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3年度高级会计师考试合格标准。
根据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3年度高级会计师考试合格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会考[2013]19号)精神,“全国合格标准为60分,各地区、各中央单位当年评审有效的使用标准不得低于50分”。经研究决定,确定我省当年评审有效的合格标准为50分。
二、申报条件
2011、2012年度高级会计师考试成绩达到全国合格标准的和2013年度考试成绩50分以上的(含50分)的人员,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请于2014年1月10日前将个人申报材料报送至省财政厅会计处。
(一)学历及资历条件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审计师、财税经济师后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审计师、财税经济师后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审计师、财税经济师后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会计师、审计师、财税经济师后从事会计工作满7年。
5、中专毕业、取得会计师、审计师、财税经济师后从事会计工作满9年。
6、公务员中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以申报参加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考试、考评,考评取得的资格不与工资、福利待遇挂钩。
(二)其他条件按《青海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暂行)》(青财会字[2004]258号)规定执行。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青海省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一式2份。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
注:以上两种表格请联系人事厅专技处。
(三)《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简况表》一式10份。必须用A3复印纸打印,并加盖公章。(表格见附件)
(四)高级会计师考试成绩合格证、身份证、会计从业资格证、毕业证书、任职资格证书、职称外语证书、职称计算机证书等原件并复印件各1份。
职称英语和职称计算机要求参见《青海省人事厅关于完善全省职称外语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青人专字[2007]194号和关于深化职称改革工作的意见(青人专字 [2004]309号)文件要求
(五)任现职以来发表的本专业论文原件,另附复印件(要求有杂志封面、目录和封底)1份。
(六)任现职所在工作单位推荐意见一式1份,须写明申报人的业务理论水平、工作表现、主要业绩和获奖情况等。
(七)相关业绩材料、文件、证书、奖状等原件并复印件各1份。
(八)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规定,申报人员的论文(专著)、科研成果和各种证书取得时间截止日为2013年9月30日。
以上各种申报材料的复印件除特别规定的以外,均以A4复印纸复印,并装订成册。
未尽事宜,请与青海省财政厅会计处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技处联系。
联系电话:会计处 0971—6142135
专技处 0971—6309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