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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河南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报名时间:7月9日-23日

时间:2013-07-04 14:46:00   来源:无忧考网     [字体: ]
根据《2013年河南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报名通知》:

  报名时间、办法及准考证打印

  2013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和现场资格审查相结合的办法。

  网上报名时间:2013年7月9日9:00至7月23日17:00。考生电子照片通过审核后,将不能修改任何信息 ,请考生准确核对个人信息后再进行上传。

  《资格考试报名表》打印时间:7月10日9:00至7月25日17:00。

  现场资格审查时间: 2013年7月10日至7月 25日期间进行。省辖市现场资格审查具体时间由各省辖市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确定,省直现场资格审查时间为2013年7月23日至7月25日。

  各省辖市人事考试机构将通过现场资格审查的考生状态在网上设置为“资格审核通过”,并于2013年7月31日前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汇总审批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上报省人事考试中心计算机部。

  省直及中央驻郑副厅级以上单位(在省人事考试中心有主管单位报考代码的,下称“省直单位”)于2013年7月26日前到省人事考试中心办理报名手续。

  网上缴费时间:2013年8月15日9:00至8月21日17:00。

  (一)新考生报名办法(含免试部分科目的考生)

  1、填写信息,上传照片。登 陆 河 南 人 事 考 试 网(//www.hnrsks.gov.cn),点击“网上报名”进入网上报名系统,点击“报名填表”,按要求填写个人报名信息,上传照片。考生请注意上传符合系统规定、清晰、无变形、一寸近期正面免冠证件照(红底、蓝底、白底均可),jpg格式。利用图片软件制作时,图片大小宽为130像素,高度为160像素,最终效果以输出后的大小为准;宽高比例约为1.3:1.6,像素大小30kb以下,以便制作准考证及日后使用。考生上传信息后要牢记网上报名序号,以备再次登陆网上报名系统时使用。省人事考试中心工作人员在报考人员上传照片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照片审核工作,报考人员应再次登陆网上报名系统查看是否通过审核,未通过审核的须重新上传照片。通过审核后用A4纸打印《资格考试报名表》一式两份,一份本人留存,一份资格审查时使用。省直和中央驻郑副厅级以上单位的考生在填写报名表时,考区应选择省直(请勿错选为郑州)。省辖市考生应选择相应省辖市。

  2、现场资格审查。现场资格审查时新考生和免试部分科目考生须提交《资格考试报名表》、身份证及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和主管单位出具的参加相关工作经历证明(以上均为原件)。

  各省辖市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由所在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条件对申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并填写打印《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汇总审批表》一式两份,并携带报考人员的报名资格审查材料统一到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改)部门资格审查。符合免试条件的报考人员,还须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处(郑东新区金水路与农业路往北200米正光路11号,省政府新综合办公楼D区5楼D503A、D525B房间)进行资格终审。审查合格后由主管部门将已审批的《资格考试报名表》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汇总审批表》送交各省辖市人事考试机构。

  省直单位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由所在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并打印填写《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汇总审批表》一式两份,并携带报考人员的报名资格审查材料统一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称处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由主管部门将已审批的《资格考试报名表》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汇总审批表》(1份)送交省人事考试中心。

  3、网上缴费。经审查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方可进行网上缴费。缴费须使用工商银行卡或交通银行卡(开通网上交易功能)。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停止征收和调整有关收费项目的通知》(豫政〔2008〕52号) 的规定,每人每科收费25元。

  网上缴费成功的报考人员,可在网上缴费截止十天后的一个月内到河南省人事考试中心领取发票(节假日除外),逾期不予办理。

  (二)老考生报名办法(不含免试部分科目的考生)

  1、填写信息,上传照片。往年已参加过该项考试的老考生,不需到现场进行资格审查。应在规定时间内登陆河南人事考试网(//www.hnrsks.gov.cn)报名,按要求填写报名信息、上传照片并打印《资格考试报名表》(自己留存)。

  2、网上缴费。老考生只要在完成网上报名后,即可在规定时间内直接进行网上缴费(方法同新考生)。

  (三)打印准考证。2013年10月14日9:00至10月20日14:00,网上已缴费的考生登陆河南人事考试网(//www.hnrsks.gov.cn),进入“网上报名”自行打印准考证。

  (四)省直和中央驻豫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考;实行人事代理单位(或个人)的报名工作,由各级政府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中心(机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