考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也可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参加考试。在报名时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凡符合原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和《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4号)相关规定且不在禁考期内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具体报名条件如下: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报名参加全部科目考试(报考级别为“考全科”):
1.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8年;
2.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6年;
3.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4年;
4.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得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2年;
5.获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1年;
6.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7.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中级专业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1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免试相应科目的考试:
1.报考级别为“免3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2年的人员,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财务与会计》3个科目,只参加《税务代理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两个科目的考试。
(二)报考级别为“免1科”: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香港居民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15号)精神,从2010年起,凡在2009年3月31日前,成为香港会计师公会正式会员的香港居民,在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时,可免试《财务与会计》1个科目,只参加其余4个科目的考试。
符合报考条件的香港、澳门居民,也可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参加考试。在报名时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