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农产品进出口公司于1997年间与斯特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口一笔大白芸豆。2月25日接到对方开来信用证,有关部分信用证条款规定:“1000M/Tons of Large White Kidney Beans… Three sets of Shipping documents to be required as follows: One Set for 300 M/Tons,one set for 200 M/Tons,one set for 500 M/Tons. Shipment not later than 31st March,1997.Partial shipments are not allowed.”(1,000公吨大白芸豆……装运单据需分如下三套: 300公吨一套;200公吨一套;500公吨一套。装运不得晚于1997年3月31日,不许分批装运。)
农产品进出口公司经与船方代理公司联系,根据3月末前舱位情况,1,000公吨无法在一条船上装完,即向买方斯特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出修改信用证。3月14日即接到信用证修改书改为:“Partial shipment are permitted.All other credit terms and conditions remain unchanged.”(允许分批装运。信用证的其他一切条款均未改变。)
农产品进出口公司最后经过船方代理公司配船于3月 20日起将货相继装出,即于3月21日装“JIAXING”轮300公吨;3月24日装“WANGJIANG”轮200公吨;3月26日装 “SHUNJIANG”轮200公吨;3月28日装“WANQUANHE”轮300公吨。并各取得3月21日、3月24日、3月26日和3月28日签发的提单。农产品进出口公司于3月31日将备齐的全部单据通过议付行向开证行寄出。但于4月14日开证行提出单证不符:
“第XXXX号信用证项下单据经我行审查发现单证不符:根据你方所提交的单据共四套:即300公吨一套;200公吨一套;200公吨一套和300公吨一套。我信用证规定,装运单据分三套,所以你方单据与我信用证规定不符,单据暂由我行留存,速告如何处理。
农产品进出口公司与银行和斯特勒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商洽无效,最终以降价20%而结案。
分析:
本案例的农产品进出口公司完全是没有理解信用证条款的要求。开证行在4月17日电文对农产品进出口公司的误解信用证条款作了解释,但农产品进出口公司仍然认为自己的理解是正确的。4月28日开证行再次对信用证的条款进行了详尽的解释,农产品进出口公司才有所醒悟。正如开证行所解释一样,信用证条款规定不许分批装运,后改为允许分批装运,但原规定限制三种数量分三套单据的要求并未改变。该信用证经修改后实质变成这样条款:“允许分批装运,但单据必须分为三套,即300公吨为一套;200公吨为一套;500吨为一套。”单据分三套是肯定的。如果1,000公吨只装一条船也可以,但单据仍要按上述限定的数量 300公吨、200公吨、500公吨分开三套单缮制。如果将1,000公吨分两条船装也可以,例如第一条船装500公吨,单据则分两套:300公吨一套、 200公吨一套;另一条船装500公吨为一套单据。如果1,000公吨分三条船装也可以,则按规定数量300公吨、200公吨和500公吨分装三条船,单据应每条船一套分别缮制。上述几种分批方法均符合信用证要求。除此之外分四条船、五条船…等都违背信用证要求。
总而言之,不分批也可以,单据仍分三套。如分两批或三批也可以,单据仍要分三套,分三套单据是不可改变的。而农产品进出口公司恰恰相反,却分了四条船装,单据分四套,当然不符合信用证要求了。
“正确”、“及时”是单证工作的原则。农产品进出口公司的第一批货于3月21日装了300公吨,第二批于24日又装了200公吨,既然信用证修改为允许分批装运,应该将21日所装的300公吨和24日装的200公吨分别及时向银行交单办理议付。如果能这样及时交单,这两笔共500公吨的货款即可安全收回。因为第一批货和第二批货的装运数量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所规定的分批和分套制单的要求,单证相符,开证行就必须接受第一批交单和第二批交单的单据并按时付款,这样就能减轻一半的损失。即使不是这样的情况,一般单证工作也要求在装运后应该及时向银行交单办理议付,争取早一天收汇就多增加一天外汇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