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个例子,某报社给月薪一万元的某员工加薪一百元,那么,报社就得多承担并上交43.5元,员工亦需上交28元左右的税费,两者相加需交纳税费约71.5元左右,与该加薪员工的实际增加收入近乎相等(为72元)。就当前北京市社保缴纳标准而言,这种核算方式基本是准确的。在2011年9月个税税改之后,以税前一万元月薪的北京市企业单位职工为例,企业和个人合计需缴纳约70%的税费(7000元),而税后个人所得仅为税前的74.5%(7450元)。如此高的个人所得税费缴纳比例,显然不仅会打击普遍职工的工作积极性,而且由此加大的人力资源成本,更会导致企业的发展后劲不足。对此,《证券日报》给出的建议是实施“逆向减税”政策,即“每增加职工收入100元,减少税费20元左右(按71.5元的30%计算)。”
“逆向减税”建议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却没有触及问题的根源所在。事实上,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缴纳比例高的积弊在于,一是个税征收执行力弱,二是企业职工与事业单位职工保障体制的二元性。以北京市为例,尽管2011年9月个税免征额上调至3500元,但是2012年北京市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5万元,以此推算人均“毛收入”应在6万元左右。以此为参照,显然个税免征额的上调,不可能大幅度地减少北京应缴个税人群的基数,更何况,个税税改后还将20%税率起征点从5000元调低为4500元、将30%税率起征点从原4万元调低为3.5万元、将35%税率起征点从原6万元调低为5.5万元、将45%税率起征点从原10万元大幅调低为8万元,这在某种程度上实际增加了个税征收的空间。
如此,可以推断,作为人均收入较高的北京市,其不应因个税免征额上调而造成个税收入的大幅降低,可实际上,2011年仅4个月北京个税收入就减少了550亿元,2012年又在此基础上减少了155亿元,其个人所得税变动篇幅几乎与全国相同。这显然不正常,而这恰恰与“个税征收执行力过弱”密切相关,随着个税税改后的“免征额上调、高税率起征点下调”,实际收入不降但形式工资大降,几乎已经成为一些企业财务处理的“潜规则”。比如,实际收入月薪万元,形式合同工资可设定为4000元,剩余6000元单位再以其他形式发放。当然,这种避税、或变相逃税的现象,在国企性质的合同工中较少出现。
之于企业职工与事业单位职工保障的二元性而论,在个人所得税费当中,“五险一金”占比远远超过个人所得税,其中,事业单位职工只须缴纳医疗和公积金,包括养老、工伤、失业和生育均可由财政拨付,而企业单位职工的“五险一金”却要全部由企业和个人缴纳。显然,由财政拨付的事业单位职工保障缺口,最终还得由企业单位职工上缴部分进行“补缺”,而这很大程度上,显然会推高企业单位职工养老、工伤、失业和生育这四项保险的缴纳比例。
综上所述,欲改变当下个人所得税费占比过高的现象,我们不仅应引入“逆向减税”等技术层面的建议,更亟须系统*积弊之根源,以强化征税执行力度和消除不同群体个人保障二元制为前提,从而为切实降低个人所得税费创造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