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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法的概述
一、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渊源包括一般渊源和特殊渊源。
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包括:(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4)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包括:(1)法律解释,包括权力机关的解释、国家司法机关的解释、中央国家行政机关的解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解释和行政机关的解释。(2)国际条约与协定。
二、行政法的特点及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的特点
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规、规章等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
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常常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它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2.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它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
3.应急性原则
应急性原则是现代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指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与通常状态下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它是合理性原则的例外,但是应急性原则并非排斥任何的法律控制,不受任何限制的行政应急权力同样是行政法治原则所不容许的。
第二节 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律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关系。
其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的恒定性和不可转化性。(2)意志的单方性。(3)内容具有法定性、不对等性、统一性和不可自由处分性。(4)争议解决的特殊性。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亦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
(一)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能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对外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参加行政诉讼的组织,即行政管理过程中的管理者,具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公务组织)。行政主体具有以下特征:(1) 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2) 行政主体是依法拥有行政职权的组织,是行政权的归属者。(3) 行政主体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代表国家并独立行使职权。(4) 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加诉讼。
(二)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行政相对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行政相对人包括:(1)国家行政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2)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1)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2)行政相对人也是行政管理的参与人。(3)行政相对人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可以转化为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
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基于对行政权力控制的需要而依法产生的,它是指国家有权监督主体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与行政主体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