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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2008年结构工程师考试报考条件

时间:2008-09-17 04:07:00   来源:无忧考网     [字体: ]
2008年度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和报考材料要求

  一、2008年度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基础考试报考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
类别
专业名称
学历或学位
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最迟毕业年限


结构工程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2007年

建筑工程

(不含岩土工程)
评估通过并在合格有效期内的工学学士学位

2007年

未通过评估的工学学士学位

2007年

专科毕业
1年
2006年


建筑工程的岩土工程

交通土建工程

矿井建设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海岸与海洋工程

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

建筑学

工程力学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2007年

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

2007年

专科毕业
1年
2006年

其它工科专业
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及以上学位
1年
2006年

  (二)1971年(含1971年)以后毕业,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从事建筑工程设计工作累计15年以上,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完成建筑工程分类标准三级以上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1项。
  2、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完成中型工业建筑工程以上项目4项(全过程设计),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二、2008年度全国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专业考试报考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


专业名称
学历或学位
Ⅰ类人员
Ⅱ类人员

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最迟毕业年限
职业实践最少时间
最迟毕业年限


结构工程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4年
2004年
6年
1991年

建筑工程

(不含岩土工程)
评估通过并在合格有效期内的工学学士学位
4年
2004年
Ⅱ类人员中

无此类人员

未通过评估的工学学士学位或本科毕业
5年
2003年
8年
1989年

专科毕业
6年
2002年
9年
1988年


建筑工程的岩土工程

交通土建工程

矿井建设

水利水电建筑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海岸与海洋工程

农业建筑与环境工程

建筑学

工程力学
工学硕士或研究生毕业及以上学位
5年
2003年
8年
1989年

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
6年
2002年
9年
1988年

专科毕业
7年
2001年
10年
1987年

其它工科专业
工学学士或本科毕业及以上学位
8年
2000年
12年
1985年

  注:表中“Ⅰ类人员”指基础考试已经通过,继续报考专业考试的人员;“Ⅱ类人员”指符合免基础考试条件只参加专业考试的人员,该类人员可一直报考专业考试,直至通过为止。
  (二)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专业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的人员。
  (三)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筑工程或相近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毕业,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10年以上的人员。
  (四)1970年(含1970年)以前参加工作,不具备规定学历要求,从事结构设计工作累计15年以上的人员。
  三、2008年度全国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类别
专 业 名 称
学 历
职业实践

最少时间
最迟毕业年限


工业与民用建筑
本科及以上学历
2年
2006年

普通大专毕业
3年
2005年

成人大专毕业
4年
2004年

普通中专毕业
6年
2002年

成人中专毕业
7年
2001年


建筑设计技术

村镇建设

公路与桥梁

城市地下铁道

铁道工程

铁道桥梁与隧道

小型土木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建筑

水利工程

港口与航道工程
本科及以上学历
4年
2004年

普通大专毕业
6年
2002年

成人大专毕业
7年
2001年

普通中专毕业
9年
1999年

成人中专毕业
10年
1998年

不 具 备

规定学历
从事结构设计工作满13年以上,且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完成过三级(或中型工业建筑项目)不少于二项
13年


  四、报名者必须提交的报考材料
  1、《2008年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考生用A4纸自行从网上下载双面打印,经单位审核盖章)一份;
  2、首次报考和续考考生都必须提交身份证、学历(位)证书或工作业绩证明材料(不具备学历者)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近期大一寸彩色同版免冠照片2张,点贴在身份证复印件空白处,所交照片须与上传照片一致。
  以上所附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复印件均须用A4纸复印并加盖验印公章,由验证人签名。
  考生对提交的报考资历、学历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提交虚假、无效资历、学历的,无论何时,经查属实的,将按人事部令第3号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