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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法考试卷三民法真题练习:额抵押

时间:2014-02-24 16:19:00   来源:无忧考网     [字体: ]
2014司法考试卷三民法真题练习:额抵押
  额抵押

  通过之前的知识点复习,你能否做对以下练习:

  【例10】甲药厂、乙银行、丙公司达成三方协议:为了担保甲药厂在2012年度向乙银行的所有借款,丙公司以其价值约1亿元的楼房抵押担保,担保的限额为8千万元。乙、丙办理了楼房的抵押登记。第一季度,甲共向乙借款4千万元,后乙按照上级要求将这4千万元债权全部转让给了丁资产管理公司。第二季度,甲未向乙借款。第三、四季度共向乙借款1.2亿元。因甲到期不能清偿对乙银行的1.2亿元债务,乙银行于2013年3月1日申请法院拍卖了丙公司抵押的楼房,共获1.4亿元。经查,甲对丁资产管理公司所负的4千万元也未清偿。对于乙、丁对变卖楼房所得的1.4亿元价款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丁有权受偿4千万元

  B.丁有权受偿2千万元

  C.乙有权受偿8千万元

  D.乙有权受偿1.2亿元

  你做对了吗?看看解析

  ①《物权法》第204条规定:“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乙银行将对甲的4千万元债权转让给丁公司时,因债权尚未确定(债权的确定规定在《物权法》第206条),此时额抵押权不具有从属性,因此,丁公司仅取得对甲的4千万元债权,丁不享有抵押权,这4千万元债权属于无担保的普通债权。故A选项错误,当选;B选项错误,当选。②《担保法解释》第83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权人实现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限额的,以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据此,乙银行对甲药厂的债权为1.2亿元,但限额为8千万元,故乙银行对变卖楼房的价款中的8千万享有优先受偿权。故C选项正确,不当选;D选项错误,当选。【答案】A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