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大学应届毕业生小吴应聘安徽省安庆教育局教师岗位,体检中被查出艾滋病检测呈阳性,安庆教育局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拒绝录用小吴。2010年10月13日,小吴将教育部门告上法庭,此案被称为“反艾滋病就业歧视第一案”。
2011年11月20日,中国政法大学(招生办)宪政研究所发布《2011年国家公务员招考中的就业歧视状况调查报告》(下称《调查报告》)认为:在保障公平就业方面,公务员招考在逐年朝着积极的方向发展,但歧视现象仍然普遍存在。本次调查选定中央国家机关和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工会六个部门的公务员招考标准作为调查对象,并对其招考简章中是否存在歧视性要求,以及相关法规规章是否存在制度性歧视进行了调查。据介绍,就业歧视主要体现在性别、民族、社会身份、残障、健康、政治面貌、年龄、身体特征等八个层面。
据报道,目前残疾人公务员的比例普遍低于法定要求的1.5%,最低的只有0.39%。上海市人社局公开的信息中显示,事业单位中残疾人占总员工人数的1.3%;武汉市人社局公开数据为,公务员系统残疾人占全部比例的0.39%;昆明市人社局统计显示,从2004年至今,政府机关通过公开招考共新录用公务员5917人,有1人属于残疾人。
反歧视公益机构天下公致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和国家公务员局,指出其去年联合颁布适用于公安、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的《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特殊标准》)可能存在相貌、残疾等歧视,建议三部门对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并修改或删除相关规定。
【福建省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公务员的就业歧视 参考表述】
我国公务员录用残疾人的实际情况表明,公务员录取中消除残疾歧视,首先要从政府形象部门开始,带头执行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的规定,在全国录取公务员人数的总数中达到当年录取比例的1.5%,这既是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就业促进法的实际需要,也是提高国家软实力、影响力的体现。如果中国的政府官员中有适当的残疾人、中国残疾人机构的工作人员主要都是残疾人(80%以上),公务员中残疾人的比例达到法律规定的1.5%,中国残疾人事业对世界各国就会更有影响力,中国文化竞争力也实实在在地得到展现。
其次,要把残疾人就业条例的替代办法变成刚性措施。法律规定录取残疾人最低比例的目的是要惩罚任何不录取残疾人的违法行为,凡是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必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予以制裁。面对绝大多数国家机关和其他各类用人单位“宁可交残保金也不招用残疾人”的现状,防止这些机关即便录用残疾人的比例未达底线而需上缴残保金,也无非是“左手取钱,右手领钱”毫不心疼的继续生长。只有以录取最低比例的刚性要求,才可以增长国家机关缺乏招纳残疾公务员的原动力,并增加拒不招录残疾人的问责机制。
再次,要看到现行法律制度仍然难称完善。公务员法没有明文设定录取残疾人的基本比例,也没有规定残疾人在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机关就业信息的强制披露制度,对招纳残疾公务员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的现象缺乏制裁机制。国家机关录用残疾公务员的比例,公务员法和残疾人保障法都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中设定了不低于1.5%的底线,被许多国家机关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方法予以规避。因缴纳的费用全部来源于财政拨款,事实上等于国家花钱鼓励这些机关不录取残疾人或者少录取残疾人。
因此,要想从根本上扭转残疾人在公务员招录中的被动局面,迫切需要出台更为强有力的按比例招录残疾人的制度规范,推动相应的信息公开及披露制度,落实相关部门人事组织相关领导的责任,健全奖惩机制。